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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何在呢?下面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介绍?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欢迎大家阅读!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社会高度关注。不动产登记意义何在,当务之急是什么,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何以2018年才能基本形成?就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承担不动产职能的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登记局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每一项登记都是对合法权利的确认

问:怎么看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本质?

答:市场经济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将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最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将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问:不动产登记对反腐和房价有什么关联?

答:根据中央要求精神,我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城乡统一、海陆统筹,涵盖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权利登记、确认、保护体系。不动产登记的本意不在房地产,其主要目的是建立所有种类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目前有些媒体或网上解读,认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防止,有利于降低房价,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等。我想这些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直接目的,不动产登记的客观出发点也不是从反腐、抑制房价考虑,尽管客观上可能多少有关联。

紧密倒排时间已有一定进展

问:今后三年工作如何布局?

答: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明确,从2014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今年要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明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后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问:目前已取得的主要进展有哪些?

答: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目前工作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国土资源部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当前重点是抓好不动产登记制度顶层设计,制订方案,沟通情况,做好下一步部门衔接工作准备。

通过先期开展《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关重点问题专题研究,初步形成了条例框架和研究成果。同步开展统一表卡簿册和证书的研究设计。组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规程和整合建立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前期基础研究工作。今年将围绕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这“四统一”推进工作。突出法制建设,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等诸多层面全面搭建制度框架。

为城乡土地“平权”时代铺路

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动统一登记有何作用?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都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基础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当然包括城乡统一。

为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实施,我们将坚持城乡并进,发挥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重点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监督,加快推进工作衔接及各级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在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定同时,提出相关法律“立、改、废”建议。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和权利证书。研究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2014年的主要工作,就包括启动并加快推进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产权依据。同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新华网,记者王立彬)

专家:有利反腐走向深入

我国将在2016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的确立,为不动产统计制度层面的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从而有利于平稳有序地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随着今年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工作被纳入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设计之中,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对房产税和反腐工作的推进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

制度建设酝酿已久人为因素阻力大

早在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就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近年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也一直被看成是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中央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并明确要求由国土部、住建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部门在2014年6月底之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便同住建部及国土部开始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为即将开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然而,《物权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却始终无法落地,针对这一问题,汪玉凯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行缓慢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

他认为,地方政府和部分官员的不配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不动产统一等级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出于刺激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的考虑,部分地方政府并不愿实现房产信息的透明化。另一方面,部分具有行为的官员为保护自己的非法所得财产,也会想方设法地阻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

此外,陈国强向记者解释道,不动产统一登记本身所具有的信息采集范围广、工作量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建设。这是该制度始终没有全面推行的客观因素。

职责整合制度建设进入倒计时

“不动产登记所涵盖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承包地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等多个部委,因而登记制度始终无法统一”。陈国强表示,各部门之间统计信息及数据资源缺乏共享也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难点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014年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等九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在3月26日召开的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便表示,将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随后,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更是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3月28日,组长胡存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今年工作,强调要突出重点,抓好不动产登记制度顶层设计。可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已经进入倒计时。

今后国土部将围绕“四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突出法制建设、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优势、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并逐步拓展信息平台应用领域,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不动产统一登记可提高官员不动产信息的透明度

在今年2月召开的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被认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针对这一问题,专家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住房信息联网的推进都有利于反腐工作走向深入。

汪玉凯告诉记者,官员的与信息公开透明度低存在密切联系,而不动产基础数据的不健全也为官员安置不法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官员不动产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摸清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发现活动。

此外,住房信息问题也一直被看作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因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对房地产行业和个人住房信息的公开将会产生较大影响。

去年,房地产商潘石屹曾经表示,如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价马上会跌。

对此,陈国强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房价会立刻呈现出明显的跌幅,但进行不动产信息的登记能够为下一步房产税的征收提供前提条件,从而可以使政府明确地方的住房状况、收集准确的住房信息,这有利于决策机关制定更为合理的住房发展规划,也将对民众的住宅房产信息的公布产生较大影响。

制度前景:实施难度不可小视

虽然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表,并提出要在2016年全面实施,但就该制度未来的发展前景而言,汪玉凯认为“难度不可小视”。

汪玉凯表示,各类不动产信息变化迅速,尤其是房产信息,更会在不同的时期呈现出具体差异,这便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提出了挑战。另外,能否建立完善的信息更新制度也关系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实施情况,因而,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地更新也成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关键。

此外,国土部副部长徐德明在今年也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会侵犯个人的隐私,也并不意味着个人的不动产信息会被随意公开,因此,汪玉凯认为,如何有效合理地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也是该制度未来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点。

篇2: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范本)

近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为维护物权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模式: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

(四)三种登记模式的评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篇3:立案登记制度(范本)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篇4:X学校传染病疫情登记管理报告制度

篇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要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人人重视,加强预防。

二、各班每天要进行晨检。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要追查病因并进行登记。

三、学校卫生室保健医负责学校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班主任和教师发现学生有发热、皮诊、腹泻、呕吐、黄疸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及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在24小时内上报卫生科与教育局。

四、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篇二:

为了能够及时有序地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我校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成立由校长陈运占为组长,业务主任陈德伟为付组长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班班主任负责本校传染病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2、各班班主任为本班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一旦发现本班有传染病疫情,应在1小时内向校长及主任报告。各班班主任应定期对各班卫生委员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及疫情报告程序进行培训。

3、针对不同季节的传染病,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传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各班班主任坚持每天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和午检,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为预防各种传染病在校内的发生,各班应把本班的公共区、教室、寝室彻底打扫干净,不留卫生死角。并加强教室、寝室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档案管理制度

篇5:Y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幼儿园传染病应急预案

一、幼儿园建立传染病应急预案。

二、校园内一旦发生传染病,马上隔离,按“预案”程序根据传染病分类等级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将病人送往指定的地点。

三、对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重的请防疫部门进行消毒。

四、建立疫情报告登记及疫情跟踪记录表。观察有无其他病例。

五、发现漏报或不报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幼儿园预防疾病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率达百分之百。

二、新入园幼儿应在健康检查卡上填好预防接种史,有专人登记备案。

三、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五、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幼儿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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