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主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第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规程》等各项法规,认真切实抓好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清退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爆炸物品在储存、使用中不发生问题和安全事故。

第二条、制定、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各项涉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涉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对“四员”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格督促他们认真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杜绝非持证人员进行涉爆作业。

第四条、经常检查炸药库房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硬件是否安全可靠,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及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第五条、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会议,随时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抓好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奖惩激励机制和考核评比机制,切实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做到“常抓不懈、工作有效、措施有力”。

第六条、负责组织实施炸药库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等各类重大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抓好应急预案演练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不断加强炸药库安全基础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各项登记制度和监控机制,切实把安全管理工作引入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轨道,确保工作显著成效。

第八条、炸药库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达到现场,迅速投入工作,做好抢险救援的具体组织和指挥。

篇2:炸药库主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第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规程》等各项法规,认真切实抓好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清退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爆炸物品在储存、使用中不发生问题和安全事故。

第二条:制定、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各项涉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涉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对“四员”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格督促他们认真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杜绝非持证人员进行涉爆作业。

第四条:经常检查炸药库房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硬件是否安全可靠,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及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第五条: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会议,随时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抓好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奖惩激励机制和考核评比机制,切实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做到“常抓不懈、工作有效、措施有力”。

第六条:负责组织实施炸药库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等各类重大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抓好应急预案演练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不断加强炸药库安全基础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各项登记制度和监控机制,切实把安全管理工作引入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轨道,确保工作显著成效。

第八条:炸药库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达到现场,迅速投入工作,做好抢险救援的具体组织和指挥。

篇3:M矿通修区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

1、负责监督井下各项防灭火工作的落实情况。

2、负责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形式等教育工作,组织好职工会,以多种形势开展安全活动。

3、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技术工作及矿井井下防灭火各业务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4、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规划和井下防灭火安技措工程计划的编制;

5、负责井下防灭火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6、负责井下防灭火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7、参加每周一次的全矿井下防灭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以联系单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及时处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8、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篇4: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监狱罪犯的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负责罪犯监管及教育改造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第2条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开展技术教育和各种文体活动,将安全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努力提高罪犯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4条加强对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保证狱内监管、生产现场改造秩序稳定,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第5条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参与重大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第6条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7条深入现场,深入井下,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狠反“三违”,对严重“三违”人员采用集训等措施,从严惩罚。

第8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管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未安排对罪犯进行技术教育,未落实生产现场监管措施,造成现场脱管失控,出现事故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篇5: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监狱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负责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4条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办公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5条发生事故时,做好后勤供应,协助事故处理。

第6条深入井下,深入现场,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适时组织对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第7条依法做好土地征用、采空区地面沉陷治理和土地复垦赔偿工作,搞好矿群关系,维护矿井利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不受外界干扰。

第8条监督、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工伤保险的交纳,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9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行政后勤副矿长(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对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的,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直接责任的重大中,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