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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墙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闭墙安全管理制度

(一)永久、临时密闭建造技术标准

1.矿井建造的永久密闭、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建造的临时密闭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开采无发火危险煤层建造的临时密闭,可用木板材料建筑。

2.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墙体周边要掏槽,至少0.3m以上,见硬顶、硬帮,与煤(岩)体接实。永久密闭墙表面必须用水泥砂浆抹面,确保严密不漏气,墙面与巷道周边要分别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3.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其位置距全风压通风交岔点的距离为3~5m。密闭内的水管、风管、电缆、钢轨等材料必须全部撤出。

4.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墙体必须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传爆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气(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5.矿井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必须设“∪”型放水管、观测取样管、灌浆(水)管。放水管径不小于∮108,离地高度为0.3m。放水管两端“∪”型高度不小于0.2m;观测取样管距棚顶高度为0.2m;灌浆(水)管距棚顶高度为0.3m。

二)永久、临时密闭建造质量标准

1.永久、临时防火密闭建造质量标准

(1)矿井永久防火密闭:系指开采发火煤层结束,在进回、风石门建造的密闭墙;石门槽口建造的套棚墙;工作面以外相通的进、回风斜坡、联络反眼建造的密闭墙;发火煤层废弃井巷建造的密闭墙;采区、工作面之间相隔断建造的密闭墙,服务期限6个月及其以上。

(2)矿井临时防火密闭墙:系指开采发火煤层,在工作面内采空区侧进、回风巷建造的密闭墙;工作面废弃的上下斜坡、联络反眼、下煤眼,进、回风眼建造的密闭墙,服务期限6个月及其以下。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在进、回风石门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墙体厚度为1.0m。墙体四周要掏槽(砌碹及锚网巷道破碹及锚网后掏槽),掏槽深度为0.3m,并与煤、岩石接实。墙体表面必须用水泥砂浆抹面,严密不漏气。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在工作面进回、风石门槽口(含石门套棚墙)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

①石门槽口墙建造前,必须先将槽口段煤层巷两帮及上方刷大见硬底、硬帮,发碹后再建造槽口墙。刷大发碹巷道的长度不少于4m,两帮及上方刷大深度不少于0.3m,碹脚掏槽深度不少于0.1m,碹体厚度不得少于0.3m,碹体与煤体之间必须充填黄泥或水泥砂浆垫层,其厚度不少于0.3m。发碹段的槽口墙,墙脚掏槽深度不少于0.3m,墙体厚度为1.0m。

②石门套棚墙建造前,必须将煤层槽口两帮的浮渣清除,墙脚必须掏槽,深度不小于0.3m,见硬底,煤(岩)体与墙体之间必须充填黄泥或水泥砂浆,并与煤(岩)体充填接实。石门槽口套棚墙、碹必须超过煤层段全厚,其顶板不小于3m,底板不小于4m。套棚墙、碹的厚度不得小于0.3m。煤层段碹体上方必须充填厚度不少于0.3m的黄泥垫层。套棚超过顶、底板段碹体上方必须充填水泥砂浆,并与岩体接实。整个套棚墙、碹表面必须用水泥砂浆抹面,确保严密不漏气。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回采结束,在工作面以外相通的进、回风斜坡、联络反眼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墙体厚度不得小于1.0m。墙体四周要掏槽(砌碹巷道破碹后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不漏气。

(6)发火煤层废弃井巷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墙,密闭墙厚度不得小于1.0m。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严密不漏气。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之间相隔断建造的密闭,墙体厚度不得小于1.0m。墙体掏槽深度不小于0.3m,墙脚掏槽深度不小于0.2m,见硬底、硬帮,并与煤(岩)体接实,严密不漏气。

(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内采空区侧进、回风巷;工作面废弃的上下斜坡;联络反眼建造的密闭,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5m。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2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不漏气。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内废弃的下煤眼、进、回风眼建造的密闭。倾斜煤层,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5m,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2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不漏气;急倾斜煤层,墙体厚度(含黄泥、水泥砂浆充填物)不得小于0.6m,确保严密不漏气。

