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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员工培训纪律奖惩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某公司员工培训纪律与奖惩条例

一、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学习积极性,让培训组织工作具有纪律严密性及高效性,最终起到保证培训效果的目的,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培训要求

1.受训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培训场所,并按要求填写《培训签到表》。

2.培训请假

(1)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培训,须在培训开始前填写《请假单》,经所在部门经理及培训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请假;未经同意缺席者,视为旷课。

(2)原则上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培训期间不接受请假。若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请假,需先向培训组织者或培训讲师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才可离开,但必须在培训后一天内补交《请假单》。未经同意擅自离席的,视为旷课。

3.迟到、早退、旷课及代签到等

(1)员工参加培训,必须在员工培训签到表上亲笔签名以示出勤,严禁其他学员代签,一经发现,代签学员和被代签学员均按旷课处理。

(2)已确定必须参加培训的学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以培训签到和培训结束时的人员统计为准,未签到或培训结束时人不在培训室者,计为迟到或早退。

(3)已确定须参加培训但缺席者,按旷课论处。

4.课间纪律

(1)受训人员不得赤脚、穿背心、短裤、拖鞋参加培训。

(2)进入培训场所,禁止吸烟,不得吃东西。

(3)培训期间,需将手机及其他通讯设备设置无声或震动状态,不得随意出入教室。

(4)要注意文明礼貌,不得辱骂讲师或其他受训人员。

(5)培训时要保持安静,不可窃窃私语,注意力要集中。

(6)培训期间,同事之间应互相谦让、友爱,不可发生争执、打架。

(7)不得损坏培训现场的公共财物,违者将按情况给予相应赔偿。

(8)培训时应认真听课,作好笔记,不得做与培训无关的事。

5.培训结束后,若有培训考核或需提交心得报告,受训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完成。

三、纪律奖惩

(1)受训者迟到或早退,通报批评并罚款20元/次,培训组织者或培训讲师迟到、早退一次,罚款60元。

(2)按旷课处理者,罚款30元/次。

(3)损坏培训现场的公共财物者,须照价补偿。

(4)公司鼓励受训人员提交每次受训的心得报告,对于比较优秀的文章,经副总、总经理批阅同意后,张贴在公司公告栏并给予30-100元不等的奖励。

(5)凡参加重要的培训或超过20人以上的培训,受训者均须参加笔试,考试成绩前三名将分别获得30元、20元、10元的奖励。

(6)内部授课人员每次组织重要的培训或超过20人以上的培训,公司给予20元/课时的奖励。

(7)若有培训考核,成绩优秀者给予20元的奖励。

(8)公司设立培训奖励基金,每次培训罚款费用将直接划入公司奖励基金。

四、以上培训纪律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即时生效并执行。

篇2:企业员工奖惩操作规范范本

企业员工奖惩操作规范(范本)

企业可参照以下规范进行相关奖惩,以规范企业用工自主权,合理规避企业劳动法律风险。

第一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于已经被国务院废止,已经丧失法律效力。故企业不能将其作为奖惩员工的法律依据。(后附真实案例)否则,一旦涉及诉讼,企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第二条依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产生的"除名""罚款""撤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罚方式已经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企业再使用上述称谓处罚方式,一旦涉及诉讼,企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详见拙作《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以此作为企业奖惩员工的法律依据,以实现企业用工自主权。第四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现有法律规范中合法的企业处罚方式:

1、扣除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企业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薪酬;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可以依法单方决定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继而对劳动报酬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详见拙作《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单方调岗调薪》)

3、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拙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指南》)。

第六条企业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增加奖惩种类和内容,以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

奖惩的种类和内容必须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

第七条企业对员工的同一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作出一次处罚。企业不得对员工的同一违规行为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在企业一次处罚中可以包含多种处罚方式。

第八条企业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处罚。企业过分迟延对其进行处罚,可能会导致违规证据难以收集以及违反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而无效。

