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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部教学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一、教师应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包括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编写教材、教案;进行教法研究;备课、任课、测验、考试,各项成绩登记及课外辅导等工作。并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二、教师执行教学工作中应做到:

1、熟悉教材内容,精通业务,主动、认真的搞好教学工作。

2、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进度,完成教学任务,达到课时计划的目的、要求及预期效果。

3、教师应注重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严格要求,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给学生以健康的心理与生理教育和体育的基本技术、基本技能、基本知识教育,使之终生受益。

4、要随时注意体育教师的精神面貌、健康整洁的仪表及人民教师的修养。

5、经常进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积极听取学生反映的意见,结合综合反馈,不断完善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6、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课堂考试、体质健康标准测验及各项考勤工作。

7、注意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措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三、课堂常规要求

1、教师应坚持理论与技术备课,能熟练的完成教学技术示范动作。

2、教师应在课前5分钟带好相关教学文件到达教学场地,检查好教学使用的各项器材设备。

3、使用统一的上课、下课队列及解散仪式。

4、教师在上课中不允许坐、靠、蹲、吸烟与人闲谈等。

5、每次课应登记出勤。

6、每次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并要求学生穿运动服,运11动鞋上课。

7、每次课要上满课时。

四、教学文件编写要求

1、教学大纲

2、教学年、学期进度

3、教案

---课的目的任务。

---课的常规要求。

---开始和准备部分内容。

---基本部分内容(教材内容、教法手段、练习数量、组织教法、安全措施等)。

---结束部分内容。

---场地器材使用计划。

---课后小结。

五、风雨天气上课规定:

1、遇风雨天气教师必须到达上课地点等候安排学生。

2、凡大风(5级以上)、大雨、大雪等。如有条件可上室内课(如理论课、电教课等)。可根据情况变动教材或缩短课时,如由于某种情况无条件上课,则由教研室主任或值班教师宣布调停课,并做调停课纪录。

3、凡因故障停课或由上述某种原因未将教材完成,所误的教学内容一律与下次课教材合并,选主要教材施教。

篇2:体育教学管理制度(范本)

一、认真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根据《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明确教学的目的和任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期、单元和课时教学计划。

二、根据课时计划,课前要布置好场地、备好器材,做好安全检查工作,课上要做好安全工作。如因教师安排失误或管理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课堂上要重视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措施,组织练习前,要讲清练习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三、教师上课时应穿运动服和运动鞋,带口哨,提前两分钟到达上课地点。上课前师生互相问好、下课时师生相互道别,不私自换课、不提前下课。

四、教学目标准确,针对性强,教材内容搭配科学,场地安排得当,合理分配时间,练习密度和运动负荷适宜。

五、教师上课前要组织学生在教学楼前站好队,上课铃响后由体育委员带往操场;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检查服装;课前要组织好学生做好热身活动,下课前要组织学生做好放松活动,并清点学生人数。

六、规范教授广播操和眼保健操,广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成立体育兴趣小组。

七、发现、培养、选拔体育特长生,积极配合学校开展体育运动会和运动员训练。

八、注重过程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

篇3:G公司人事制度管理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待遇

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五十、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篇4:Y烟草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形成“进得来,出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理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全市烟草系统在册在岗员工管理。

2员工进入(包括招聘、安置、调动、借用的进入)

2.1招聘

2.1.1全市烟草系统新进员工的招聘实行聘用制。招聘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由市局(公司)统筹安排。具体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2.1.2招聘条件:各岗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年龄、学历等招聘条件,依据岗位设置的专业要求及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确定。

2.1.3招聘方式:分为公开招聘和推荐招聘两种。

2.1.3.1企业因用工需要招聘人员时,实行公开招聘。可通过招聘公告等方式,也可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或到学校招聘。少量或补缺招聘时,可采用推荐招聘形式。

2.1.4招聘程序

2.1.4.1公告:按各岗位能力要求和招聘条件通过本地报刊、电视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推荐招聘方式的,经企业领导批准,即可进入资格审查程序。

