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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贯性、连续性,要动员学校的每一位师生都来参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2、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员众多的校园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坡拐弯处设立车辆慢行的警示牌;要规范校内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规定车辆在校内的最大行驶速度;要规定校内的施工车辆不能在师生上学或放学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园内行驶;要加强对学生校园内骑自行车的督导和管理;校外车辆不征得学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在校园内行驶。

4、学校要坚持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要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要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识别交通指挥信号。

5、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学校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学校要组织顺路学生组成上学、放学的路队,设立路队长,互相帮助、互相照应。学校、班级应重点留意那些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及时和他们的家庭取得联系,确保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马上了解原因,采取对策。

7、学校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学、放学的学生,分别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乘车的学生的教育:不抢上、不抢下;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小心不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头、手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

篇2:S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SD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SD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SD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车门禁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SD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

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

第九条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三章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有关驾(骑)车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各类残疾人乘用车,驾驶、骑行或推行者应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职工宿舍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2009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SD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3:进一步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交通安全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狠抓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强化车辆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的整改,营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深龙教通[2012]58号《龙岗区学校幼儿园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我校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如下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指导,以维护学校学生的生命安全为核心,以“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为原则,严厉查处进入学校车辆交通行为,进一步完善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学生、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完善进入校园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管理规范、措施有力;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更加完善,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隐患得到排查整治;校车驾驶人、学生、教师及学生家长的道路交通法制和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学生和进入校园车辆不出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排查阶段(即日起至3月20日)

学校安全办要迅速动员部署,切实细化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组织力量对本校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和驾驶人管理,以及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设施等逐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落实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至4月27日)

联合总务处严格落实入校车辆及驾驶人的源头管理,推动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完善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加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本校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和入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总结验收阶段(4月28日至5月1日)

对照既定目标和实施方案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验收,提炼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切实整改提高。

四、工作重点

(一)完善交通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总务处、安全办联合负责)

全面深入排查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对排除中发现破损、缺漏和不规范的交通设施以及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的学校标志、人车分离标志线、车辆停靠标志线、凸透镜、隔离护栏和车辆减速设施等,合理规划停车泊位,科学实施停车管理。

附:需增设交通安全设施、设备。

序号内容地点具体要求、明细备注

1限速20公里/km外面校道入口处

2禁鸣外面校道入口处

3禁停外面校道入口处

4停车场(一)围栏停车场(一)(靠近综合楼)移动围栏,5个。

5外来车辆停放处(严禁一切车辆进入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内校道左侧(靠近植物园)

6车辆停放处,危险!学生严禁进入!植物园花槽1个停车场(二)入口处2个

7非机动车辆停放处非机动车车棚

8凸透镜停车场(二)停车场(二)入口处

9停车场(二)围栏停车场(二)周边不锈钢,高度1.2米;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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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档案。(安全办负责分类汇总、备案。)

根据《规定》第九条要求,学校应收集进入校园的本校教职工私家车的行驶证、保险和年审等资料并存档。

对本校所有进入校园的教职工及亲属驾驶私家车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车一档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帐全。

(三)完善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安全办负责)

按照《规定》第四条要求。学校应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制订校园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校与驾驶车辆进入校园的教职工及亲属层层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各自职责;建立防范交通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化宣传教育。(安全办负责)

按照《规定》第三条要求。学校应加强师生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安全办结合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和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积极组织辖区民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通过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切实将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于整治工作全过程。

2012校园交通标志安装说明

一、禁令标志

1、圆形标志直径600mm(限速20;禁鸣;禁停)

2、消防通道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停放

3、地下1.85米以上安装

二、指示标志

1、停车场(一)围栏(移动围栏,5个。高:80CM)

2、停车场(二)围栏(不锈钢围栏。高:1.2米)

3、外来车辆停放处(严禁一切车辆进入教育教学活动区域)

4、车辆停放处,危险!学生严禁进入!3个

5、非机动车辆停放处1个

6、停车场(二)入口处

南约小学安全办

2012

篇4:大学校园交通安全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SD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SD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车门禁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SD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

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

第九条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三章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有关驾(骑)车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各类残疾人乘用车,驾驶、骑行或推行者应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职工宿舍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2009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SD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5:校园交通安全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出入管理

第一条所有出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一律凭“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二条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区。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长春中医药大学门卫管理相关规定,经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0公里/小时。

第四条机动车辆出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部门、院(系)开出的有效携物证明,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五条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

第六条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得出入校园。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段,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第七条禁止在校区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第八条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区,严禁无驾驶证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区或在校区行驶。

第九条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值班人员。

第二章停放管理

第十条校内停车位由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并负责检查。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交通主干道、教学、办公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必须报经学校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做到施工时安全措施完善,竣工后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视情况选择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

第十六条保卫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秩序、信息报告等工作,防止出现破坏及现场混乱情况。当事人对保卫部门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违者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办证管理

第十八条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唯一许可的有效凭证。其类型分为: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B证),通行证由保卫处负责办理,同时对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办证对象包括校内公车、本校职工私车、外部送货车辆等。学校公车凭车辆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A证;校内职工私人车辆须凭职工本人工作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A证;外来送货车辆凭购货方开具的证明办理B证。

第二十条外来务工单位和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持驾驶证、行驶证,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B证)”,凭此证出入校区。

第二十一条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有效期为长期;B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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