煤气安全使用规程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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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使用规程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1、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1.1.1、煤气设备都应保持正压工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

1.1.2、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置换介质吹扫,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米内严禁火源。

1.1.3、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1.1.4、点火程序必须是在点火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凡点火前已烘烧的炉子,炉温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点着燃烧。

1.1.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清炉内混合气后,再按点火程序重新点火。

1.1.6、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的煤气吹净,长期检修和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的自然通风。

1.1.7、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取样一氧化碳含量分析,1)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2)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3)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100mg/m3时(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4)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00mg/m3时(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人设备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2小时。

1.1.8、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2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应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各一气样。

1.1.9、一氧化碳分析后,允许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

1.1.10、在煤气区作业时或在煤气设施上动火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1.11、带煤气作业时,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1.11.1、作业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络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1.1.11.2、距离工作场所40米以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要离开作业场所40米以外。

1.1.11.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

1.1.11.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允许安设投光器。

1.1.11.5、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膛里、构筑物内进行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12、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1.1.1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所有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1.14、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应用可燃性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空气样分析,其含氧量达到作业环境中的含氧量方可进行作业。

1.1.15、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应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保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1.16、在动火区域必须备有适用的灭火器材。

1.1.17、煤气用户应定期检测煤气压力和燃烧情况,当压力接近1500Pa时,应及时与煤气加压站联系弄清原因。如压力突然变化发生灭火时,须立即检查是否回火,如确定是回火,应立即打开蒸汽灭火,并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严禁盲目点火。

1.1.18、停用煤气须先与加压站、生产部总调度室联系,经同意后关闭阀门,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停用24小时以上必须堵好盲板。

1.1.19、发现煤气管道设备漏气,应立即报修,严禁未取得动火证就进行电焊、气割或用物敲击,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1.1.20、严禁在非指定区域使用煤气,煤气区域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应做到文明清洁生产,严禁有易燃品存放在煤气区。

1.1.21、煤气用户烧嘴阀门前管道内的煤气压力须保持1500Pa以上,低于1500Pa不得使用,并立即通知生产部调度室、煤气加压站。

1.1.22、严禁用煤气设备或起重设备拖或拉任何物件,对装有煤气仪表的导管、接头,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肥皂水泄漏试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1.23、使用煤气时至少应有两人在场,如发生中毒以便及时抢救。

1.1.24、煤气区域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严禁明火、吸烟等。

1.1.25、各种干燥炉的点火程序:

1.1.25.1、启动空气鼓风机运转。

1.1.25.2、关闭各个支管的空气流量调节翻板。

1.1.25.3、先点火后给煤气。

1.1.25.4、打开空气调节阀,调整好合适的空气流量。

1.1.25.5、必要时要在通煤气前做爆发试验。

1.1.26、发现煤气泄漏现象要立即处理,煤气着火可用湿麻袋扑灭,用黄泥堵灭后再进行处理,如煤气管道发生爆炸应打电话求援,同时将闸门关闭2/3,通入蒸汽或氮气,灭掉火后再将煤气阀门关死。

1.1.27、未经批准严禁在煤气设施上动火,需要动火时,先切断气源,堵盲板,打开放散管,再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按规定办理动火证,采取措施,方可动火。

1.1.28、经常观察煤气压力,当高压高炉、转炉煤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报告调度员,通知加压站加压。

1.1.29、每班必须对煤气水封和煤气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1.1.30、各种煤气设施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及关闭开启。

1.1.31、严禁在煤气烘烤区周围坐卧、休息,严禁在烘烤的各种包具器具内停留。

1.1.32、新增改建的煤气管路必须有正规的手续,并严格按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煤气事故的抢救

1.2.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员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通知保卫部,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

1.2.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1.2.3、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或其它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1.2.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1.2.5、如发生煤气中毒应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抬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1.2.6、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

1.2.7、中毒严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

1.2.8、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抢救。

1.2.9、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的医院抢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有医务人员护送。

1.2.10、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过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1.2.11、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1.2.12、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1.2.13、发生煤气爆炸事件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如因爆炸发生着火应按以上逐条进行抢救。

