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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技术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技术管理应以《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地质、防治水各专业规程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细则为准。

2、井巷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开采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凡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描述,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观测点。

3、严格按《地质规程》及细则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4、开拓施工前,应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构造规律,分析工程将穿过的煤、岩层特点,熟知巷道所处层位特点及距上、下煤层距离,按要求及时深入现场,进行地质编录。开拓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修改预测图纸及区域地质图纸,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提出超前探测计划与设计,按时编制提交开拓地质说明书。

5、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应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其变化趋势,按时编制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

6、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修改填绘断层交面线、各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区域图及巷道素描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提交各种地质预报。工程结束后及时组织探煤厚及物探工作。规定综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内隐伏地质构造、岩浆岩、陷落柱等,获得结果后5天内按质量标准化要求编制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在说明书中提供物探成果,并交物探结果附在回采说明中,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后一并交生产部门使用。

7、充分分析回采地质说明书、物探成果及已开采的相邻工作面地质规律;对采面进行动态跟踪、动态分析、动态预报,认真观测。记录已知的地质构造、物探异常区的地质变化情况,做好采面地质素描,分析预测隐伏构造及薄煤层延展变化趋势,验证物探结果,做好地质预报工作。按要求及时编制提交采后总结。(回采工作面采完后一个月内写出采后总结;厚煤层分层开采的工作面应在最后一分层采出后一个月内编制;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可在头层回采结束后编写,待最后一分层采出后再作补充。报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妥善保存。

8、生产中遇重大地质构造时,地质科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地质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会审,上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9、各种图纸,必须按标准化要求使用统一正确的图例、图示作图,按细则要求的时间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及各种注记。地质工作用图(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图、日常手头用图等)要求随工程进度,在日常整理资料的同时随时修改填绘,并至少每月全面填绘修改一次。基本地质图(1:5000)矿井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剖图图、各水平地质平面图等)要求每季修改填绘一次。要求图纸内容齐全,资料推测有理有据,并保证相关图件一致性。

10、按要求及时提出各种地质预报。年报应于2月10日前签发;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签发;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提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随时提出预报。要求预报内容准确,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11、各种地质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本、说明书、各种台账、卡片等要求内容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12、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图纸、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提供或报出。

13、加强技术培训及相关专业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篇2: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范本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正常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防止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

2、矿地测科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五项业务保安责任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地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科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

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每年的2月10日前)、季(季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月(每月5日前)水害水情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要详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发至设计、施工、安监处等单位和有关领导。

4、地测科为设计部门提供设计区内有关水文地质资料,为设计提供依据。

5、矿井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施工前,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提交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等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6、编制相关防治水探查设计,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属于钻探施工部分由钻探部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属于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区积水威胁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须确定探水线,并准确的将积水范围、积水标高、积水深度、积水量、动水量及探水线填绘在专业矿图上。

8、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等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9、由于受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查清岩溶陷落柱的分布位置,导、含水性及高水位异常原因、范围。探查原则“先物探、后钻探”,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不进行专门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在上述区域不得设计采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对于经探查确定的岩溶陷落柱无论是否导水,均要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

10、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所有防水煤内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以保证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开掘巷道时必须提出专门报告和相应的有效措施,经上级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不经正式批准不得施工。

11、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生产矿井由总工程师组织每半月进行一次,地测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对重点水害问题,地测部门应随时组织会诊,每次会诊结果均要有正规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各级水害隐患(分A、B、C三级)排查结果及防治措施,分别填写水害隐患统计表,发至主管领导及安全监察部门。经排查确认的B级水害隐患及其防治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发主管领导及安全监察等部门,并抄报集团公司备案。对B级水害要重点监测,并执行技术管理人员现场盯岗制度直至水害排除。

12、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地测科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地进行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

13、坚持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杜绝防治水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侥幸思想,规范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来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14、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发生,特制定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准:

①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置巷道。

②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继续施工。

③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前,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

④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不清时,不准贯通。

⑤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⑥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清时不准施工。

⑦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内的工作面在未经探查、探明前,不准回采。

⑧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文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回采。

⑨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时,不准施工。

⑩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的层位。

15、加强技术培训及相关专业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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