第九条企业依据合法有效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罚,应当通知员工本人,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员工。企业处罚通知没有送达的,该处罚不生效。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进行处罚前收集员工相关的违规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则进行处罚。处罚后保存相关证据,以防止在劳动争议中因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而败诉上述证据中以有当事人签名的书面证据、物证和国家机关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最低。

第十一条企业对员工进行奖励的应当依据规章制度而作出,没有规章依据的则会缺乏公正性,违法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对员工进行处罚没有法律或规章依据、超过法律或规章所规定的范围的,该处罚决定无效。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范自本日起公布。

篇3: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文本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文本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2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3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4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5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奖励

第6条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7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8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处罚

第9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10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11条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12条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14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15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16条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17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18条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篇4:某某公司生产车间纪律管理制度

某公司生产车间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大生产力度,使公司生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以后形成良好的厂风、厂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内容

1、所有车间员工必须准时上班,员工延迟到岗五分钟以内,不处罚,但每月累计迟到时间达到30分以上,给予1元一分钟罚款;每月累计1小时以上,扣除半天工资;单次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或早退一次按实际时间1元/分扣除。

2、工作时间不准睡岗、脱岗、串岗,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50元,屡次不改者视情节严重性加重处罚或开除。

3、工作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频繁上厕所,且时间过长,影响生产产量,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罚款50元,屡次不改者开除。

4、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干私活、吃零食、吃饭、聊天、嬉戏、打闹、玩手机、听音乐等),发现一次罚款10元,再次罚50元;不准在车间内抽烟,一次罚款500元,屡教不改者予于开除。

5、酒后上班,劝其回家或回宿舍休息,按旷工处理,不听劝阻,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厂察看处分,重则开除。

6、请假必须提前报批,并写请假条,一天以内可由生产主管批准,两天或两天以上须生产部经理批准,超过三天须经总经理同意,未经批准,无假条,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7、各岗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禁止违章操作、野蛮操作违者罚款50元。

8、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工作服,未穿戴整齐者罚款10元,再犯罚款50元。

9、车间员工必须服从生产主管的工作安排,因工作需要有权调动员工到其他岗位工作,员工必须服从,不服从安排、谩骂者处以50元罚款,对人身攻击者每次处以100元罚款,并交公司管理部处理。

10、加强设备现场管理,各岗位必须按相关规定,在下班前打扫本岗位的卫生方可下班,对设备、工具进行清洁保养、摆放整齐,按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并进行简易维修,使其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工作,违者罚款20元(包括包干区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交公司从重处罚。

11、员工之间应团结互敬,不得吵架谩骂、打架斗殴以及煽动不良风气,违者罚款100元,重则开除。

12、对盗窃公司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管理部处理;对造成公司财物外观破损,但其使用功能正常的,赔偿相关器具原价的十分之一,丢失部件或造成其不能正常工作的除要求其全额赔偿外,且追加原价的10%罚款。

13、员工在车间内遇上厂方客人或厂部高层领导参观巡察时,主管以上人员应热情问候或必要的陪同,作业人员照常工作,不得东张西望。

14、为加强有效率性,车间实行末位淘汰制,在一个月中,或一季度中,或一年中,车间管理人员有权对不配合工作,不努力工作,不负责任工作的员工评比实行末位淘汰制。

15、本制度自20**年*日*日起实施。

制定:

审核:

批准:

篇5:某某工厂生产部生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某工厂生产部生产劳动纪律管理

一、实施总则

1.1为了加强生产部的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能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期在本部门建立有组织性、纪律性、协调性、竞争性的运作体系。

1.2本管理规定强调了本部门的人事程序规定、工作纪律规定、安全操作规定、财产保护规定以及在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具体阐述了对违规违纪相对应的处罚条款。

1.3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部所有在职员工及因工作需要暂调生产部工作的外部门人员。

二、实施细则

2.1工作纪律规定:

2.1-1着装整齐干净,在左胸前佩戴好厂牌。上班时间员工不准接打电话、手机,组长以上可以接电话、手机,但不得超过5分钟。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者,警告一次。

