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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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
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
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
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
任。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篇2: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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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性,加强文书档案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
度。
一、公司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材料,都要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二、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档案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
带走或销毁。
三、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档案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归档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公司档案室。
2、凡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列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四、各部门专(兼)职档案员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归档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档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三月份前将应归档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归档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材料登记手续。
五、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2、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材料。
3、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4、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5、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6、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等。7、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8、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
9、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影等。
六、平时归卷
1、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档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2、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归档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3、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批存的归档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4、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档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档案的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薄上注明。
七、立卷质量要求
1、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2、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4、在归档的材料中,应将每份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档案,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
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5、不同年度的档案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
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6、卷内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他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
特点,应保持档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7、卷内材料应按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列印页号。
8、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档目录。填写的字亦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9、有关卷内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10、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11、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案卷装订前,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
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12、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档目录)一档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篇3:A企业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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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规范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
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所有员工。
二、考勤内容
1、公司考勤实行由办公室管理的手工考勤表制度。
2、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3、员工按规定时间到(离)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按旷工论。
4、考勤须知:
(1)15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
(2)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工半日论。
(3)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日论。
(4)因偶发事件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经办公室查明属实可准予补办请假。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按处罚制度罚款。
三、考勤表管理
1、办公室要进行严格的考勤记录,登记当日考勤表,不得后补,须使用统一的假期符号。
2、每日早晨上班时间(早7:00)准时到点名处排队进行点到考勤,缺勤者按迟到或旷工办理。
3、办公室不定时到各部门查岗,应在岗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半日论。
4、员工因工作需要内部调动时,考勤表应由办公室办理调整。
5、因公出差,应于出差前到办公室办理人工考勤,出差结束后,需到办公室报到。
6、考勤表由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月月底上交财务部。
四、休假及其他假期
1、每月员工可公休2天,公休时需提前到办公室申请,只限于周六周日。
2、其他假期需填写《员工请假条》并经总经理审批。
3、每月事假不得超过2天,事假当天扣发当日工资。
4、病假经公司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总经理审批,核给病假,病假每日发10元补助。病假不可分割使用。
5、员工有3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奖励7天。婚假不可分割使用,每日发10元补助。
6、工作满三年以上,晚婚且一胎的女员工享有90天的连续产假,工作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产假60天,每日补助8元。工作不满一年者不享有补助,按事假办理。
7、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不幸去世时,员工享有不超过3日的丧假,丧假每日补助10元,可在一个月内分割使用。
8、法定节假日由公司安排休假。
9、婚假、丧假、产假、病假需相关证明合格后,总经理审批。
10、出门必须到办公室打出门证,出门证由直接领导签字,并注明事由、出门时间和返回时间。
11、请假流程:A请假员工到办公室领取《员工请假条》B请假员工持单到本部门负责人审批C总经理审批D请假员工持单到办公室做考勤备案。
篇4:三位一体调解联席会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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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提高
矛盾纠纷的调解质量和公信力,召开三位一体调解联席会。
一、联席会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的指示精神,加强对辖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矛盾,讨论解决重大矛盾方面的排查问题,协调部署重大事项和活动,督促贯彻工作部署落实的有关情况,总结推广三位一体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协调各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1、着眼于街道办事处实际,围绕联席会议议题和确定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制定有效措施。
2、按照部署,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本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调解工作的领导,制订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健全工作机构和组织网络,加强队伍、阵地和制度建设,把各项任务落实到最基层。
3、按照区联席会议的部署安排,在协商解决重大事项、组织开展重大调解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团结协作,各展所长,形成合力,保质保量、不拖不误地完成所承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完成联席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联席会组成人员
城区街道办事处书记担任联席会议主席,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联席会副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街道所辖社区委会组成,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定期向联席会议汇报调节工作。
三、制度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1、以城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定期、定人召开调解联席会。调解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和确定参会人员。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调解联席会一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政法委书记召集,如遇到重大问题可请县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指导,有关司法所长、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调解委员会主任参加。
3、调解联席会的职责: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报告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疑难纠纷情况和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分析纠纷案情、提出调解方案和对策;调解员按照会议提出的办法展开调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司法所和法庭。
(2)纠纷通报制度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司法所和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民间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提出工作建议。
5、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法庭)依据调解协议做出裁判的应当在结案15日内,将维持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告知县司法局或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6、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变更、撤消,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认无效或者变更、撤消的具体事由告知县司法局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建议。
(3)复杂疑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
7、出现复杂疑难纠纷时,由所在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组织人民调解员、法官、公安干警同时到达现场,具体职责分别是:人民调解员立即开展调解;公安干警维持秩序;法官先期了解案情,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并为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掌握基础情况。
8、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回访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对已调结的纠纷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9、民间纠纷首先由居委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经居委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由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10、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移交街道办事处政府进行行政调解、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1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有关行政部门一时难于解决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防止纠纷当事人的过激行为。
12、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时,应建议当事人先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篇5:A县国税局干部离岗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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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和业
务水平,全面考核和评估干部的工作实绩和思想作风,确保税收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一、审计对象:
工作岗位轮换或正常性调动的干部。
二、审计内容:
干部离岗,都必须对原分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内容包括:⑴执行政策是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应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⑵已填开的“普通发票”、“临时统一发票”是否按规定征税,有否开“人情票”、收“人情税”的情况;⑶报上欠税额与企业实际欠税额是否相符;⑷税款解缴和多征少补税款办理是否及时;⑸各类票证(包括各种发货票、收据等)结存是否与本局帐面结存相一致;⑹各类户管资料是否齐全;⑺是否勤政廉洁,遵纪守法等。
三、审计组织:
为顺利实施干部离岗审计制度,县局成立干部离岗审计小组(由县局财务审计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副所长以上干部的离岗审计;各直属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审计小组,主要负责一般干部的离岗审计。
四、审计程序:
1、审计前,审计小组应先通知离岗干部写好本人几年来工作情况的自我小结,按规定填好《干部离岗审计鉴定表》,自我小结部分。
2、审计小组在其自我小结的基础上,对其原分管工作进行全面审计。
3、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政治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劳动纪律等方面实事求是地写出监察意见,填好《干部离岗审计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所在局,一份报县局人监科备案),对成绩要肯定,有问题要指出。对有违纪行为者,县局要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4、离岗移交工作应在审计结束后进行,移交双方必须在三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公用财物),并由审计小组实施监交。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