篇2:M矿煤气使用安全规定

1、使用煤气要有专人负责,并佩戴好空气呼吸器和煤气报警仪,任何煤气设备必须正压操作,使用前用氮气吹扫煤气管道及烧嘴,待煤气爆发试验合格后方能点火。

2、每班定期检查煤气压力和燃烧情况,当压力接近最低6Kpa时应于调度室联系,闹清原因如压力变化突然灭火时,应立即检查是否回火,如发现回火立即开氮气灭火,后汇报班长、和车间主任严禁盲目点火。

3、进入回转窑内作业时,要随时佩戴CO报警仪窑口要有专人监护,窑内CO浓度高于50ppm时不得进行作业。

4、回转窑周围CO浓度不得高于50ppm进入回转窑前必须向窑内吹风置换8小时以上,待检测CO浓度含量<50ppm方可进入。

5、停窑24小时以上,点火时必须做煤气爆发试验,回转窑检修期间,要与净化工序联系确认停煤气并隔绝封闭,必须每班两次以上检测煤气设施的密封情况,并保持放散口敞开通风。

6、不准在煤气管道区域内动火,睡觉、吸烟、取暖和停留阴雨天不得进行煤气放散放空。

7、窑头要备有防毒面具、干粉灭火器、消防沙、黄泥、湿袋等灭火工具。

8、发现有人在煤气区域造成中毒现象,应立即佩戴防护用具采取措施切断煤气,立即将伤者救离煤气区域进行抢救,按照突发事件程序进行,并向有关部门汇报、疏散人员设立安全区域,煤气防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测和处理。

篇3:煤气使用安全规程范本

(1)使用煤气要有专人责任,任何煤气设备必须正压操作,使用前用蒸气或氮气吹扫煤气烧咀,待煤气爆发试验合格后方能点火。

(2)每班定期检查煤气压力和燃烧情况,当压力接近最低允许值时应与调度室联系,弄清原因,如压力变化突然灭火时,应立即检查有否回火,如发现回火,立即开蒸气灭火,回报值班长,严禁盲目点火。

(3)进入回转窑内作业时,要随身佩戴CO报警仪、窑口要有专人监护,要内CO浓度高于100PPm时,不得进行作业。

(4)回转窑周围CO浓度不得高于50PPm。进入回转窑前必须向窑内吹风20—30分钟。

(5)停窑24小时以上,点火时必须做煤气爆发试验。回转窑检修期间必须每班两次以上检测煤气设施的密封情况,并保持放散口常开通风。

(6)不准在煤气管道区域内动火、睡觉、取暖和停留。阴雨天不得进行煤气放散、放空。

(7)窑头要备有防毒面具,干粉灭火器、黄泥、湿袋等灭火工具。

(8)发现有人在煤气区域造成中毒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煤气,并立即进行抢救,煤气防护人员对现场进行监测和处理。

篇4:煤矿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MT220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

MT/T989?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

MT990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

3基本要求

3.1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2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GB3836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220的有关规定。

3.3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4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3.5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

3.6车辆下井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

3.7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4巷道与配风

4.1巷道

4.1.1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mm;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4.?1.2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少于300mm。

4.1.3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m应设置一个人员躲避峒室。

4.1.4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

4.1.5在巷道弯道或驾驶员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限速、鸣笛标志。人员躲避调室、车辆躲避铜室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各类标志应符合GB5768的规定。

4.1.6行驶车辆的巷道平面交叉时,宜设置自动交通信号装置。

4.2配风

行驶车辆的巷道,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kw。

5车辆的使用

5.1使用前的检查

5.1.1车辆外观应完好,无开焊、开裂、变形等。灭火器、瓦斯检测报警仪等附件配置齐全,状态良好。

5.1.2显示仪表齐全,工作稳定、显示准确。

5.1.3车辆电气系统应工作正常,照明、信号等应满足要求。

5.1.4车辆防爆柴油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温升和尾气排放。

5.1.5车辆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应工作稳定可靠,无异常现象。

5.1.6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稳定可靠。

5.1.7各管路连接可靠,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

5.2驾驶人员

5.2.1驾驶员应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5.2.2驾驶员应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和车辆驾驶人员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2.3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具备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

