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部长工作责任制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安监部部长工作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一、在厂长、技术厂长、安全副厂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瓦斯防治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和政策要求。

二、负责安监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对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时按规定组织完成。

三、负责组织日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参与审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四、参加厂组织的安全生产分析会、一通三防例会和安全质量检查,对存在的瓦斯治理技术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五、领导全部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协调完成和做好“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加强部内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技术业务教育,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七、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发现瓦斯防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向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关键问题亲自组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连续性。

篇2:机电部部长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部部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领导机电部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部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部部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配合有关部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

第21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6条机电部部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7条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部部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7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时,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9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机电部副部长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机电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部部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副部长可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5条机电部部长未在岗位时,机电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机电部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机电部副部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副部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在机电部副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副毛遂自荐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通防部部长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部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部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部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部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要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调入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通防部副部长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通防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部长未在岗位时,通防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害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部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副部长副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通防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