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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住宿学生严重违纪处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中学住宿学生严重违纪的处理规定

1.住宿学生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赌博、偷盗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如发现立即清除出公寓。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2.住宿学生严禁在公寓内打架斗殴,凡使用凶器和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开除出公寓,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3.公寓内严禁男女生之间有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如发现异性混居,男女双方立即清除出公寓。

4.公寓内严禁喝酒,发现累计三次者立即清除出公寓。

5.住宿学生凡违反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治安管理条例》者,一经查实,交公安部门处理。

6.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或不尊重老师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立即清除出公寓,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7.住宿学生严禁纠集公寓外人员来公寓打架斗殴,凡违犯者立即清除出公寓,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篇2:某某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某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及《SD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公安处、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学校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备,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养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教育服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行为规范等工作,并做好校外住宿学生的有关教育工作。

第五条校、院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完成相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第六条在SD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学生教育

第七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相关部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宿舍和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实施人格培育工程,不断提升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SD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公寓内为电动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

第十一条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按照指定房间交费后入住,研究生在入住前还须签订住宿承诺书。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转借。住宿学生须服从相关部门和学院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人员的巡视检查。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访学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须持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开具的证明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打卡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有接受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且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

第十六条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气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影响安全和秩序的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异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十九条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二十条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文明离校。

第五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二条住宿学生不得丢失、破坏学校统一配备的公共设备。损坏公共设备要及时报修,丢失或破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风扇、洗衣机、淋浴器、开水器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因疾病、结婚、实习等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请,本科生须家长知情同意,研究生须家长或配偶知情同意,经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加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个人,没收违规物品,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学校将学生公寓内卫生、安全、学生文明状况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评价和辅导员年终考评之中;对因疏于学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来访学生及其他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SD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电器工厂制度:员工住宿管理

某电器工厂规章制度:员工住宿管理

第十二章员工住宿管理细则

为了使本厂员工有一个安全、文明、舒适、清静、卫生的住宿环境,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保持宿舍环境美观整洁,禁止往宿舍窗外随口吐痰、不得随手乱丢垃圾,不乱倒污水,各自衣物、洗洁用品找定位置摆放整齐。不得在宿舍乱拉电线、损坏设施、设备

第二条服从住宿安排,严禁私自调换房号、床号的行为。深夜23:00点后应返房休息,。

第三条遵守住宿安全规则,严禁在公共宿舍生火煮东西,乱堆物品堵塞安全通道,爬坐走廊上的安全防护墙(栏)上。私自拆卸任何安全设施和消防标识,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舍区,若有火警发生,请马上撤离舍区。

第四条入住员工宿舍者必须服从工厂安排床号及调动,不服从厂部按排及调动的不给予住宿。

第五条严禁在宿舍区赌博、汹酒、大声喧哗、放高声音响,从事任何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及吵架、打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恶性行为。

第六条在厂员工要关心集体,夜间11:00--12:00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停止一切文娱活动就寝休息,不得外出,不得大声喧哗,超时回厂,不予开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七条冲凉房地面湿滑,禁止在内嬉笑打闹,谨防摔脚,不乱放杂物、不使用热水洗衣、煮饭等各种用途,请保持冲凉房整洁卫生

第八条因随气候变化不同,为使员工身体健康,本厂安装有热水器,提供热水冲凉,液化气是易燃、易爆物体。故严格要求不用时既时关闭液化气阀门开关,做好随冲随关,注意安全使用液化气。

第九条凡是在厂区冲凉者一律扣除热水器液化气费用,费用均按实际冲凉人数分摊,新入厂的员工冲凉不到15日者均按半月计费,超出15日者按全月计费。

第十条直系亲属要进宿舍探访,需持亲属本人身份证到人事部审批(严禁带儿童入厂区),经批准入宿舍者逗留时间不得超过22:00时,未经批准留宿者,严禁在舍区留宿。

第十一条保持厕所清洁,便后冲洗,不留下报纸、杂物等

第十二条厂部提倡员工勤俭、节约能源。洗手、洗衣、入厕不关闭水龙头者,日间、夜间人走后不关闭电源者同视为浪费资源。

第十三条本房损坏公物或乱抛硬物堵塞厕所孔的,同房者应积极主动协助追究,责任不清的,赔偿费或维修费由该房住宿人员分摊抵偿。

篇4:学校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

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2191.cn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不上课、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4、受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向有关部门汇报思想两次,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否则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处分应张榜公布。

篇5:学校处理违纪学生制度

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2191.cn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罢课、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4、受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向有关部门汇报思想两次,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否则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处分应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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