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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通风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安全管理等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风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1、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矿井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2、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井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4、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5、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8、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9、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10、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11、反风演习或救灾演习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或救灾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12、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中存在的问题。

13、参与组织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及现场恢复生产的组织指挥工作。14、协调好分管范围内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相关部门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救助站制度

篇2: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量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7条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一通一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理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总工程师做好自己分管的通风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协助总工程师制定“一通三防”、矿山救护质量达标的具体安排计划,并提出技术上相应采取的措施。

3、负责新安装主扇投运前、和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每年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措施。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阴力测定和网络解算,根据网络解算结果,改善现有矿井通风,调整通风控制设施,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降低通风能耗,从技术上确保通风安全。

4、重点督促检查瓦斯、火区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监督通风设施和回风巷维修工程及时完成;健全通风管理图、牌、板的通风设施及台帐。

5、负责组织区、队、组长使用便携式瓦斯检定器和井下人员使用自救器。

6、负责组织定期维修、鉴定各种通风仪表、安全监测系统,保证其精确性。

7、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和巷道贯通安全管理工作。

8、参与制定矿井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瓦斯治理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

篇4: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技术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下发的各项技术政策、指令、规定、措施等,协助总工程师把好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查关、隐患排查处理关、安全技措资金使用关。

3、协助总工程师制定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等并实施。

4、协助审查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措工程,并检查落实。

5、协助组织瓦斯隐患排查,对查出的瓦斯突出隐患,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组织实施。

6、掌握通风、抽采、通风管理安全工作、监控、防尘等系统的装备和运行情况,以及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安全技措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系统运行可靠,资金落实到位。

7、负责组织实施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方面的技术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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