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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网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网络是现代人类工作、学习、交流、娱乐的重要工具,是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网络如果利用不好,又会对青少年学生的学习和健康成长造成危害。为了兴利除弊,规范学生上网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完善校园网络系统。新建公寓,要将网络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改造旧学生宿舍时,增设宽带网线,逐步实现校园内每生一个宽带网端口。

二、学生在公寓上网,使用指定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不准用一个端口走局域网或采用代理服务器方式上网。

三、建设红色网站。校园网络中心要积极制作弘扬时代精神,催人奋进,健康向上,情趣高雅的网页,融思想性、趣味性、艺术性、娱乐性于一体,提高点击率,利用网络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政治思想教育。

四、文明上网。按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污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要遵守国家法律,不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五、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可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上网,利用网络进行学习、交流和高尚娱乐。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学生周末夜间在网吧上网不得超过22:30,其它日期夜间上网不得超过22:00。学生在公寓内上网可以延长1个小时。

六、违规处罚。学院定期对学生上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上网,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

(一)不准在上课、自习和晚自习时间上网,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旷课论处。

(二)不准彻夜上网,夜不归宿。学生夜间上网超过规定时间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彻夜上网、夜不归宿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特定时期,如烈性传染病流行期间,“严打”期间等根据有关规定禁止学生到网吧上网,违者开除学籍。

(四)不准浏览黄色网站(页)。不准制作、下载、传播黄色音像、影片和图片,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网络安全。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利用网络窃取、泄漏国家机密;不得利用网络造谣、诽谤他人;不得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不得非法截获、修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和其它数据,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篇2: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院长办公室。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主管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去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撤消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期毕业,做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系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

(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4)班主任、院系领导意见。

(三)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4:G高校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范围

学生上课、实验、学习、劳动、军训、*、早操、自习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手续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逐级审批。

1、病假须有院医务室或乡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历诊断等。

2、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特殊情况(直系亲属病重、病故,家里受灾)需有家里来人或家长电函。

3、因公请假,需持班主任及学院有关处室证明。

三、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2、二至七天内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3、七天以上由院系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

4、学生请假,未经批准,一律无效。

四、考勤办法

1、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或由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班长应逐日填写学生考勤表,每周星期日晚自习在班公布,同时将“学生考勤表”交教学系。

2、早操由学生会纪检部负责考勤,上课、自习由系值日教师考勤。学工处负责抽查。每周一公布上周学生考勤。

3、凡考勤范围内不请假、请假未批或超假而未参加考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4、上课(或自习)以电铃声为准。上课铃声响后进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声未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

5、严禁超假,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按时返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的(包括开学不能按期返校的),必须事先电函请假,返校时,事假需持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证明,病假需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权限的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以旷课论处。

五、旷课处理

1、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实习实训、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5学时计算旷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旷课。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2.5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达40学时(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60学时(7.5天),给予记过处分;达80学时(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达两周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3、无故累计缺课达该课程教学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篇5: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范本)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拥护、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五讲四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爱护公物。

(3)热心帮助同学进步,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专业学习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

(2)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良好。

(3)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组织纪律

(1)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带头遵纪守法,努力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

(2)关心班集体的建设,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4、工作作风

(1)忠于职守,埋头苦干,谦虚谨慎,有较强的责任感。

(2)能根据学院、专业系、班的工作安排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定期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3)能积极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经常与同学交心谈心。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玩忽职守,造成工作损失或受过学院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

(2)有一门功课不及格或各门功课平均成绩低于70分。

(3)不遵守工作制度,没有组织与工作计划相应的活动,在学生中没有开展交心谈心活动。

二、评选办法:

1、各班名额为一人,由全班同学民主推荐。(连续三次获量化考评前四名的班级,每班可增加一名)

2、各班初评,报院系审核,学院批准。

3、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院发给荣誉证书,记入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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