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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务管理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对各庭室的管理,加强庭室业务、内务建设,争创一流庭室,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办公秩序,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各业务庭(室)必须全面完成本院《审判管理考核指标》确定的各项审判任务。

2、各业务庭所有办案人员必须熟练操作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独立、规范、及时地完成网上各环节的操作,自行制作法律文书,凡有法律文书的案件必须录入法律文书相关信息。严禁随意修改网上数据,对于确需改正的事项,要填写《案件审判流程修改记录单》,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由网络管理员统一修改。对于网络流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为评定该案件质量的主要依据之一,由审判监督庭在评查案件时综合评定。

3、各业务庭庭长、内勤要对本庭承办案件做到底子清、数据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要对自己承办案件做到底子清、数据明,各审判庭必须建立自执案件收结案登记簿,确保网上案件信息、报表数据准确无误,实现网上数据、报表数据和审判监督庭评查案件数据“三统一”,由审判监督庭统一考核。

4、各庭室设立“法官书柜”,院里统一购置的业务用书属庭室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由专人进行管理,要做到分类明确,摆放整齐,借阅手续齐全。

5、各庭室各种法律文书要分类整齐摆放,明确标注名称,严禁乱摆滥堆,尤其是要对已加盖院印的空白法律文书做到严格管理和使用。

6、各庭室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学习,院党组成员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各庭室及其干警要有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笔记,政工科第两月检查一次,每个干警的学习笔记每次应不少于3000字,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综合考核的依据。

7、各庭室要管理好单位配发的各种办公设备及报纸、杂志等,对于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通知等材料要认真组织庭室干警集中学习并及时存档,以便日后查阅。

8、各庭室要建立收、发文制度,要有收文薄、发文薄,详细记录来往案件材料及卷宗材料等;案件归档后,各庭室要有案件归档薄以便备查。

9、庭室墙面布置要美观、大方,书画、奖牌等要整齐排放,努力营造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

10、各庭室要在每个办公室摆放3—5盆鲜花(鼓励干警自行种植),按5月份前达标。室内花盆要摆放有序,干净整洁,做到盆内无烟头、无杂物。

11、庭室要做好值日安排,要求每个值日生认真搞好当天的值日事项,确保办公室卫生干净、整洁,每周五院内组织卫生检查评比,院党组不定期进行抽查,并为卫生先进庭室颁发流动红旗。

12、各庭室内网、外网必须分离使用,即每庭室只许1台电脑接外网,其余电脑接局域网,严禁交叉使用,并对杀毒软件及时升级。全体干警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够在网上查阅资料、阅读报纸和下载文件等,最大限度地用于工作,政工科对干警掌握情况进行考核和考试。严禁在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或浏览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对庭室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13、各庭室要树立有访必接的思想,实行首访接待制,对来访来诉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正确引导,严禁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硬、横,推诿扯皮,一经发现,对庭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4、各庭室要切实做好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案件材料及卷宗不得在桌面随意摆放,做到专人专管,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锁门。下班时要认真检查,锁好门窗和卷柜,关闭电脑、打印机、音箱电源及其它所有电源,确保机关安全。

篇2:B法院制定员工考勤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增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4、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5、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7、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格;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旷工超5天,迟到、早退超过60次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越过0天的,予以辞退。

9、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篇3: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增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4、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5、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7、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格;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旷工超5天,迟到、早退超过60次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越过0天的,予以辞退。

9、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篇4:法院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

一、接待时间:每月两次,定于每月的农历初一和十五。

二、接待人员:院领导按顺序轮流接待,如有特殊情况可相互调换,但不得延误。信访室负责组织接待。法警二名负责维持秩序。需本院其他庭、室负责人参加接访时,接到通知后要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接待院长请假。

三、接待地点:法院信访室

四、接待办法:

1、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需首先到信访室进行登记,由信访室根据登记情况安排好接待顺序,由接待院长逐一接待来访。根据当事人申请,院长可约访当事人。

2、在接待院长接访中,信访室应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在《院长公开接待来访交办事项督办卡》中,接待院长接访后在《督办卡》上签名、签字栏内批注具体处理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及期限,并当即交办。《督办卡》一式三联,一联用于通知来访人,一联交承办,一联留信访室督办。

3、来访人必须遵守接访秩序,服从组织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接待院长对其来访提出问题给予答复后应马上离开,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整个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4、承办单位应按接待院长要求及期限完成承办任务。并将承办结果通知信访室,信访室以《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形式于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长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并将此情况同时呈送其他院领导及各庭室,以增强这一制度效果的透明度。《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承办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包括:接待院长姓名、接访及交办时间、来访人姓名、来访内容、交办意见及期限、承办单位、承办情况。

5、承办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纳入各承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其具体考核方法:业务庭室视为承办一般案件考核,行政庭室以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

6、处理办法:

(1)对法律咨询的,可当场予以解答。

(2)对告诉来访的,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统一立案受理。

(3)对来访案件需要当即办理的,院长可当场责成有关庭、人员限期办理;对个别疑难案件或需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案件,可通过“会诊”,明确主管部门,及时拿出解决办法。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7、几点要求:

(1)要做到着装上岗,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依法解决问题。

(2)要注重实效,切实为来访人办实事,对每起交办的案件都应跟踪回访,认真查办,力求一次解决问题,避免重信重访,越级*。

(3)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每次接访均应由法警值勤,维持接待秩序,杜绝意外情况发生。

篇5: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区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时间:9月初至12月底)

1、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明确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任务,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2、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院长杨爱民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由政治部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人事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具体工作。

(二)确定名额(时间:1月初至2月初)

1、名额的确定。根据区人口数量、受案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我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不高于本院现有法官人数的规定,我院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于2005年1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2月中旬前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发布公告。向全区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3、书面申请或推荐。发放《人民陪审员自荐审查表》和《人民陪审员推荐审查表》。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推荐。指导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时间:2月中旬―3月中旬)

1、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有关规定对表内填写内容进行初审。

2、考察。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分组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写出考察情况报告上交政治部。

(四)确定人选和提请任命。(时间:3月中旬―3月底)

1、召开党组会讨论确定人选。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党组讨论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2、由我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

(五)社会公告(时间:4月初)

1、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辖区中级人民法院。

2、向社会公告。

(六)组织培训。(时间:4月初―4月20日)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征求区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2、按照省法院法官培训中心统一安排,配合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要求于2005年4月20日之前完成培训。

3、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档案。

(七)上岗。(时间:5月1日以后)

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生效时,我区人民陪审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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