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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会计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投资效果的考核工作,依据国家制远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财会7[1998]17号文件《关于印发》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是指核算和反映建设单位资金及其运用的专门会计。它是用来分析、考核基本建设概算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经济核算,考核投资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规范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财务在学校财务处和学校校委会的领导下,完成以下会计核算任务::

1、对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各种消耗进行会计核算:2、对基本建设投资效果进行考核:3、对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实施会计监督;:

第五条基建财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仪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税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基建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前后各期一致。

第七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有外币业务时,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核算。

第十条对外报送的年度基建会计决算报表格式,按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学校为满足内部基本建设管理的需要编报的报表,按公司自行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决算会计报表格式编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设置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内容是建设单位的全部资金和资金运用。基本建设资金,就是建设单位的各种财产和物资的货币表现。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是指国家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无偿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包括:预算拨款、基建基金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其他拨款。

第十五条项目资本是指国家或其他部门、单位采用参股投资方式,拨给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分为国家资本、法入资本和个人资本等。

第十六条项目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是指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按规定程序向银行或有关单位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拨改贷"投资借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部门统贷基建基金借款、建设银行投资借款、;煤代油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和其他投资借款等。

第十八条银行短期借款是指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临时周转性借款。包括: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等。

第十九条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应付款项是指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因与有关部门、企业、单位以及个人之间发生往来结算业务时,而获得的临时性资金来源。包括: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福利费、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十条上级拨入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给学校为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内部形成的资金是学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留成收入。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资金在整个基本建设过程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具体占用形态: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2)储备资金。包括: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

(3)结算资金。包括: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等。

(4)在建资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5)建成资金。指已经完成了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过程,正式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即交付使用资产。

(6)待核销基建支出所占用的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所占用的资金是指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所占用的资金。

(7)转出投资所占用的资金。转出投资所占用的资金是指非经营项

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专用设施所占用的资金。

(8)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等。

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设置:

1.反映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科目有: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项国资本、项目资本公积等。实行上级主管部门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设置"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

2.反映各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的科目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和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有基建投资借款时,还应设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实行由上级主管部门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时,还应设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

3.反映基本建设结算业务的科目有: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交基建收入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等科目。

4.反映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关于投资借款结转和偿还业务的科目有:应收其他单位投资借款。

5.反映基本建设各种资金来源货币形态的科目有:银行存款、现金。

篇2: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规范本矿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统计、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1、按要求依据投资计划申请开设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账套);

2、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设置建设资金专账,核算每一个项目的建设成本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3、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4、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使用基建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

三、合理使用基本建设经费

1、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资金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账、报账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真实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按程序签批后方能使用;

3、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4、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凭证及月报、季报、年终计算,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5、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真实和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与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账。

篇3:基建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在确立承建(揽)单位后,必须签订商务(技术)合同。否则不得进入施工和开展业务。商务(技术)合同签订由基建部牵头,煤矿承办。

二、合同签订

1、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或承揽单位已经确定。

(2)投资计划已经下达或投资已经落实。

(3)合同价款或结算方式已经确定。

(4)项目前期准备包括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已经审定。

2、签订原则

(1)认真审核承建(揽)单位的资质。

(2)严格合同条款审查。坚持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原则和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3、签订程序

按集团公司现行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即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定,主管领导批示,总经理批示,最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的管理

1、商务(技术)合同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应。发包方与承建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基建部、煤矿要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将有关要求事项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有关领导。

3、基建部、煤矿要明确专人,按项目、单位、工期、投资、价款支付办法等设立专项台帐。

篇4:基建工程印章制度

为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并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

1、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保留原办公室印章壹套,包括:“*办公室”公章壹枚,“*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壹枚。

2、对外联络和日常工作使用的新的印章壹套,包括:“领导小组”公章壹枚,“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壹枚。

二、印章管理

1、印章实行专人专柜保管,按保密要求,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不得私自随意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或拿走使用。

2、设立用印登记册,主要登记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批准人、经手人等。登记册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核查。

三、使用办法

经以下三种程序后印章保管人可按规定在文件资料上加盖印章。

1、已经领导审签的文件资料,可直接加盖印章。

2、未经领导审签的文件资料,用印经办人先填写“盖章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加盖印章。

四、财务专用章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

篇5: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一、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二、根据学校年度维修预算或教育、教学、师生生活等的紧急需要,总务处及时拟定基建维修项目、计划,做好工程预算,预算应详细、清楚,明确工料及施工方式,报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项目须经校长同意签字,并组织招投标。总价超过10000元,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总价超过50000元,按规定报教育局计财科和镇政府审批。

三、1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项目由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四、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简易招标法。全体校领导、总务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招标小组。总务处负责拟定招标书并报校招标小组,召集招标单位(有效竞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发放招标书,收齐投标书(投标书必须封存好),提交招标小组开标、评标和定标。参与招标的单位可以由校内教职工推荐,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中标单位应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五、总务处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督工记录,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包括更换材料、改变设计方案等)应与校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意见,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总务处应会同学校其他部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七、基建维修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校方提交完工决算单。总务处安排2人以上对完工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复核必须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做好详细记录,复核员及总务主任在完工单上签字后交校领导审批。

八、学校一般安排在暑期对校舍、设备进行集中维修。总务处在6月份以前安排好维修计划及预算,报校领导审批;平时至少每月对校舍、构筑物、水电、通信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做好台帐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报校领导,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安全;对偶然发生损坏的设施、设备,影响正常使用或有碍观瞻的,及时维修。

九、施工项目完成后,总务处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帐簿增减处理工作。

十、学校高档仪器设备的维修参照本制度执行。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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