2.1.4.2资格审查:招聘员工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书面申请、个人简历、身份证、户籍证明、婚育证明、毕业证、资格证及招聘条件要求所需的相关证件内容。审查工作由人事劳资处具体负责。

2.1.4.3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1.4.3.1文化考试:应聘人员必须参加市局(公司)组织的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内容由人事劳资处协同相关部门设定,并确保考前的保密工作。人事劳资处负责考试过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相关人员批阅试卷、结果统计。

2.1.4.3.2面试:文化考试合格人员,由人事劳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可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确定并制作相应的面试评分标准。

2.1.4.3.3对专业技术知识及技能有特殊需求的岗位。如:驾驶员、电工等,要组织专门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测试。

2.1.4.4审查:拟聘用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对本人守法情况及婚育状况的证明材料。有从业经历的,必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原单位对本人的工作评价。无法确认从业经历的,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推荐和鉴定等材料。

2.1.4.5体检:通过笔试、面试和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组织体检(特殊情况可委托县局负责),体检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1.5录用:

2.1.5.1通过考试、审查、体检的合格人员,由人事劳资处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按时前来报到,办理招聘审批等相关手续。

2.1.5.2人事劳资处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

2.1.5.3人事劳资处根据用工部门的岗位需求,统一对录用人员进行分配,报市局(公司)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用工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2.2安置、调动、借用

因上级改革性安置或因工作需要正式调入、借用员工,按照上级安置文件及调动审批手续或借用手续,经档案审查后直接进入2.1.4.5的体检程序。

3合同管理

3.1签订合同

3.1.1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凡员工与本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律不得使用。

3.1.2订立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明确约定:

3.1.2.1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3.1.2.2试用期。新聘员工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至一年(不含)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一年(含)以上至三年(不含)的为二个月,三年(含)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为六个月。续签劳动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

3.1.2.3保密条款。涉及到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的岗位需签订保密条款。

3.1.2.4涉及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违约责任及赔偿的具体办法和数额。

3.1.2.5薪酬待遇。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3.1.2.6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纪律(行业、企业)

3.2试用期(见习期)的管理

3.2.1试用期(见习期)满,用工部门要对拟聘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填写考核表),并将考核鉴定结果在试用期(见习期)满前5日内报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人事劳资处依据用工部门考核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或按期转为正式聘用的决定。

3.2.2拟聘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仍不适应或胜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档案管理

4.1全市烟草系统员工档案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

4.2所有员工档案,按“一人一档”的要求,按标准建立档案。

4.3档案保存期限。员工档案保留至员工离开企业两年,两年后企业不再留存。

5教育培训

5.1企业对录用员工实行三级教育培训。由市局(公司)统一组织新进员工进行包括入职心态、企业劳动纪律、安全制度、薪酬分配、绩效考评等规章制度的岗前培训后,再由各用工部门进行部门培训,最后进行岗位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完成后员工方可上岗。

5.2员工享有同等培训和接受教育的权力。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管理实务、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具体培训流程及管理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6岗位管理

6.1定编及岗位设定

6.1.1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全市人力资源规划,拟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党组批准实施。

6.1.2人事劳资处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6.1.3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权限、责任大小及任职条件等。

6.2干部管理

6.2.1干部管理权限

全地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干部由市局(公司)聘任;正处级(行业副处级)干部由市局(公司)党组推荐、省局聘任;各县级局(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区(特业)分局(营销部)的中队长由所在单位提出拟聘意见,报市局(公司)批准后聘任。各岗位的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所属单位(部门)采取选聘或竟聘方式确定。

6.2.2干部聘任程序,按照《吉林省烟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执行。

6.3岗位考核。员工一经聘用,即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及各部门相关的考评管理办法对相关岗位、岗级考核。

6.4岗位变动

6.4.1员工可以自主择岗。

6.4.2员工要求岗位变动,应向原岗位主管部门递交申请。部门内相同岗级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不同岗级或跨部门的岗位变动,由调入和调出双方部门协商一致后,填写《员工工作调整及岗位变动审批表》,报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时,相同岗级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不同岗级或跨部门的变动,需报市局(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也可实行竞争上岗,方案报市局(公司)审批后实施。

