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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失职追究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了提高财政人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的认定

失职:是指财政干部职工和财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所造成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适用程序违法,越权执法或玩忽职守的具体行政行为。

过失在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行为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过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

不作为过失是指行为人不履行职责,用消极的行动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

失职范围:

1、经行政诉讼被最终判决撤销或者主要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行政复议被决定撤销或做重大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经行政赔偿程序认定,造成国家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4、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擅自办理拨款、办证、征税、减税、免税、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5、超越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6、滥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7、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具体行政行为;

8、其他有明显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任划分

1、由于经办人的过错导致核审人、批准人的失误出现失职的,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2、由于核审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的失误出现失职的,要追究核审人的责任。

3、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出现失职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4、虽非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但对造成失职有直接影响的其他人员,也要追究责任。

5、确非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的过错出现的失职,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不承担责任。

三、责任追究

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对责任者涉及违*纪、政纪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视不同情况、情节和后果同时作出下列一项或几项处理:

1、批评教育;

2、公开检讨;

3、扣发部分或全部奖金、津贴;

4、取消个人或科(室)、所、中心评选先进资格;

5、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6、调离工作岗位。

对失职责任者有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失职追究由局务会集体研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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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一般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严重的过错责任,从重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过错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违反法律、法规程序的;

(3)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4)超越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5)接受说情、吃请、造成错误责任的;

(6)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

(7)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

(8)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错误责任的。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1)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2)集体讨论决定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持讨论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一般同志与领导同志的责任

(1)一般人员的正确意见被上级领导否决后仍依领导指示办理而出现过错的,由领导负过错的全部责任;

(2)一般人员在执行公务、办理业务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一般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九条根据形成过错责任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

(1)已经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责任;

(2)已经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过错,经指出未能改正,影响到财政机关声誉和财政干部形象的,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责任。

第十条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1)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扣发工资或奖金,取消评模资格;

(4)免去现任职务;

(5)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既要坚持原则,有错必究,又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第十二条因徇私徇情、吃请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和追究:

(1)形成轻微过错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理,并取消当年的评模资格;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5个月基本工资,延期一至两年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任职务,降级降职。

第十三条对于玩忽职守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以下追究和处罚:

(1)形成轻微过错的,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延期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职,降级降职。

第十四条对于因业务素质差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过错责任的,除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外,要限期提高业务素质,对超期未提高素质又形成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1)形成轻微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延期晋职晋级,直至降职降级。

第十五条造成过错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错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予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六章过错责任的发现途径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1)通过当事人的申诉;

(2)通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或其他部门批转的案件;

(3)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反映;

(4)通过执法检查发现;

(5)其他发现形式。

第七章过错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十八条财政局成立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宝珠

成员:杨文英薛建中陈商珠梁明学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监察股。

主任:陈商珠(兼)

成员:刘红菊张美萍马新勇

第十九条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并组织对过错责任案件的调查;

(2)确认过错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受理错案责任者的申诉。

第二十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意见,交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研究,按程序进行,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自确认过错责任之日起,责任追究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从被确认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

1、在负责文件收发、整理、归档过程中,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现泄密现象,情节较轻者,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造成重大损失,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2、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公章出具证明,提供经费提保造成经济损失,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清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规定报销、胡支乱花、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预算股执法过错追偿

1、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年报不按规定内容、期限上报和报表数字不真实、不准确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者扣发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的,不根据用款单位批准的预算指标,超计划拨款或越级办理预算拨款的,扣发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

3、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改变预算,使平衡的预算发生赤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4、未经财政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擅自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并扣发其1-2个月基本工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存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由财政部门责成追回国库库款,并给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拨款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股执法过错追究

1、违反办事程序,造成严重后果而发生赔偿损失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过程中,,违反法规造成损失赔偿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在转发有关文件、草拟各种制度、登记专款账和指标台账以及编制报表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对直接责任人追偿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农业股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真、立项不准,造成投放的周转金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社会保障股执法过错追偿

1、按法律程序编制预算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基金)时,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追究科室责任人外,对有关责任人追偿3个月基本工资。

3、科室领导因玩忽职守,对工作造成严重错误的,对科室领导追偿1-3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5、在离休医药费挂账和报销中,违反程序或规定,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5个月基本工资。

综合管理股执法过错追偿

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预算外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因个人过失造成资金流失,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3、因工作失误,造成票据丢失,或违规发放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票据失盗,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4、违反《行政处罚法》,擅自给没有处罚权的单位发放罚没票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任人限期收回外,并扣发其1-3个月基本工资。

5、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会管监察股执法过错追偿

1、在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放和换证工作中,不按有关法规执行造成过错责任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会计资格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3、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4、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申请复议的单位不按时复议的,追偿责任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

5、超越权限、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实施处罚,对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的基本工资。

6、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吃请、,造成重大损失,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后果严重的,除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企业股执法过错追偿

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工作失误,造成报表信息失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3、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世行办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擅自放贷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实,审核不严,造成投放的世行贷款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3个月基本工资。

3、因个人工作失误,不能及时报账,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调离工作岗位,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4、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吃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

1、不按照规定编制会议费预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审批采购项目的,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核算中心执法过错追偿

1、因工作失误,审核不严,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3、月、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4、在办理业务过程,吃请,徇私徇情,造成一定影响,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除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经济建设股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对违反财务报账程序,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篇3:Z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第五条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Z区财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区财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局干部职工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的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的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察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作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财政督察工作范围:

一、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财政局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财政局公文中明确要求落实的事项;

三、区政府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决定涉及到本部门的事项;

四、上级财政部门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五、财政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对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督察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督察任务;督察事项涉及几个科室的,由局领导决定主办科室,有关科室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协作配合。

第五条督察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所列督察事项,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察范围。

二、凡经局领导审批的督察事项,应按顺序登记编号,并按照督察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办单》,交有关科室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牵头,商同有关科室共同办理,并由主办科室负责起草办结报告。

第六条督察件办结期限:对收到的督办件,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凡注明办理期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结期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按局领导批示要求,并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七条督办事项的办结报告均以承办科室名义上报局办公室。办结报告应作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

第八条工作督办制度

一、责任:财政局各科(室)、所、中心对督办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办结报告要求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二、检查:局办公室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簿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及时检查清理,年终全面清查。对于时效性强的督办事项应及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理。

(三)、通报:局办公室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应予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反馈:承办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准确的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已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送办结报告。

(五)、考评: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差的部门及个人通报批评。

(六)、责任追究:承办部门及个人对督办事项处理结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失职追究制追究各科(室)、所、中心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5:某某区财政局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某区财政局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局干部职工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树立财政干部职工依法行政,高效勤政、廉政的新形象,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政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和各项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廉洁勤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二、财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投诉:

1、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2、对群众、其他单位来办事的人员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3、待人、办事态度生硬、粗暴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正的;

5、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有意拖延,不负责任的;

6、执行公务征收税(费)过程中不亮证、不文明、乱收税(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财政干部形象的;

7、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8、有其它群众不满意行为的。

三、凡财政人员有违纪问题和以上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投诉受理为**区财政局监察科和局领导。

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当据实告知被投诉人的工作单位、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诉,同时据实提供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调查处理和回复。

四、投诉受理部门要根据自己的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对超越处理权限的投诉,受理部门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9、接到投诉后,对投诉者要求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到现场,能帮助解决的必须立即帮助解决,对不能立即帮助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向投诉人做出明确解释。

10、投诉受理部门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对于复杂的投诉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11、投诉受理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投诉事项,必须在一天内将该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投诉者说明。

五、有关结果纳入该年度考核,作为对个人和相关科(室)奖惩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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