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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管理办法湘潭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期毕业。提前毕业是指提前一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与高一届学生同时毕业的情况;延期毕业指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的情况。为规范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1、在读三年级有学籍学生;

2、已取得的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四分之三。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期毕业。

1、在读四年级有学籍学生;

2、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3、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视自动放弃继续学习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办理程序

1、申请提前毕业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2)每年9月份将填写的申请表及所修课程成绩单报所在学院审核;

(3)学院按要求将汇总表报教务处、学工处和招生就业指导处备案。

2、申请延期毕业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2)学生将申请表交学院签署意见后,于6月底以前报教务处审批;

(3)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申请延期毕业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办理相应学籍异动手续;申请延期毕业并离校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并将办理好的离校手续单交所在学院学工办保管。

四、申请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延期毕业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有关待遇;

3、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生,应经常主动和学院联系,并经常查看学校网页上的各项通知、公告。及时回校办理重修(重考)等相关手续,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重考)等教学活动;

4、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生,离校后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离校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湘潭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湘潭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处)、教务处、监察处、招生就业指导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2天内补正。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前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室应当派一名律师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和提出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列席人员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

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大学本专科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湘潭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维护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由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联络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各院系或学生个人,不得私自选择或调整寝室。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班级作为学校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功能,学生住房分配实行以班级集中的基本原则,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

第三条以下情况可以在校外租房住宿

1、学校因房源不足,校内学生公寓或宿舍安排确有困难;

2、因患传染病、身体残疾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体宿舍住宿;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二款原因,需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即填写《湘潭大学本专科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证明;

3、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4、学生家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学生与家长关系的证明;

5、学生家长同意子弟在校外住宿的书面意见;

6、学生本人的学号、联系电话、租房的原因、租房时间、租住房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完整信息;

第五条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的程序是: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2、班主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3、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各方共同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

4、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各学院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第七条校外租房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获准在校外租住的学生,期满必须按时返回学校,由所在学院安排住房。确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一般在每年六月办理下学年的申请审批和延期审批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凡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查实,将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缓交、学费减免,不能享受针对贫困学生的各种资助,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同时根据《湘潭大学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九条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因校外租房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住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公寓或宿舍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占住房,不得将宿舍转借(或租)给他人。违者,学校将根据《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公寓及普通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4: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吉林省和**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

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

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10、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

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

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就业工作经费

第九条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院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章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篇5:压药机(压延期药)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中要做到思想集中,注意轻拿轻放,严禁磨擦、,冲击。

2、工作台面,压药机房,禁止整瓶摆放延期药,必须保管在专门铁箱或柜内。

3、工作台面,压药机上的浮药应随时注意打扫干净。

4、除规定模具外,所用其他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并禁止存放其他黑色金属工具,暖汽片上,严禁烘烤一切物品。

5、操作台所设安全防护装置,不准随便拆卸。

6、生产中电器发生故障,不准带电检查。

7、严格控制工房存药量,工房存药不准超过一公斤,压药机台面存药不准超过二盒(100)发。

8、工作后收检好产品,打扫好卫生,清除易燃物品,关好电、汽开关、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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