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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医院职工岗位聘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医院职工岗位聘用制度

一、全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落聘待岗制、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工资浮动制”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科主任、护士长聘用制度:

㈠各科主任、护士长于每年12月初写出个人本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在医院组织的全体科主任、护士长会议上做汇报,并将个人述职报告上交院办公室。

㈡医院每年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职工中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通过民主测评打分、征求职工意见建议、考试等方式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并公示。

㈢院长每3年根据每年科主任、护士长的考核结果和平时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工作成效等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职务实行全院范围竞聘上岗制(详见医院“中层干部及后备人才竞聘上岗制度”)。

三、职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对全院职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长和各科主任、护士长根据考核等次和平时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每两年进行聘用一次。无科室聘用的人员待岗,自行在院内外联系接收单位。

四、重点岗位人员聘用制度:

药械科、总务科、财务科等有关岗位的人员医院每年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药械科主任、库房保管、各药房小组长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

五、各科主任、护士长及全院职工的岗位聘用工作具体由院办公室牵头,医务科、护理部协作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篇2:Z医院职工岗位聘用制度

一、全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落聘待岗制、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工资浮动制”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科主任、护士长聘用制度:

㈠各科主任、护士长于每年12月初写出个人本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在医院组织的全体科主任、护士长会议上做汇报,并将个人述职报告上交院办公室。

㈡医院每年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职工中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通过民主测评打分、征求职工意见建议、考试等方式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并公示。

㈢院长每3年根据每年科主任、护士长的考核结果和平时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工作成效等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职务实行全院范围竞聘上岗制(详见医院“中层干部及后备人才竞聘上岗制度”)。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三、职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对全院职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长和各科主任、护士长根据考核等次和平时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每两年进行聘用一次。无科室聘用的人员待岗,自行在院内外联系接收单位。

四、重点岗位人员聘用制度:

药械科、总务科、财务科等有关岗位的人员医院每年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药械科主任、库房保管、各药房小组长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

五、各科主任、护士长及全院职工的岗位聘用工作具体由院办公室牵头,医务科、护理部协作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篇3:医院职工岗位聘用工作制度

一、全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落聘待岗制、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工资浮动制”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科主任、护士长聘用制度:

㈠各科主任、护士长于每年12月初写出个人本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在医院组织的全体科主任、护士长会议上做汇报,并将个人述职报告上交院办公室。

㈡医院每年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职工中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通过民主测评打分、征求职工意见建议、考试等方式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并公示。

㈢院长每3年根据每年科主任、护士长的考核结果和平时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工作成效等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职务实行全院范围竞聘上岗制(详见医院“中层干部及后备人才竞聘上岗制度”)。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三、职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对全院职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长和各科主任、护士长根据考核等次和平时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每两年进行聘用一次。无科室聘用的人员待岗,自行在院内外联系接收单位。

四、重点岗位人员聘用制度:

药械科、总务科、财务科等有关岗位的人员医院每年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药械科主任、库房保管、各药房小组长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

五、各科主任、护士长及全院职工的岗位聘用工作具体由院办公室牵头,医务科、护理部协作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篇4:医院聘用制职工薪资调整办法

医院聘用制职工薪资调整暂行办法2

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南院全面开诊后,医院职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因受医院人员编制的制约,目前聘用制职工已成为我院职工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护理队伍中聘用制护士已成为主要力量,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

我院在本地区率先实行聘用制职工绩效工资(奖金)、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休假、进修学习、晋升晋级等方面与在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聘用制职工的积极性。2007年7月,根据国家工资改革的精神,我院对聘用制人员的工资组成进行了调整,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三个部分组成,通过年度考核、职称晋升正常晋升工资。2011年1月,我院又结合实际情况,在聘用制护士中试行经考核增加工作标准,使聘用制职工的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2012年2月,在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调动广大聘用制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实现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管理目标,不断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合同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2011年省、市、区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和推进同工同酬制度。

二、实施对象:

为本院的正式聘用制职工

三、基本条件:

1、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在本院工作一年(一个完整的考核年度)以上,需要执业资格的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增加标准和发放形式:

1、原工资构成中的国标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原方案执行,医院的综合补贴保留,职岗津贴更改为岗位津贴。

2、岗位津贴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根据聘用制职工所聘职称和套改年限确定,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730元。

3、临床医技科室第一学历为本科或被聘任到中层干部岗位的,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综合素质较好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工资与同类在编职工执行相同标准。

4、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操作或理论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以及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引进奖且排名在前两名的,当年工资与同类在编职工执行相同标准。

五、考核办法和程序:

聘用制职工的工资调整,通过基本条件筛选、综合考核、择优选拔等程序,最后报院务会研究批准执行。

1、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由院办公室及聘用制职工所属科室审定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名单。

3、制定考核细则,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规章制度执行、业务工作能力、考试考核成绩、满意度测评等几个方面,采用百分制否决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聘用制职工所在科室和院办公室共同制定)。

4、在院部的领导下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以各所属科室为主体、院办公室及相关职能科室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强化平时考核,每年年终计分并公布考核结果。

5、根据考试考核的成绩,排名在前90%的人员,在报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次年按以上办法调整工资,

6、对调整的工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成绩排名,排名在后10%的人员次年不享受或取消,排名在末位的人员待遇仍按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7、试用期、见习期人员,以及在以上调整工资范围之外的聘用制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三项组成,无综合补贴部分。

六、发生以下情况者,当年实行一票否决:

1、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排三班的(妊娠7月以上、哺乳期等除外)。

2、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不服从医院的分工安排,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4、旷工两天(含两天)以上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5、在考试考核中有作弊行为的。

6、每年在医院组织的“三基”考试和操作考核中二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7、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医疗纠纷、危害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或因其主要或次要责任造成的医疗纠纷赔偿超过5000元以上的,并三年内不得晋升工资。

七、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起执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和补充。

附:聘用制职工年度综合考核细则

篇5:某镇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办法

镇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临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是学校与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3、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4、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在职教职工。

二、人员聘用和程序

1、学校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和工勤服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和相关待遇,在编制、岗位限额内竞聘上岗。

2、学校聘用人员,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考核的方法进行。

3、学校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党支部、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民主管理。

4、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2)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与职业道德;

(3)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向全体教职工公布聘用岗位、任职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聘用办法等事项;

(2)教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工作岗位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应聘;

(3)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名单报学校教职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4)学校教职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根据学校教职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拟聘人员名单,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推动教育事业。

2、主要任务:精简机构编制,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健全学校分配激励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建设高素质教师队;畅通人才流通渠道,形成人才合理流动机制。

四、加强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

1、编制核定。按照保证学校发展的基本需要,坚持精简和高效的原则,根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2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我校年的编制数为人,其中基本编制为人,附加编制为人。

2、内设机构。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学校校级领导职数不超过5人。学校内部中层机构拟设立教务处,主任人;德育处,主任1人;教科室,主任1人;总务处,主任1人;体训处,主任1人;工会,主席1人;团委,书记1人。

3、岗位设置。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责、以责选人"的原则,有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管理和其他岗位,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制订岗位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人事处批准后实施。200年我校教职工岗位数如下:

(1)教师编制数(按个班)共名

学科岗位数教师中层以上职数及占教学人员编制编制数实有人数:

(2)教辅、工勤人员等编制数,共名

五、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建立充满竞争的用人机制

1、按需设岗。学校根据核定的教职工人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聘用期限和聘用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在教职工聘用30天前向全校教职工张榜公布。

2、资格准入。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学校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教师。对于财务、档案、电教等非教学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3、双向选择。教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对照自身条件,对学校公布的岗位在"双向选择、平等竞争"的原则下选择应聘。对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教职员工,无特殊情况,学校根据受聘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聘用。

4、择优聘用。学校根据教职工申报的岗位,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规定的程序,坚持一岗一聘的原则,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择优确定聘用人选。

5、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校长聘任,分批公布聘任名单。深化聘任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采取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名并讨论决定,校长聘任的办法。学校在协调中坚持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

6、合同管理。学校聘用教职工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签定的聘用合同须经有关部门签证,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合同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聘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协商的原则决定是否续聘。

