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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

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

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渎职、徇私、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会计内部稽核制度(范本)

建立会计内部稽核制度的是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措施,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会计控制,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每一项经济业务的自理秩序,不能由一人包办,以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办理或兼管。如:业务人员进货,出纳员会款,会计人员记帐,起到互相牵制的作用。

2、帐、钱(物)实行分管。以货币资金而言,出纳人员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外,不得兼管稽核、全部印章、会计档案和其他帐目的登记工作,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帐由会计人员记帐。

3、严格执行凭证制度和帐务自理传递程序制度。每发生一项经济事项都要有合法的凭证。

4、本店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职权的责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把好每项经济业务关。

5、办公室人员严格把握财产物资领用手续,购买用品用具及其他财产物资时,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购买,发票必由二人以上签字手续。纠正收支必由二人以上手续。

6、严禁仓库部门收现金,其他销货部门的现金必当天经二人以上汇总清帐送交银行。

7、严禁现金进货音像门某,确因需要必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由二人以上经办方可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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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G公司内部财务稽核制度

公司内部财务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

第2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5项,除另有规定外,悉按本规定办理。

第3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4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5条稽核人员前往各单位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并应将各单位以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细研究以作参考。

第6条稽核人员有保守稽核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给检查单位。

第7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该部门一起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8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还可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9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盛气凌人。

第10条稽核人员在稽核事务完成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第二章账务稽核

第11条在审核或检查记账凭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时,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记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12条检查账簿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时或定期核对。比较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遗漏现象。

(4)各种账簿表示错误的纠正画线、结转、转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账页,有否画“×”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5)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是否已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修改者。

(7)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8)旧账簿内未用的空白账页,有无加画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9)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13条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手续。

(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3)有无库存现金以单据抵充的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5)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还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金库锁匙及暗锁、密码表的掌握是否安全,金库放置位置是否适当。

(7)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8)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9)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10)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11)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记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14条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记载的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三章财务稽核

第15条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账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及出售是否经核准,手续是否齐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4)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第16条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账册与库存查核,看是否相符及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17条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保管是否妥善。

第四章总务人事稽核

第18条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2)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3)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19条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账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2)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3)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4)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5)已领物品未转账者是否与账面存量相符。

(6)有无损坏待报废物品,账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第20条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2)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细。

(3)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账的财物。

(4)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加及转移事项。

(5)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可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账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21条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22条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2)各单位办事人员对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怠慢现象。

(3)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状况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4)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不胜任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5)各单位人员上班时间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

(6)员工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做好对保工作,是否已对保证人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23条本制度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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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内部稽核制度(范例A)

第一条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而言。第三条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一)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二)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三)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四)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五)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六)其他交办事项。第四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一)业务执行偏差。(二)人事未尽协调。(三)违纪行为,而情节轻微者。(四)管教有欠允当。第五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一)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二)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三)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第六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一)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二)违法、违规案件。(三)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四)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五)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第七条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原因并叙明年月日。(二)详细事实。(三)案情分析。(四)处理意见。第八条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一)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二)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第九条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一)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二)约谈的方式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三)其他必要事项。第十条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事。(二)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三)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四)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五)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六)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七)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第十一条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有关与各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二)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三)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四)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五)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六)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第十二条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二)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三)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第十三条稽核人员接受上峰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二)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象,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三)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四)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五)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已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第十四条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二)与同业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业间的商业地位。(三)帐务的辅导及转达其各项困难或建议事项。第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项嗣后视其必要再行弥补的。

篇5:内部稽核制度(范例B)

□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六条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第八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帐务稽核第十二条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十三条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业务稽核第十四条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第十五条检查各种信托资金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二)信托资金支付时,是否与各该明细分户帐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三)委托户之印鉴卡、帐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四)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单据及帐卡,有否盖结清或付讫戳记。(五)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包括逾期计息)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六)信托单及帐卡有否编号及经复核,帐卡是否记载付息之记录,已付清之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有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七)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帐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八)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帐卡相符,其保管或开发情形是否合于规定。(九)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帐表相符。(十)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帐户、号码及到期日。(十一)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经常与客户核对次数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经常抽查并办理催收工作。第十六条表报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表报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之记载相符。(三)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五)表报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第十七条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是否具备征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二)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帐卡。(三)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帐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值时,有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有否设簿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有无收回注销。(四)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理,是否已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五)保证人信用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保证人死亡或损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六)借据金额与放款帐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否相符。(七)借贷案偿还部分款项或追加贷款时,其有关单据及帐册是否注明。(八)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帐,帐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第十八条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暨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二)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帐册相符。(四)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帐册相符。(五)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担保者,是否与帐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六)保证而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七)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贷款时,是否报奉核准,其帐册是否已作适当之记载,同时是否迅予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之处理。(八)分批保证陆续冲销之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有无超过契约规定,其续保及冲销是否详细记载。(九)以本票作为担保品者,其发票人、背书人之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及呈奉核准。第十九条检查各种证券交易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当日交易之证券,是否翌日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具有现品提缴清单。(二)各笔交易是否有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三)各种交易是否与帐册所载相符。(四)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记帐登帐。(五)承销各种证券价款之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财务稽核第二十条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第二十一条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第二十二条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总务人事稽核第二十三条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第二十四条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第二十五条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第二十六条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第二十七条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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