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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发展煤矿经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煤矿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矿委的政治思想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矿总经理、矿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矿长的工作汇报,审议煤矿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矿委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工资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企业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四、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问题时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矿委提出建议,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力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以车间为单位,由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等组成,干部为职工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中途如有职工代表离矿,则通过补选的办法,产生新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矿长、煤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如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人员的素质。

五、接受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篇2:G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篇3:J驾校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为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团结和凝聚职工力量,发挥职工聪明智慧促进公司快速高效的健康发展,经驾校行政和驾校工会研究,决定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本驾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驾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组织职工参与驾校管理,督促驾校合法经营;教育职工热爱驾校、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驾校内部劳动关系;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提高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驾校发展。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知情权。听取驾校经营情况的报告,对驾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决策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工资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奖惩方案,公益金、驾校年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议。

(三)监督检查权。对驾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实施司务公开、劳动(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评议推荐权。民主评议驾校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评选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五)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驾校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担任条件

职工代表由驾校工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担任职工代表的职工应与驾校签订了劳动合同、爱岗敬业、办事公道。

五、职工代表大会的构成

职工代表人数占职工总数20%。职工代表中经营一、二线职工比例不少于60%,一般管理人员不少于20%,中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20%。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驾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工会主席负责主持职工代表选举会议;工会负责收集整理职工代表大会前职工代表的提案、建议,在会中组织审议论证,会后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六、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需报上级工会批准并备案,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限不超过一年(延期内职工代表资格有效)。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年底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或事项,需要临时召开大会时,应经工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驾校行政提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可实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对别表决事项的决议须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工会负责检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大会报告。需要修改决议、决定时,要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六)当职工代表在任期内离开驾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所缺名额应及时选举产生。

七、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保障

(一)驾校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经费。

(二)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三)职工代表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检查活动,所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驾校给予支持并保障其正常出勤应得待遇。

(四)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驾校不得因此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驾校工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篇4:M煤矿区队仓库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材料员对本单位小仓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二、各单位小仓库的设立必须到调度室备案,其它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矿用物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

三、各区队小仓库和修理房要进行区分,小仓库存放未投入使用的备用材料,修理房存放待修和回收的材料。新旧材料混放,每次对队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

四、小仓库内任何一种物资库存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50元/项。

五、小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修旧利废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否则对单位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

六、小仓库必须建立物资流动台帐,其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库存数、入库数、发出数、时间、领用人员签名等,并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否则罚材料员50元/项。

七、小仓库必须按标准实行动态达标,所有能上架的必须上架,码放整齐,新旧物资、报废物资分开存放,卫生整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20元/项。

八、各队小仓库或修理房严禁干私活,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元/次,并按原值对所属单位进行罚款。做到专物专用,私自改用者按原值对所属单位进行罚款。

九、每月月底前各队必须把当月库存物资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本月本单位物资交旧领新情况以报表形式报调度室备查。不报罚材料员200元,迟报罚材料员100元,上报数据不准,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20元/项。

十、小仓库内超过两个月不用的积压材料和废旧材料必须上报或交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材料员罚款100元

十一、小仓库因管理不善出现失盗现象,对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200元。

十二、各单位小仓库库存物资调度室及系统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配使用,相关手续由调度室或系统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材料员调离工作岗位。

十三、各区队必须按要求积极配合矿组织的检查。拒不接受检查,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材料员调离工作岗位。

篇5:教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范本)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我院实施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确保我院教代会制度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全体教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20-30%的比例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第四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学院活力,关心群众生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议题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各代表团酝酿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如因退休、调离,可提出申请增补,经院工会审议,另增选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通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本规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规则由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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