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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篇2:办公区域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个人办公区域卫生

1、专业成员上班前5分钟打扫个人办公区域卫生,整理文件及物品,保持办公桌及桌面上、个人柜物品整洁整齐。

2、个人物品、个人办公桌、椅、个人文件柜、个人更衣柜卫生属个人负责,必须保证时刻整洁,离开办公室,椅子推至桌下,物品必须按定置图放置,电源插座放置在办公桌左下侧物品柜后;除定置图上物品外其余物品不得摆放;个人柜严格按定制要求摆放,不得将柜门敞开,柜门必须保证能随时打开。

3、每天早上擦洗一次自己使用的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勤擦洗自己所戴安全帽,个人物品摆放整齐整洁。

4、不在办公室墙壁乱悬挂、张贴什物。

二、公共卫生维护

每天由值日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公共卫生,专业每一位成员有义务予以配合、维护。

1、做到纸屑入篓、地面清洁。

2、专业成员不得在办公室内、仓库区域抽烟,保持空气清新。

3、不乱倒茶水,更不能将水滴到桌面上和地上。

4、仓库货架卫生及摆放责任到人,由相关点检员或设备负责人管理,必须保持整洁整齐,货架以外不得摆放备品备件;仓库公共区域卫生因故影响者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5、工作完毕回到办公室时工器具、备品备件、衣物、鞋、帽、手套等,要做到定置摆放。

6、无人办公桌面的卫生及整理。

7、当天办公室开水由值日人员负责。

8、公共区域卫生由当天值日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

三、卫生标准

1、门窗(玻璃、窗台、窗棂、窗帘)上无浮尘。

2、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

3、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

4、照明灯、空调上无浮尘;水杯、文件夹、货架、宣传牌、门、条椅、衣物柜摆放整齐。

5、个人柜、公用柜内外无浮尘、污迹,柜内物品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柜顶、表面要保持洁净、无灰尘、无污迹。

6、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保温杯无茶锈、水垢,个人名字统一向外摆放;办公桌下线缆捆扎整齐,无杂物。

7、桌椅摆放端正,座套、个人隔断干净整洁。

8、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摆放端正,无灰尘、浮土。

9、办公室墙面、地面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

四、值日人员职责

1、周一至周五,每天安排两人负责值日,节假日及周六周日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

2、值日时间:当天早上8:00至第二天早上8:00,夜间由当天夜间值班人员负责保持。

3、负责区域:本专业办公室、学习室、仓库。

4、按值日表排列轮流值日,并于第二天早上8点进行交接。后一天值日人员有权利监督前一天卫生状况,并督促当日值日人员整改;如接班卫生状况没有达到卫生标准,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在上班期间造成的,由前一日值班人员负责整改,在夜间、周六周日、节假日造成的,由值班人员负责整改。

5、当天值日人员下班时要负责关好门窗,监督班组成员关掉电脑及显示器电源。如因此被公司和部门考核,同等标准考核当日值日人员。

6、值日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督促并监督本专业每一位成员做好班组卫生管理工作。

7、值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专业将根据实际情况扣罚当月绩效2-10分次;其他成员未认真配合,专业将实际情况扣罚当月绩效2-10分次;如影响到公司或部门考评,将加倍考核;受到领导表扬和肯定或为专业做出特殊贡献,当月绩效嘉奖2-10分次。

以上制度即日起生效,请各位同事配合执行!

篇3:燃气区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序号事项具体说明支持文件模板1适用范围万达管理物业区域涉及的燃气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维修等作业。注:燃气区域作业涉及电气、高处、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其相应安全操作规程。——2作业人员资格及人数要求(含作业人、监护人)1)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业务。2)应设现场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且1个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3)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且不得在酒后或疲劳作业。——3培训要求每次作业前对本单位和外包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监护人、应急救援人员、现场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交底,并形成记录、备案存档,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作业工具的使用方法等。——4作业物资准备要求1)配备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用具,如工作服(棉质)、工作鞋(五防安全鞋,鞋底不得有铁掌)、手套、安全帽、耳塞、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2)施工工具不允许使用铁制工具,必须使用铜制工具。——5作业环境要求1)清除作业点周围易燃易爆物。2)每个作业点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等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至少配置2个专用灭火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6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1)作业许可审批流程:作业前1个工作日,由本单位作业人员或外包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物业经理、工程物业副总、总经理签确同意(一次作业,一张作业许可证,需注明作业范围和内容)。2)燃气系统重要部位(如燃气调压室、阀门等)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作业前,应当查明作业区域所在建筑物范围内所有燃气管线情况,并对作业区域进行气体检测。进入有燃气管路穿过或配置有燃气系统相应设备设施的室内区域前,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进入在地下设置的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时,方可进行作业。。4)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当地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区域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1)作业时禁止携带手机进入作业范围。2)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具;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3)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4)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5)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间等附件。6)作业时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7)在具有可燃气体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可燃气体探测仪必须时刻处于作于环境中,并保持开启,一旦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8)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或启动防爆风机通风,切断气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非防爆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拨打电话。9)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10)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上报。——作业完成后1)燃气系统安装或检修完毕后,应当进行检验,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问题;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是否存在泄漏问题。2)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3)全部工作完毕后,应清扫、整理现场,清点工具,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撤离现场。《燃气区域作业许可证》7应急措施如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立即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8对外包方要求1)与外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2)对外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3)不得将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4)对外包方燃气区域作业应按此规程进行管理。——9制定依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10备注本规程中未尽事宜,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本规程与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之处,按更严格的标准执行——