6.4.3不同岗级或部门间人员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存档备查。

6.4.4员工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清资料、企业财产、物品等,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

6.5员工职业发展

6.5.1企业为员工建立正常升降机制,规划职业发展通道,在薪酬分配和绩效考评中设置升降通道:

6.5.1.1各岗位员工升降通道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执行。

6.6待岗

6.6.1员工因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分配的或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用的,进入待岗培训。待岗培训待遇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6.7内部退养、退休

6.7.1内退条件及程序。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公司)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员工工资待遇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公司)批准,也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工资待遇由薪酬委员会研究具体薪酬标准。

6.7.2内退期间照常发放医药费及享受住院按有关比例报销待遇,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6.7.3内退期间不再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再保留。

6.7.4员工内退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性调资。

6.7.5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需与市局(公司)签订内退协议。

6.7.6已经内退要求返岗工作的员工,采取竞争上岗办法,企业根据机构、岗位编制设置情况,提供空缺岗位、上岗能力及上岗条件要求,由申请人选择。申请返岗内退人员将不再享受内退薪酬收入分配标准。竞聘上岗人员将按所竞聘岗位执行岗位类别、等级薪酬分配标准,未能竞聘上岗人员,按待岗培训(培训时间3个月)薪酬待遇标准,发给岗位工资。培训期满,经本人申请,企业再提供上岗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后,按所竞聘岗位执行岗位类别、等级薪酬分配标准。还未能竞聘上岗人员,按待岗处理,薪酬待遇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

6.7.7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6.7.8员工退休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离岗

7.1企业或员工因各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7.2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办清交接手续,交清资料、企业财产、物品等,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企业季度绩效考评结束后,持交接手续清单分别到人事劳资处和财务管理处办理工资清算和个人欠款等有关手续,所有离岗人员统一到市局(公司)办理手续。

7.3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

7.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3.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7.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7.3.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3.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6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3.7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8对一年内两次违反9.12.3所规定项的或一年内违反9.12所规定项累计达到四次的。

8福利

8.1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8.2保险

8.2.1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8.2.2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是为了减少企业风险,本着“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赔付款项归企业。

8.2.3保险赔付。经专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非工伤的,按8.3所规定执行。

8.3医疗费

8.3.1员工医药费补贴:

8.3.1.1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医药费补贴标准:工龄1―10年(含10年)每月补贴220元;工龄1l―20年(含20年)每月补贴240元;工龄21-30年(含30年)每月补贴260元;工龄31年以上(含31年)每月补贴280元;退休人员每月补贴300元。

8.3.1.2医药费补贴发放方式:医药费补贴每半年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员工享受额度凭医疗(药)费票据报销。

8.3.2固定期限合同员工(除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给予办理统筹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医药费补贴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8.3.3住院医疗费用

8.3.3.1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程序: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凭指定医院开出的入院通知书到人事部门登记,然后到财务部门填具借款单据,并经本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经领导签字领取支票;办理出院后,持医院开具的发票由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经领导审批,方可报销住院医疗费。对挂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8.3.3.2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8.3.3.2.1连续工龄在1―5年(含5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60%报销。

8.3.3.2.2连续工龄在6―10年(含1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65%报销。

8.3.3.2.3连续工龄在11―20年(含2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70%报销。

8.3.3.2.4连续工龄在21―30年(不含3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75%报销。

8.3.3.2.5连续工龄在30年(含30年)以上,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85%报销。

8.3.3.3退休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报销。

8.3.3.4离休干部住院费用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100%报销。

8.3.4县级局(分公司)已参加医疗统筹保险的员工,不再享受医药费补贴和住院医疗费报销的待遇。

8.3.5实行协议工资制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医药费补贴和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

8.3.6员工医药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和财务管理处共同负责,人事劳资处负责医药费的发放、扣除等事宜,财务管理处负责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具体核算等事宜。

