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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

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8、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调解登记制度

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

1、调解申请:由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或公司)书面或口头提出。

2、调解情况:记述申请日期,申请人,争议事由;调解小组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一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3、及时登记:每一次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归纳、保管好调解劳动争议的文字资料,善始善终地处理好每一起劳动争议事件。

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卷

1、及时收集《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善后工作记录等文字资料。

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年终移交档案室。

二、建立调解小组工作卷

1、将调解小组分析统计材料、调解小组会议记录、调解小组调解补充文件、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导性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完整地收集。

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妥善保存在调解小组,用于指导以后的调解工作。

分析、统计制度

建立分析统计制度的目的,一是向上级工会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劳动争议及调解的情况、数字,主动接受指导;二是为了掌握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情况及规律,有的放矢地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

1、数字统计:

①调解小组中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数;

②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数,其中集体争议数,集体争涉及的职工人数;

③劳动争议的种类:劳动合同争议数,劳动报酬争议数,职工福利及保险待遇争议数,女工特殊保护争议数等;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数,不服调解申请仲裁的争议数。

2、劳动争议及调解情况分析

①劳动争议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分析;

②对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的分析;

③对调解工作的分析。

3、建议和对策

根据各阶段的统计和分析结论,调解小组应向上级单位和用人单位提出既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又符合劳动争议实际情况的建议,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调整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适应新形势,减少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

对做好今后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能

篇2: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篇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云阳县供电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05年元月1日起实施

篇4:后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后勤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一、劳动争议调解目的

为维护后勤集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后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后勤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所属各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实施内部调解的劳动争议:

(一)当员工遇到开除、辞退、辞职等情况,员工与单位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调解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

(一)后勤集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报集团工会备案。(集团两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下统称为调解组织)

(二)调解组织成员应包括:

1.工会干部;

2.党政负责人代表;

3.员工代表;

4.人事干部代表。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

(一)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调解后勤集团内部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和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四)参与各单位涉及的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事宜。

(五)各级调解组织成员应本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原则,并具有一定人事管理、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

六、劳动争议申诉受理时限

(一)当事人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本单位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解工作程序:

1.调解组织受理后需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核实,调查应做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

2.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其他参加调解人员由调解组织根据情况确定;

3.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后勤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人员均应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集团工会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5.调解不成功时,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双方当事人、调解小组人员应在调解说明书上签字。

《调解终结书》一式三份(调解小组留存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6.各单位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15天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7.对本单位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调解组织提出申诉。

8.集团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诉之日起10日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无效。

集团调解结果为集团内部调解最终结果。

9.当事人如对集团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诉。

七、调解工作要求

调解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1.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凡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的成员集体做出决定。其他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5.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视为集体争议,应当推荐代表1名参加调解。

6.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故意伤害他人。

7.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七、本规定的拟订、修改、解释由集团工会委员会负责。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大学后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大学后勤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后勤集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后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后勤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所属各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实施内部调解的劳动争议:

(一)当员工遇到开除、辞退、辞职等情况,员工与单位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调解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

(一)后勤集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报集团工会备案。(集团两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下统称为调解组织)

(二)调解组织成员应包括:

1.工会干部;

2.党政负责人代表;

3.员工代表;

4.人事干部代表。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

(一)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调解后勤集团内部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和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四)参与各单位涉及的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事宜。

(五)各级调解组织成员应本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原则,并具有一定人事管理、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

六、争议申诉受理时限

(一)当事人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本单位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解工作程序:

1.调解组织受理后需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核实,调查应做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

2.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其他参加调解人员由调解组织根据情况确定;

3.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后勤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人员均应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集团工会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5.调解不成功时,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双方当事人、调解小组人员应在调解说明书上签字。

《调解终结书》一式三份(调解小组留存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6.各单位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15天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7.对本单位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调解组织提出申诉。

8.集团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诉之日起10日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无效。

集团调解结果为集团内部调解最终结果。

9.当事人如对集团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诉。

七、调解工作要求

调解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1.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凡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的成员集体做出决定。其他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5.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视为集体争议,应当推荐代表1名参加调解。

6.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故意伤害他人。

7.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七、本规定的拟订、修改、解释由集团工会委员会负责。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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