篇4:煤气区域安全技术规程

1、必须严格遵守部颁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有关条例及本公司的安全规定。

2、凡进入煤气区域进行检修或参观者,必须与生产岗位负责人取得联系。

3、在煤气区域高空作业时,高度在2.0米以上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应拴挂牢固。

4、煤气设备上严禁拴挂钢丝绳和索具起吊重物、距管道支架1.5米内,严禁挖沟槽,必要时应请示有关领导,制定安全措施后再作业。

5、使用通风口罩和风管要有专人负责,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进行抢救并及时通知附近医院,通知煤气防护站,并将中毒者抬出危险区。

6、在煤气区域工作时,必须二人以上,采取安全措施,互相监护,工作完毕后,一同离开。

7、多人到煤气区域工作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护工作,工作完毕后,应清

查所有人员是否齐全,然后再撤离工作现场。

8、在煤气管路、设备上动火或进入设备内工作,必须经煤气防护人员全面监测煤气浓度合格后(严防留死角)取得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工作。

9、所在煤气设备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如保持不了正压时则应严密切断煤气来源,将有关煤气系统用蒸汽或氮气置换后接通大气。

10、各种煤气炉在燃烧前必须先给以适当的空气量,必要的温度或引火物,然后方允许缓开煤气阀门,逐渐将煤气加到需要量。

11、在潮湿的煤气设备内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2、各种煤气设备、管路的闸阀必须封闭严密,不得有跑、冒、漏现场。如发现上述现象应及时联系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煤气。

13、煤气系统的泄水装置,必须按规定装置水封,保持水封水量正常。

14、生活使用的蒸汽(包括暖气、蒸饭箱、浴池等)必须与煤气系统的蒸汽管路用盲板可靠地断开,严禁混用。

15、炉顶或煤气设施用蒸汽前要通知有关单位,保证足够压力,停用时可靠的切断连接。

16、易跑、漏煤气的部位,必须设置“小心煤气、严禁逗留”的警示牌。

篇5:文汇花园社区自治章程

花园社区自治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社区组织机构工作的运行,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实行民主自治,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参议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社区的各项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参议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

第五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最高组织形式,是本社区的决策权利机构。履行对社区的议事、决策、监督职能。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区全体居民代表、社区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的代表以及外来人员代表、社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段民警、社区工作者组成。

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参议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选举和罢免。

(二)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评议。

(三)审议决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

(四)对涉及全体居民和驻上去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共同决定的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对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有关事宜进行民主议事。

(五)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派驻社区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认为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的决定有效。

(二)会议议事程序:由会议召集人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五天书面通知全体会议代表,并张贴会议通知;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意见和居民意见;主持人主持召开,先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经全体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发言)然后集中正确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当场宣读,会后张榜公布。

(三)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其内容凡涉及到社区内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都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热心社区工作,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思想作风正派,依法公道办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居民小组推选社区单位推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协商确定或选举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参议委员会成员一样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下列职权

(一)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与议事和行使表决权。

(二)有了解本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节、社会治安等社区居民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三)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常想联系的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宣传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精神。

(二)协助社区居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居民小组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

(四)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第十一条:建立社区成员代表联系社区单位和居民制度,按照就近便于收集居民意见的原则,确定每一位社区成员代表联系社区内若干单位、居民户并登记造册。

第三章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常设的执行办事机构,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参议委员会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直接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专职制,其组成人员7人,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四人。社区居委会又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聘并提出候选人,由全体居民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维护社区单位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单位和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办理本社区成员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服务活动。

(五)调节民间纠纷,促进居民间的团结和睦;开展青少年教育和劣迹青少年帮教活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搞好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卫生工作。

(六)办理初审、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做好社会救助,使贫困的社区居民尽快解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及再就业工作。

(七)加强与业主委员会、辖区单位、地段民警等在社会管理中的沟通和联系。

(八)协助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反映社区单位居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职能需要和工作需要,下设治安调节委员会;环境卫生委员会;计生妇女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就业保障委员会;社区社会救助站;社区服务站;妇女协会;老年协会;青少年协会;计生协会;残疾人协会等工作机构,各专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它成员可吸收社区内的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等骨干分子组成。另外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和可能成立相应的协会组织。

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各专委员会主要职责治安调节委员会职责:协调和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做好法制宣传、调处矛盾、安置帮教、安全防范等工作。计生妇女委员会:协调和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做好本社区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中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加社区建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环境卫生委员会:协调和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做好本社区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卫生防疫等工作。文化教育委员会:协调和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做

好本社区的文化教育、文体活动等工作。社区服务站:重点抓好社区服务工作,高好家政服务,中介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社区救助站:协调和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做好本社区的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救灾救济、扶贫救残,低保金审批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社区居民小组设置组长一人,由社区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推荐选举产生,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任。社区居民小组职责:(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管理服务,教育社区单位和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二)选举本小组的社区居民代表,推选社区居民小组长。(三)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本小组居民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四)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及时倾听、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下属各专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调节民间纠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搞好社区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和社区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参议委员会,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十九条:社区参议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及驻社区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组成,一般由15人组成,主任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副主任两名,均由该委员推选产生。社区参议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社区参议委员会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其工作会议内容一是由参议委员会委员提出,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种。

1、报告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参议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请求审议。

2、制定措施。就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研究落实办法。

3、讨论表决。对重大情况及涉及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下进行讨论表决。最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一条:社区参议委员会职能及工作范围:

(一)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社区管理事务进行监督。

(二)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和《社区自治章程》社区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社区各业主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应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四)对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辖区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五)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z花园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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