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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招待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促进招接待工作规范化管理,节约招待费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原则:热情礼貌、廉洁节约、对口接待、定额使用、严格控制、统一管理。

第三条实行按业务关系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口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定额管理,超支自付。全局性会议和综合检查接招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实支出。

第四条招待范围。(1)市级以上领导到我区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2)区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3)兄弟县区部门到我局交流工作需招待的;(4)各乡镇、办事处领导和民政办来我局办理业务工作需招待的;(5)其它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

第五条接待办法。区级领导、市局副局以上领导、省厅以上领导以及兄弟县区的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接待。市局各科室、区直有关部门、兄弟县区和乡镇(办事处)领导按业务关系对口接待。

第六条招待定额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年定额如下:局长2万元,党组成员各500元,低保中心、办公室各5000元,计财股、优抚安置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各3000元,救灾救济股、福利事务股、募委办各**元,信访室、老龄办、人事股、民间组织管理股各1000元,共计金额6.9万元。上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来芝山指导工作,按实支出,由局长掌握,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任务量显著增加,按待总额增加额由局长掌握。

临时性接待或迎检工作中的茶水、水果、烟等招待由相关股室自行负责,所用费用列入定额。

第七条招待地点。招待一般不得到高档酒店就餐,具体招待地点由局领导按照方便实惠的原则考察确定。

第八条招待标准。陪同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一般每次不得超过5人,原则上按20元每人安排,每桌不得超过300元,一般不安排高档烟酒和饮料,提倡不饮酒。不得安排就餐以外的其它特殊招待。确需超标准招待的,或确需安排住宿的,应事先报局长同意,方可安排,安排住宿也应在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招待程序。坚持先请示登记后接待原则。①接待人向分管领导或局长提出招待申请,填写派餐单;②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查同意,确定地点;③接待人到办公室登记备案;④到指定地点招待。

第十条招待费用结算。实行月结或季结。所有招接待费用均由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结算,以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记录为准,未经登记备案的不予结算支付。经请示同意在定点以外的地点招待的也应及时登记,在一星期内凭国家正式有税发票报账,并附详单。办公室将招待费用每季汇总核算一次,报局长审查,送财务一份。

第十一条定点处的招待详单由负责招待的当事人签字认可,注明招待日期、招待对象和招待金额(大写),招待住宿也应照此办理,以便与办公室备案记录核对。

第十二条费用结算程序。(1)办公室根据备案情况核对认可并签字;(2)分管领导或当事人签字认可;(3)财务审核;(4)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本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局党组研究意见为准。

篇2:C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到村(社区)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行政村(社区)一律不得用集体资金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款宴请、馈赠礼品及其他公款接待,一律不得用集体资金报销个人招待费用,一律不得用集体资金到娱乐场所消费。

三、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村(社区)就餐的,要按照谁供餐、谁收费的原则,按照每人每餐5-2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村(居)委会要向有关人员出具必须的凭证(需注明就餐时间、地点、人员、事由)。

四、对违反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报销的村(居)干部,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由个人退赔招待费。拒不退赔的,从当事村(居)干部的报酬或误工补贴中直接扣除,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对因招商引资、公益慈善事业等确需招待的单位、个人以及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的村级集体活动产生的招待,各行政村(社区)要严格控制标准(由各县、市、区统一制定),并经乡镇(办事处)纪(工)委审核把关后方可进行。招待发票需注明就餐时间、地点、人员、事由,方可入账。同时,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阳光农廉网上向群众公开。

篇3:招待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促进招接待工作规范化管理,节约招待费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原则:热情礼貌、廉洁节约、对口接待、定额使用、严格控制、统一管理。

第三条实行按业务关系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口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定额管理,超支自付。全局性会议和综合检查接招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实支出。

第四条招待范围。(1)市级以上领导到我区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2)区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3)兄弟县区部门到我局交流工作需招待的;(4)各乡镇、办事处领导和民政办来我局办理业务工作需招待的;(5)其它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

第五条接待办法。区级领导、市局副局以上领导、省厅以上领导以及兄弟县区的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接待。市局各科室、区直有关部门、兄弟县区和乡镇(办事处)领导按业务关系对口接待。

第六条招待定额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年定额如下:局长2万元,党组成员各500元,低保中心、办公室各5000元,计财股、优抚安置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各3000元,救灾救济股、福利事务股、募委办各2000元,信访室、老龄办、人事股、民间组织管理股各1000元,共计金额6.9万元。上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来芝山指导工作,按实支出,由局长掌握,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任务量显著增加,按待总额增加额由局长掌握。