2.无发火煤层永久、临时密闭墙建造质量标准

(1)开采无发火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在进、回风石门,工作面以外相通的进、回风斜坡、联络反眼建造的永久密闭,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为0.5m。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2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严密不漏气。

(2)开采无发火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在本煤层槽口段,工作面采空区侧进、回风巷,工作面废弃的上下斜坡,联络反眼用不燃性材料建造的临时密闭,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5m。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2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不漏气。

(3)开采无发火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在本煤层槽口段,工作面内采空区侧进、回风巷;工作面废弃的上下斜坡;联络反眼用木板建造的临时密闭,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2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不漏气。木板密闭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严密不漏气。

(三)永久、临时密闭的日常管理标准

1.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矿井所有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必须按照建造的质量标准,做到一墙一设计。密闭墙的施工设计,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执行。

2.为了确保永久、临时密闭的建造质量,施工中,必须坚持三验收(掏槽验收、施工中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制度。由矿井安全部门牵头,组织通风、生产三部门联合验收。发现不按设计施工,必须及时推倒重建,对弄虚作假责任者,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3.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做到一墙一卡片,并与图纸、通风设施管理牌板、现场实际相符。

4.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瓦斯检查牌。永久密闭同时要设说明牌和检查箱。说明牌也可用水泥做在密闭墙面上,检查箱可用塑料盒代替。

5.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其位置距交岔巷道负压扩散通风的距离为3~5m,巷道断面8m2的密闭前,栅栏设置的高度不低于1.8m。栅栏网络不大于0.2×0.2m,必须牢固可靠。

6.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前5m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无瓦斯积聚。

7.矿井永久、临时密闭的日常管理。瓦斯检查员每班负责检查1次所在区域的永久、临时密闭;通风员每旬负责检查1次矿井永久、临时密闭。检查结果记入通风设施检查记录簿。矿山救护队每月负责对矿井生产回风区域的永久、临时防火密闭取样化验1次。防火密闭内CO和矿井在籍火区密闭的取样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8.密闭墙前巷道的裂隙、通往采空区的各种裂隙,必须封堵。

篇2: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分部及各施工班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1.2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1.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2、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2.1研究、拟定分部安全管理制度。

2.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

2.3听取各部门和各作业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施工班组和人头。

2.4对分部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责任和严重违章人的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5检查总结前次安全工作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好的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3、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3.1安全工作例会由项目经理召集和主持,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召集和主持。

3.2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分部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

3.3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项目经理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4、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4.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项目经理确定,各作业队负责人可提前向项目经理或安全员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4.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专职安全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4.3安全工作例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项目经理裁定。

4.4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作业队负责人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5、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5.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5.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安全质量部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5.3、出席和列席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5.4、各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项目经理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分部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篇3:M煤矿防火安全制度

以下是小编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煤矿防火安全制度

1.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煤矿具体情况制定。

2.本制度旨在加强我矿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本矿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煤矿及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煤矿的防火责任人由矿长担任,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5.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煤矿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煤矿的防火安全工作,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6.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7.煤矿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8.煤矿防火责任人和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煤矿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9.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0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煤矿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11.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12.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14.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15.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4:安全举报制度(范本)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安全举报制度

1.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

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监站举报。

3.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358----4087539(24小时值班)或传真电话,并在公司设有举报箱。

4.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站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5.举报内容

(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4)其他经山西鑫飞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7.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站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

5000元的奖励。

9.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0.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11.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12.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

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篇5: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3.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4.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必脱产培训。

5.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不规范的全面提升。要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6.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脱产培训的人员。

7.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掘进机司机、主提升司机、监控维检员等十大特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进行脱产培训。

8.矿长、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相关大专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目。

9.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0.新聘用人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

11.“三违”人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12.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13.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按照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14.从业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15.培训部门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单位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同安全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16.安监站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17.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管。

18.安全、培训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19.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20.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培训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21.《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培训部门执行,安全部门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

(1)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严重违章作业者。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3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合格证书》。

22.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23.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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