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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公仆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和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办事原则。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注重质量,讲求实效,高标准完成职位赋予和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为群众办事要热情、诚恳、周到,不推不拖,严格按照各项程序和规定办理,为群众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树立全局观念,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不推诿扯皮,共同搞好工作。

五、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纪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不谋私利;严禁吃、拿、卡、要。

七、文明办公,礼貌待人;接待来人、接打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

八、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正常办公秩序,不串岗,不大声喧哗,不扎堆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时间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或查看不健康的内容;无公务往来,中午不准喝酒。

九、办公室要保持干净、整洁,室内办公用品摆放要整齐、有序,办公人员精神饱满,着装整洁。

十、严格考勤制度,有事必须按规定请、销假。

篇2: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8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0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2007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2008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息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因停职和立案审查、且所在部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部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待安置期超过其年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聘和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应冲抵其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加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其补休。对已调整年休假计划、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数量和不休假天数。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应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年一季度前将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前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前一次性审批。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发放。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

(三)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篇3: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试行)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4:Z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立场坚定,令行禁止,恪尽职守,廉洁从政,端正行风,保守机密,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仪表整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树立良好形象。第三条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威望。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二)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传播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四)传播有损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言论;(五)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其他政治言行。第四条令行禁止。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办公室党组会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二)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第五条恪尽职守。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勤政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二)对部门、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三)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四)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六)工作懒散,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七)对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处理不及时;(八)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事项不主动;(九)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第六条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行贿或介绍贿赂;(二)索贿或受贿;(三)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五)让下属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子女上学;(六)到基层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七)由下属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八)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九)执行公务时,接受超标准接待;(十)借开会之机,用公款旅游;(十一)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按摩等高消费的娱乐及健身活动;(十二)无偿占用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公物;(十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十四)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十五)公款私存;(十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十七)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十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七条端正作风。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独断专行;(二)对下级及关系亲密者护短、迁就、包庇;(三)怂恿、暗示下级说假话;(四)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五)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六)在接受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提供伪证;(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八)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九)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十)弄虚作假,破坏团结等其他不良行为。第八条保守秘密。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二)泄露不宜公开的领导谈话、讲话、批示、指示;(三)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四)向他人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五)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品带离办公场所;(六)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作品中涉及国家秘密;(七)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八)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九)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第九条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讲公共卫生;(二)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三)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四)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五)观看、收藏和传播黄色书刊及影像;(六)在社会生活中侵犯他人利益;第十条弘扬家庭美德。工作人员必须尊老爱幼,生活严谨,认真执行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二)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乱搞不正当关系;(五)损害家庭和睦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仪表整洁。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讲究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男性留长发、穿背心、拖鞋;(二)女性浓妆艳抹;(三)语言粗俗,讲脏话;(四)举止不端,粗野傲慢;(五)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第十二条认真学习。工作人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认真执行各项学习规定和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公务必需的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故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二)不接受培训、考试或考核;(三)不接受党组及领导的正确批评或诫勉。

篇5: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清政廉洁规定

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人素质,保证工作高效、廉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清正廉洁的重要性、反腐倡廉的必要性,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规章制度。

二、按照我局《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按照优质规范服务的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工作不推诿、不拖拉,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有关人员或单位索取财物或"吃、拿、卡、要"。

五、下基层不能摆架子、耍威风,应以工作为重,服务基层,服务养殖户。

六、不准借开会、公务接待之名接受或赠送高档纪念品、礼品。

七、执法活动中文明礼貌,程序规范;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清政勤政,为民服务。

八、发扬"团结、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勤奋工作,任劳任怨,不讲报酬,不搞攀比,服务群众,奉献自己。

九、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倡新风尚,克服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

***局

2005年2月18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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