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Z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应届毕业生党团制度网-讯】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4、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

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联社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

六、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2:信用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管理,健全完善干部职工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社队伍的纯洁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社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必须时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形象。

二、崇尚健康向上的业余生活。严禁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参与色情活动、参与宗教迷信活动、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三、坚决制止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从事经商活动,收受下属的礼品(金),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等。

四、正确把握社交原则。慎重交友,不准与有劣迹行为的人来往及与贷款户拉拉扯扯、吃喝玩乐,严禁傍大款,搞不正当关系。不准接受可能对业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贷款户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活动;不准收受有贷款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接受贷款户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五、规范八小时外业务活动。八小时外办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热情服务,不拿原则与人情做交易。

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要按规定请假,回岗及时销假,严禁不请假外出,逾假不归。

七、认真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使用公车、违章驾车。

八、倡导文明节俭的新风尚。主动协调好家庭和邻里关系。力戒铺张浪费,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观,遇有婚丧嫁娶等事宜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做到勤俭节约。

九、严肃执纪。凡有违反上述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其它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家属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同干部职工家属的联系沟通,共同把好家庭“廉政关”。

十一、各基层社、机关部门主职领导要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具体管理工作。要利用现场督察、电话督察、走访职工家庭及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督察,做好督察记录,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联社。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干部职工八小时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篇3: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一方在监察机关中从事人事、财务工作,另一方不得在该监察机关中任职。

第三条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四条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监察机关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者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五条监察机关在人员的录用、晋升、调配等过程中发现应回避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政纪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参加查办政纪案件的兼职监察员,鉴定人、翻译等人员。

第七条在查办政纪案件中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

第八条在查办政纪案件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未自行申请回避,或者他人未申请其回避的,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政府负责人可以决定其回避。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停止执行公务。

第九条经审查,申请回避的情形不存在的,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被申请回避人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人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复议一次。

第十条应回避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违反监察机关回避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下列概念和含义是:

(一)“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