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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学院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院消防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并纳入后勤总公司总公司的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后勤总公司总公司主管物业工作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分管教学楼工作的物业管理服务部和教室管理站负责人担任教学楼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安员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教室管理员、卫生清洁员为消防安全巡检责任人。

篇2:某教学楼工程消防管理措施

教学楼工程消防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设单独仓库,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严格区分。

3、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4、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土建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设施配备好,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火栓、沙箱、铁锹等。

6、乙炔瓶和氧气瓶存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7米,使用时两者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7、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8、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

(2)属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长时间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可燃材料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部位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有易燃易爆物,在未作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前,不准焊、割。

该工程屋面、室内装修、木制作以及职工宿舍、库房、食堂用燃气等易发生火灾处较多,除建立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外,必须配备干粉式灭火器、消防铁锹、消防桶、消防水箱等,放置在库房、值班室和木制作装修处取用。

篇3:学院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院消防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并纳入后勤总公司总公司的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后勤总公司总公司主管物业工作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分管教学楼工作的物业管理服务部和教室管理站负责人担任教学楼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安员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教室管理员、卫生清洁员为消防安全巡检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教室管理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教学楼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教学楼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楼的管理、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学校和公司、部门的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教学楼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防火演练,接受消防检查,积极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制定符合教学楼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定期向教室管理站、物业管理服务部或总公司总公司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部、教室管理站要与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签订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教室管理站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无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部教室管理站负责确定教学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校保卫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学生举办*、讲座、晚会等凡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情况下,向校保卫处和后勤总公司总公司、教室管理站等部门申报并对活动现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教室管理站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直接责任人当场整改。

(一)违章、违规用火、用电、乱接、乱拉电线、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放射性物品。

(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对消防器具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责任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意见等,整改人员应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三条对学校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教室管理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报送学校保卫处消防主管部门和后勤总公司总公司。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物业管理服务部建立消防档案外,教室管理站对教学楼各消防重点都要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学楼基本情况及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教学楼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积极参加学校保卫处组织的各类消防演练,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内容包括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通过对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教学楼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后勤总公司总公司。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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