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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档案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为方便群众监督,增加执法力度,实施依法行政,我局对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全面实行公开制度,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档案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和尺度、执法程序,防止执法人员乱查扣、乱罚款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档案行政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处罚、结案归档工作。

(二)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检查、管理。

二、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三、档案行政的处罚标准及尺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3.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6.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7.不按规定接收、收集、整理档案的;

8.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检查的。

(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

1.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四、档案行政执法的程序

(一)档案行政执法实施机关与管辖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二)执法人员资格

档案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而且办案时不少于二人。

(三)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地的档案行政机关管辖。

(四)档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档案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期限

1.受理后,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2.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流程

1.一般程序

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给予或者不予档案行政处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送达——执行

2.听证程序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负担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执行。

篇2:工业大学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学校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总负责,党委办公室会同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需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各单位、部门初审——党委办公室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复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发——信息公开。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和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二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篇4:G移民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窒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季度抽查、年终检查测评和考核。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各负其责,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对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公开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有效性进行检查评议。

四、每季度、年终政务公开的检查、测评结果汇总后,及时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为年终考核科室和个人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政务公开工作抓得不力的,在科室点名批评,其科室年终不得评优。

政务公开经费保障制度

一、每年的政务公开经费纳入年度计划,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二、从预算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公开栏的维修、材料打印、归档等。

三、平时检查、考评所需费用,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拟出计划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召集,联席会议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监督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二、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汇报上季度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联席会议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四、每次的联席会议,必须做好参会人员的签到、发言记录等工作。

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需及时通报或研究的,根据情况临时召开。

政务公开工作反馈制度

一、政务公开栏书写必须规范,浅显易懂,以便接受广大群众和职工了解、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单位必须设政务公开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热线电话。

三、公开栏必须设有“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对群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答复。

四、对意见较为集中的,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并且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人汇报,及时整改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

一、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对行政“一把手”负责,认真按规定搞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需要公开的内容须经各科室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或开会讨论通过方可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须实事求是,按要求公开,如未按要求进行公开或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群众、上级,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按极度进行检查,及时研究分析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抓好整改。

篇5:G移民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我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我市水库移民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我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我局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七条本规定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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