5.2.4驾驶员应按下井人员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

5.2.5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5.3运输

5.3.1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5.3.2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应客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5.3.3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5.3.4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5.3.5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预先制定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运送路线不应有任河车辆和人员作业。

5.3.6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必要的紧固措施。

5.3.7具有自卸功能的车辆运行时,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5.3.8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输。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车辆起动时,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5.3.9车辆行进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不应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5.3.10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不应超员运输。

5.4行驶

5.4.1车辆在巷道中行驶的最高速度:运送物料40km/h;运送人员25km/h。

5.4.2车辆在弯道或坡道上应以低速行驶。车辆下坡不应空挡滑行。

5.4.3车辆行驶至巷道平面交叉口、转弯处,应减速鸣号。

5.4.4同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低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5.4.5车辆行驶中,应密切注意车辆各系统的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应停车检查,排除故障。排除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5停放

5.5.1车辆停放时,应检查油、水、气管路。如有泄露,应及时处理。

5.5.2车辆停放时,应实施驻车制动。

5.5.3车辆一般不应在坡道上停放,如需停放,应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5.6检验

5.6.1新车每运行500h,大修后的车辆每运行300h应检测柴油机的尾气排放,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应满足MT220的规定。

5.6.2车辆每年应进行年检,各项安全性能应符合MT/T989和MT990的要求。

5.6.3大修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6车辆的维护、保养及修理

6.1车辆及防爆柴油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

6.2除日常的维护、保养外,车辆及防爆柴油机,每两年时间内至少应进行1次大修。

6.3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可在地面或井下检修硐室进行。

6.3.1井下检修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10rn、高度不小于4m(天车以下高度)断面成矩形,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3.2检修硐室不应有滴水。

6.3.3检修硐室应配备静压水和压风管道。

6.3.4检修硐室应有独立通风系统。

6.3.5检修硐室的地面应平整。应设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集油坑。

6.3.6检修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铁门或栅栏门。硐室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警示牌。

6.3.7检修硐室应使用防爆照明系统。照明线路电压不超过127V。

6.3.8检修硐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6.3.9检修硐室内废旧油脂应存放在有盖的油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当班运送至地面处理。

6.3.10检修硐室内的待修车辆和完好车辆应挂牌管理。

7井下柴油的运输、储存和加油

7.1井下柴油的运输

7.1.1井下柴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和储存。

7.1.2井下柴油运输应由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运油车辆。使用普通车辆时,柴油油桶不应与其他物料混装,且应避免剧烈振动、碰撞。

7.1.3使用无轨胶轮车或矿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定;使用单轨吊运输时,应自带平底盘,底盘上设置悬吊环,避免悬吊时油桶桶体受力。

7.1.4运油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

7.1.5运油车辆应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7.1.6运油车辆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与其他车辆应至少保持100m的安全距离。

7.1.7运油车辆在巷道内错车时应提前减速,运油车辆优先通过。

7.2柴油的储存与加油

7.2.1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点不应存放柴油。

7.2.2加油硐室柴油的储存量不应超过井下所有车辆8h的用油量。特殊情况下需要适量增加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但最多不超过井下所有车辆1天的用油量。

7.2.3柴油油桶应单层摆放,与其他油脂分类存放并保持至少1m以上的距离,且有明显的标志。

7.2.4车辆加油时应在加油硐室内进行,关闭发动机,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加注完毕及时清理地面油污。

7.3加油硐室

7.3.1井下加油硐室的长度和宽度一般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4m,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

7.3.2加油硐室的地面应平整,不应有滴水。

7.3.3加油硐室应有独立通风系统。

7.3.4加油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7.3.5加油硐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7.3.6加油硐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警示牌,并24h专人值守。

7.3.7加油硐室内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照明线路电压不超过127V。

7.3.8加油硐室内,应在储油的点上方设置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遇有明火或30℃以上高温时,自动报警。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7.3.9每班至少对加油硐室内的瓦斯监测一次,硐室内应悬挂瓦斯监测牌板。

篇5:中央机厂化工厂水泥厂煤气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4、组织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5、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生产条件,更新安全设施和设备,组织开发、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

6、按照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9、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10、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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