临时性接待或迎检工作中的茶水、水果、烟等招待由相关股室自行负责,所用费用列入定额。

第七条招待地点。招待一般不得到高档酒店就餐,具体招待地点由局领导按照方便实惠的原则考察确定。

第八条招待标准。陪同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一般每次不得超过5人,原则上按20元每人安排,每桌不得超过300元,一般不安排高档烟酒和饮料,提倡不饮酒。不得安排就餐以外的其它特殊招待。确需超标准招待的,或确需安排住宿的,应事先报局长同意,方可安排,安排住宿也应在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招待程序。坚持先请示登记后接待原则。①接待人向分管领导或局长提出招待申请,填写派餐单;②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查同意,确定地点;③接待人到办公室登记备案;④到指定地点招待。

第十条招待费用结算。实行月结或季结。所有招接待费用均由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结算,以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记录为准,未经登记备案的不予结算支付。经请示同意在定点以外的地点招待的也应及时登记,在一星期内凭国家正式有税发票报账,并附详单。办公室将招待费用每季汇总核算一次,报局长审查,送财务一份。

第十一条定点处的招待详单由负责招待的当事人签字认可,注明招待日期、招待对象和招待金额(大写),招待住宿也应照此办理,以便与办公室备案记录核对。

第十二条费用结算程序。(1)办公室根据备案情况核对认可并签字;(2)分管领导或当事人签字认可;(3)财务审核;(4)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本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局党组研究意见为准。

篇4:Z招待所餐厅接待管理制度

为节约经费,制止浪费,促进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的工作氛围,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招待所只接待本局范围内日常公务接待,本局以外的单位及个人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需经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出具《来客招待安排单》到招待所安排就餐。没有开具《来客招待安排单》不予接待。

三、招待所根据办公室的《来客招待安排单》,安排专人汇同接待单位采购接待所需物品,交厨师制作。所采的购物品须经接待单位、厨师、经办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入帐,计入招待所支出。

四、接待单位安排来客接待需在每日上午10时前,下午4时前通知招待所有关人员,以便采购物品。

五、接待单位就餐后须在《招待所结算单》上签字认可,招待所会计凭签字后的《招待所结算单》和《来客招待安排单》报局长审核批准,到局财务室报帐。

六、招待所与各接待单位结算招待费时,只计算成本,不计算利润。所需公共支出的费用由局统一承担。

七、招待所公共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严格建账核算,定期报局财务室审计。

八、招待所工作人员按各自分工,各司其责、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工作人员按时在岗在位,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问。

篇5:招待管理制度范本

接待招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促进招接待工作规范化管理,节约招待费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原则:热情礼貌、廉洁节约、对口接待、定额使用、严格控制、统一管理。

第三条实行按业务关系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口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定额管理,超支自付。全局性会议和综合检查接招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实支出。

第四条招待范围。(1)市级以上领导到我区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2)区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3)兄弟县区部门到我局交流工作需招待的;(4)各乡镇、办事处领导和民政办来我局办理业务工作需招待的;(5)其它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

第五条接待办法。区级领导、市局副局以上领导、省厅以上领导以及兄弟县区的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接待。市局各科室、区直有关部门、兄弟县区和乡镇(办事处)领导按业务关系对口接待。

第六条招待定额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年定额如下:局长2万元,党组成员各500元,低保中心、办公室各5000元,计财股、优抚安置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各3000元,救灾救济股、福利事务股、募委办各2000元,信访室、老龄办、人事股、民间组织管理股各1000元,共计金额6.9万元。上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来芝山指导工作,按实支出,由局长掌握,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任务量显著增加,按待总额增加额由局长掌握。

临时性接待或迎检工作中的茶水、水果、烟等招待由相关股室自行负责,所用费用列入定额。

第七条招待地点。招待一般不得到高档酒店就餐,具体招待地点由局领导按照方便实惠的原则考察确定。

第八条招待标准。陪同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一般每次不得超过5人,原则上按20元每人安排,每桌不得超过300元,一般不安排高档烟酒和饮料,提倡不饮酒。不得安排就餐以外的其它特殊招待。确需超标准招待的,或确需安排住宿的,应事先报局长同意,方可安排,安排住宿也应在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招待程序。坚持先请示登记后接待原则。①接待人向分管领导或局长提出招待申请,填写派餐单;②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查同意,确定地点;③接待人到办公室登记备案;④到指定地点招待。

第十条招待费用结算。实行月结或季结。所有招接待费用均由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结算,以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记录为准,未经登记备案的不予结算支付。经请示同意在定点以外的地点招待的也应及时登记,在一星期内凭国家正式有税发票报账,并附详单。办公室将招待费用每季汇总核算一次,报局长审查,送财务一份。

第十一条定点处的招待详单由负责招待的当事人签字认可,注明招待日期、招待对象和招待金额(大写),招待住宿也应照此办理,以便与办公室备案记录核对。

第十二条费用结算程序。(1)办公室根据备案情况核对认可并签字;(2)分管领导或当事人签字认可;(3)财务审核;(4)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本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局党组研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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