7、履职考核。教职工聘用后,学校应根据岗位职责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在考核中,既重视考核结果,更重视考核过程,将教职工的师德、师能、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考核重点。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晋升、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对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学校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通过辞聘、解聘等形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8、建立

和完善考核办法。为了客观公正地对教职工实行考核,学校建立和完善各个岗位考核办法,监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包括教代会对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考核,教务处对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的考核,政教处对班主任的考核,年级组长对本年级教师的考核,学生对教师的考核,领导、教师对行政人员和临时工的考核,教务处对教龄在三年以内的年青教师的考核,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办法。

9、妥善处理。对未聘人员采取以下形式妥善处理:

(1)、校内转岗。通过转岗聘用的办法,改善教职工队伍的结构。

(2)、外校应聘。积极引导未聘教职工到外校应聘,对不适宜在学校工作而有其他特长的教职工,给予信息指导,为其向外单位流动提供便利。

(3)、校内待聘。未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未被学校聘用上岗或未向学校提出应聘要求的,为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其待遇由单位决定。未聘人员的待聘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学校给其提供上岗的机会。其人事关系转师资交流中心托管。待聘人员可以联系调离,可以到人力资源市场择业,也可以自谋职业,待聘期间的待遇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待聘期满后,仍未能上岗或办理调动手续的,由师资交流中心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离岗退养。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按浙人录[1999]42号文件执行,即生活费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打折计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市定补贴按退休人员规定比例计发,离岗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继续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

六、深化校内结构工资改革,提高教师待遇。

进一步完善校内结构工资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坚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合理分配和奖惩,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鼓励教师多兼职,多兼课。具体按200年月教代会通过的《校内结构工资试行办法》执行,并进一步完善。

七、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推进名师工程。对学科带头人每年至少开好一次示范课,带好一个徒弟;每三年做好一个课题,每一年发表一篇论文。对其他教师每年看一本教育教学论着,写一篇读书心得,每两年至少写一篇教育教学论文并参评;对40周岁以下的教师每年制作一个教学多媒体课件。通过各种渠道培养和促进教师专业化的成长。

开展青年教师学习沙龙活动,促进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对三年以内的青年教师开展各项考核。包括每学期开好一节汇报课,两次备课笔记和听课笔记的检查,每年一次青年教师基本功比赛,每年至少读两本有关教育教学的书籍并上交相应的读书心得,每学期写一篇教学案例或教育教学体会的文章。在考核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青年教师交流。

加大力度推进教师的继续教育工程,在抓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鼓励教师攻读研究生学位。计划以后每年要有2人攻读研究生学历。

八、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形成人才合理流动机制

(一)、推进师资队伍合理流动,为学校师资队伍的优化提供良好契机。

(二)、根据教师年龄结构和学校实际,今后几年,学校将积极引进中青年骨干教师,改善教师结构比例。

(三)、畅通出口,加大交流力度。今后几年,学校要不断完善对教职工的考核,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做到任人唯贤,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形成人才合理流动机制,不断优化教师队伍。

(四)、学校所聘教职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作为学校下一年度不聘依据:

1、师德有悖教师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2、家教或校外兼课影响本职工作,教育效果较差的;

3、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经考核不合格的;

4、在年度教育教学测评中,不满意比例很高的;

5、社会来电、来信反响较大,经校长谈话不改的;

6、工作责任心不强,给学校教育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调离学校的。

(五)、学校所聘教职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违法乱纪和违背职业道德,对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六)、学校所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

1、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教职工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学校: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聘用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学校被撤消、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十)、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期限一般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学校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教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由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教职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教职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7、学校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十四)、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学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十五)、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学校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教职工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学校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十六)、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教职工按照学校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教职工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学校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将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十七)、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相同的,学校将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十八)、经济补偿金以教职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学校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教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十九)、学校将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九、违约和纠纷处理

1、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未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给受聘人员造成损失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学校聘用尚未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的聘用不当,学校可以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5、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学校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学校不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超过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学校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6、学校成立由教职工代表、校长和工会负责人组成的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因签订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教职工代表人数必须为50%以上。

7、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学校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市教育局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对学校的聘用合同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对学校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由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局或聘用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十、本办法解释权在zz镇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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