9劳动纪律和休假管理

9.1作息时间。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8:30上班,16:30下班,专卖管理、业务经营、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

9.2迟到、早退、旷工。无故不上班或工作时间抽检时找不到人即视为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9.3公假。员工加班串休、因公外出等属于公假不在岗的,由部门负责人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

9.4事假。员工因事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人签字后,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对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按程序及时补报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实行现代化办公以后,请假手续可在网上办理。

9.4.1事假批准权限。员工因事请假,3天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7天的由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

9.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算事假:(1)参加学生家长会的;(2)女员工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3)按规定女员工给婴儿哺乳的;(4)经组织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

9.5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2天以内的向部门领导请假,由部门书面报人事劳资处备案。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书。

9.6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7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员工休探亲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9.7.1探亲假待遇。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探亲假的,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15天。探亲假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在内。在探亲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事件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其超假日可按探亲假计算。员工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可在财务部门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原则上一律乘火车,汽车),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经领导同意后,可在财务部门报销。

9.8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配偶在本市者给予三天假期,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在对方所在地结婚的给予路程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员工婚假增加12天。婚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批准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路费自理。

9.9产假。已婚女员工产假为90天,晚育女员工(年满23周岁零9个月及以上者)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0天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产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9.10丧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给丧假3天。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外给予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在父母去世时,没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在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处理,假期合并计算。员工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和不在一起生活的配偶父母等非直系亲属可给丧假2天。丧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批准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料理丧事期间路费自理。

9.11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12员工假期薪酬管理

9.12.1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奖励假和工伤期间,全额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标准。

9.12.2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享受全额岗位工资、50%绩效工资。

9.12.3员工病假15天以上6个月内,岗位工资依据下列比例计发:工龄在5年以下,按6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8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按90%计发;满25年以上,按95%计发.绩效工资按50%享受(员工病假15天以内按事假待遇执行)。

9.12.4员工病假6个月以上,岗位工资依据下列比例计发:工龄不满5年,按3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按3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4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按45%计发;满25年以上,按50%计发。绩效工资按30%享受。

员工病假必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检查)证明

9.12.5员工事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20.92天×事假天数办法扣除。

9.12.6员工连续旷工15天之内,按本人事假3倍扣除;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企业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9.13员工反映情况、提出投诉或请求,需按程序逐级反映。有*要求的,必须事先与所在单位领导和市局(公司)负责信访的部门沟通;所反映的问题得到信访部门明确答复后仍未满意,要求继续*者,必须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43l号)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参与集体*不但有损于党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党员不能参加集体*、闹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必须自觉遵守。”对员工违反上述规定参加集体*的,要给予其本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

员工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阻挠改革,暗中串联,散布谣言,鼓动群众闹事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予以严肃处理。

员工向本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机关*的,不得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人数和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阻塞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鼓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员工有以上行为,给予本人月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是离退休员工的,给予行业生活补贴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取消行业生活补贴。

9.14根据日常工作行为规范的要求,违纪行为按轻重程度划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

9.14.1轻微违纪

9.14.1.1不使用文明用语或违反员工礼仪修养造成影响的;

9.14.1.2使用文明忌语引发投诉的;

9.14.1.3办公场所物品摆放不整齐,乱扔文件,纸张,废弃物的;

9.14.1.4在办公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放杂物,践踏花草的;

9.14.1.5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挂胸牌的;

9.14.1.6工作时间闲聊,大声喧哗,打闹,影响别人工作的;

9.14.1.7工作时间收听音乐,播放广播和阅览与工作无关书刊的;

9.14.1.8占用办公电话聊天和私自拔打长途电话、信息台电话等;

9.14.1.9下班后离开办公室忘记关闭电灯、电脑、锁好门窗的;

9.14.1.10在不准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9.14.1.11违反会场纪律,交头接耳,手机不关接听电话的;

9.14.1.12其他后果较轻的违纪行为。

9.14.2一般违纪

9.14.2.1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9.14.2.2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办私事的;