2.1-2按时打卡上下班,不准代人打卡。上班5分钟内未到岗者,视为迟到,按每分钟2元进行处罚;超过30分钟未到者,视为旷工,扣除旷工时间2倍工资;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开岗位者,视为早退,按每分钟5元进行处罚。违反以上任何一款者,将扣除当月全勤奖。

2.1-3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东张西望、吃零食、闲话交谈、乱写乱画等行为。如有违反以上任何一款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一次。

2.1-4所有在职员工必须服从管理安排,不顶嘴,不怠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分歧应询问上司或通过正确途径上报处理。工作中的沟通语言需用普通话和粤语,不准用方言。如有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严重警告或小过一次。

2.1-5本部门未经允许不准到其它部门区域内活动,更不准私自动用各部门的各种物品。违者将处以小过一次。

2.1-6保持工作台面上下班时间的整齐干净,离开岗位需要离位证或上司批准。如有违反者,处以严重警告一次。

2.1-7保持车间干净、整洁、通风。茶杯不允许带到工作岗位处,须在指定地方摆放。轮值人员须认真打扫,每天下班前5分钟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不参加轮值或不认真轮值者,除罚其值日一个月外另加处以小过一次。

2.1-8凡在生产现场打架者,将处以大过一次后开除处理。

2.1-9员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到办工室,有事向组长汇报。

2.2安全操作规定:

2.2-1员工必须按上司的要求进行安全操作,如因擅自更改操作方法或操作流程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物料损耗,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所需成本的2倍赔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2-2员工每日下班前必须关闭自己工位的生产工具电源,有高温或易燃物要进行隔离,违反一次记大过一次。生产管理需负责检查整个车间的电源使用情况确保完全关闭后方可离开,违反一次记大过处理,出现事故则要需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2-3严禁堵塞防火通道,不可损坏防火、防电设施。违者将记大过一次。不可在本部门吸烟,违者直接开除处理。

2.3财产保护规定:

2.3-1爱护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定人定期检查和保养。对不爱护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或故意损坏者,将视情节轻重记小过处理直至开除处理。

2.3-2爱惜生产物料,如故意损坏或遗失生产物料者,将处以物料本身价值的5倍处罚。

2.3-3严禁盗窃公司财物,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4人事程序规定:

2.4-1所有车间人员的招聘由生产部进行申请,确定名额和要求,公司审批后进行招聘。

2.4-2所有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必须接受公司生产部门的在职培训,培训不合格者车间有权力给予辞退。

2.4-3所有新进人员在职培训一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后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2.4-4生产部有权力根据在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升降和薪资奖金的调整。

2.4-5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后视为自动离职,工资不予结算。

2.4-6试用期过后无特殊性事情不得请假,病假需镇级以上卫生所证明。不允许事后请假、代人请假和电话请假,如出现此情况视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处以旷工时间工资的2倍处罚。如有特殊情况须知会本部门主管批准。

2.4-7所有在职员工辞职时应提前10天提出申请并填表,须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厂。提出申请日至批准离厂的时间内,应按正常工作,如有故意怠工,捣乱及损坏财物者,则扣除当月工资,立即开除。

2.4-8因工作能力或公司出现不可抗拒之因素时,公司有权力对部分人员进行辞退。

2.4-9所有辞退人员须在两天内办理好离职手续,不能再到生产现场逗留,违者将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实施说明:

3.1本制度由本部门主管制定并负责解释,呈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

3.2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工作主要由本部门主管和各级管理直接负责,负有主要责任。

3.3本制度如有与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之处,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

3.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在本制度前运作的生产部制度即时作废,以此为准。

3.5公司及本部门主管拥有对本制度的修改补充权,如有更改补充则另行通告,作为本制度的补充条款生效。

四、处罚金额规定:警告一次:5元小过一次:50元严重警告一次:20元大过一次:100元以上处罚金额均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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