9.14.2.3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违规上网或网上聊天的;

9.14.2.4对督查考评人员设置障碍,通风报信,袒护或替违规人员作伪证,逃避责任的;

9.14.2.5安保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未经批准的车辆或人员进入办公区的;

9.14.2.6非办公时间遇到临时突发事件或重要工作,与之相关的员工不能及时到岗处理,借故推诿的;

9.14.2.7工作时间找不到人或享受话费补贴人员因不开机耽误工作的;

9.14.2.8违反其它纪律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

9.14.3严重违纪

9.14.3.1参与赌博,接受色情的服务的;

9.14.3.2公车私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交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9.14.3.3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班失态,造成不良影响的;

9.14.3.4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炒股票的;

9.14.3.5违章违纪受治安拘留、治安罚款处罚的;

9.14.3.6不服从领导,当众顶撞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9.14.3.7拉帮结伙不团结造成影响的;

9.14.3.8工作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造成明显后果的;

9.14.3.9违规使用外来盘,玩电脑游戏,上国际互联网而引发病毒感染,造成数据丢失的;

9.14.3.10吃、拿、卡、要、刁难商户或基层单位,损害局(公司)形象的;

9.14.3.1l利用工作方便,为个人谋利益的;

9.14.3.12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影响的;

9.14.3.13违反行业纪律受到处分的;

9.14.3.14其它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

10附则

10.1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0.2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与督察考评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

10.3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实施。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篇5:M美容院员工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名制度,着工装签名,并严格签署上下班具体时间。

2、工休按店内轮休制执行,临时事假须上班时间前请示店长或经理批准;请假须真实反映情况;请假一天以上须书面申请经理批准,超过批准期限视为旷工。

3、工作时间须束发,穿着工作服,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淡妆,刘海不得长过眉毛,不能留长指甲,做护理时戴口罩,上班时间不能在手上佩戴首饰。

4、努力培养和提高专业接待素质,按规定礼仪礼貌用语,微笑、亲切接待顾客,主动问候顾客,接待厅内见到顾客须起立,主动为顾客开门。为客人换鞋、铺床,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门不能少于三步。不能在上班时间把个人消极情绪带入店内,影响同事和顾客。

5、尊重顾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情况及时包馈给店长或经理,无论如何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

6、美容师之间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礼貌用语,严禁在营业场院所内讲脏话,争吵、打闹、发脾气,摔物品等言行。

7、服务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及预约顾客,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俭四,自觉服务工作安排。不经店长或经理同意,不能随意调班,和擅自安排工作或休息。

8、不能在店内从事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

9、给顾客作护理时,沟通顾客应轻声细语,美容师之间不允许相互开玩笑取乐,喧哗、议论事情。无论上、下班时间,均不能躺在美容床或伏在工作台上休息、睡觉(特殊情况须请示店长同意)

10、自觉维护本店的形象、声誉,积极提供有利于本店发展的方式方法。不准在店内议论他人是非或与顾客议论本店内部是非。

11、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12、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

13、上班时间手机调到震动状态,给顾客做护理时不准接私人电话,电话内容由他人代为转告或改时间打入,接听时间不准超过3分钟,顾客预约电话请他人代为登记。

14、每天早、晚班必须交接班,清点货品及营业款。

15、当班时间必须按规定填定各类报表。

16、不能利用上班时间从事个人护理,从事个人护理按有关规定现金结帐。美容师个人购买产品仅供本人使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本店的利益。

17、正规合理的使用美容仪器,爱护美容院设备,产品根据需要放入冰箱低温保存。

18、严格保密顾客资料。未经店里(经理)同意,不准私自借用店内资料、物品,不准对外泄漏本店内技术、管理资料及具体经营数据。

19、业务经理(店长)对属下美容师有绝对领导权和管理权,美容师必须服从安排。

20、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吃零食、吸烟、渴酒、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私会顾客和家人。

21、不得向顾客索要小费,或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22、每周三上午10∶00~11∶00本店例会(11∶00前不预约客人),全体员工须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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