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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装上岗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为了加强工商制服的管理,规范工商干部着装行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文明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着装的范围

全系统所有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上岗。

二、着装要求

(一)着装人员要按规定进行着装。4月1日至10月31日着春秋、夏服(着装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季节变化通知);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冬秋夏服不得混穿。

(二)按规定着装人员上班时间和从事执法任务时必须着装,特殊情况,必须着便装的,应经市县以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监察室备案。夏季高温,根据县局统一安排着装。

(三)着装人员外出旅游、探亲和到各种消费娱乐场所会客访友时,不得穿着工商制服。

(四)女性工商人员怀孕期间,可不着工商制服。

(五)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穿着工商制服时,应正确佩戴帽徽、肩章、领花等标志。

(六)戴工商大沿帽时,男性大沿帽前沿应与眼眉同高。女性大沿帽前沿略高于眼眉,但最高不得超过4.5厘米,大沿帽帽墙黄色装饰带应平直,与帽沿成水平状。在室内不戴帽,在室外一律戴帽。冬用帽和春秋帽不得混戴。

(七)穿着冬季立领制服时,应将制服的全部纽扣与风纪扣扣好,内着服装不得露出制服的领口和下摆。

(八)穿着春秋季制服时,应内穿工商制式立领长袖衬衣,系工商制式领带,不得穿着高领内衣。并将衬衣下摆扎在裤腰内。

(九)夏季穿着立领长袖衬衫时,系制式领带,佩戴肩章,下着夏裤(女性也可下着工商制式裙服),衬衫下摆扎在裤腰内;着开领短袖制式衬衣时,佩戴肩章和领花,下着夏裤(女性也可下着工商制式裙服),下摆不得扎在裤腰或裙腰内。

(十)着工商制服时,脚穿黑色或棕色皮鞋,不得穿其它颜色皮鞋。

三、仪容仪表和举止

(一)男同志不准留长发、蓄小胡,不准纹身。女同志不准化浓妆,戴耳环、手链等饰物。

(二)着制服时要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

(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制服外出,要自觉维护工商形象和声誉,不准嬉笑打闹。

四、监督检查

(一)纪检监察负责全系统着装检查工作,分局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本分局的着装检查工作。

(二)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发、回收工商制服,对不符合穿着工商制服条件的不得随意配发工商制服。

(三)检查着装风纪,坚持不定期抽查和节假日定期检查相结合。

(四)各分局和机关科室要经常进行着装举止、仪容仪表的教育和自查自纠,自觉维护工商形象。

(五)发现违规者,检查人员应及时指出度予以纠正。被检查者应虚心接受,认真改正,不得拒绝纠正。

五、违规处理办法

(一)不按规定时间着装,第一次予以经济处罚20元,第二次予以经济处罚50元,第三次予以经济处罚100元,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着装不规范,每次予以经济处罚10元。第三次起,除每次予以经济处罚外,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三)非执行公务着装进入酒店、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场所的,每次予以经济处罚2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给以纪律处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2:Z招待所餐厅接待管理制度

为节约经费,制止浪费,促进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的工作氛围,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招待所只接待本局范围内日常公务接待,本局以外的单位及个人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需经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出具《来客招待安排单》到招待所安排就餐。没有开具《来客招待安排单》不予接待。

三、招待所根据办公室的《来客招待安排单》,安排专人汇同接待单位采购接待所需物品,交厨师制作。所采的购物品须经接待单位、厨师、经办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入帐,计入招待所支出。

四、接待单位安排来客接待需在每日上午10时前,下午4时前通知招待所有关人员,以便采购物品。

五、接待单位就餐后须在《招待所结算单》上签字认可,招待所会计凭签字后的《招待所结算单》和《来客招待安排单》报局长审核批准,到局财务室报帐。

六、招待所与各接待单位结算招待费时,只计算成本,不计算利润。所需公共支出的费用由局统一承担。

七、招待所公共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严格建账核算,定期报局财务室审计。

八、招待所工作人员按各自分工,各司其责、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工作人员按时在岗在位,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问。

篇3:工作人员违反作息制度处罚规定(范本)

1、上班(含局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比赛、劳动及其他集体活动,下同)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每旷工半天对当事人罚款20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者予以待岗(待岗时间、工资标准按市局文件规定执行,下同)。

2、擅自离岗(缺席),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5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者予以待岗。

3、经领导批准的事假和病假工资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发现三次者予以待岗。

5、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上电脑玩游戏、聊天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发现两次予以待岗。

6、保持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凡大吵大闹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和机关形象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进行诫勉谈话;两次者予以待岗。

7、接待服务对象或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忌语者,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两次者予以待岗。

8、工作中首问负责制未落实好,造成服务对象有举报或投诉者,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两次者予以待岗。

9、工作中态度粗暴、有生冷硬横拖、推诿扯皮,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者,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两次者予以待岗。

10、散布、传播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团结和影响工商形象的,查实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待岗处理。

篇4:切实关心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学习生活若干规定制度

为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严格规范工商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实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目标,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

1、自重、自爱、自警、自律,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时时处处保持工商干部职工的良好形象。

2、业余时间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国家利益和人民财产受到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

4、树立正确的婚姻道德观念,家庭和睦,敬老爱幼,勤俭持家。严禁发生婚外情、婚外恋等不正当关系。

5、做好家属及家庭其他人员的工作,妥善处理亲属及亲朋好友以及其他人员之间产生的各类矛盾,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防止矛盾激化。

6、办理婚丧喜事不铺张浪费,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管理对象的钱物。

7、除执行公务外,不准进入营业性的卡拉OK厅、舞厅。八小时以外外出,应告知家属具体去向。

8、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团结互助,互尊互爱,助人为乐,积极参与街道和社区的公益活动。

9、遵守居住小区的管理要求,不乱扔垃圾,不将私房或住房出借或出租给他人搞违法活动。配合居住小区搞好治安保卫及清洁卫生工作。

10、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11、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12、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事业单位“旅游、休假”等软回扣,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用公款钓鱼的邀请或到鱼塘钓鱼不付钱款。

13、因私出国(境)探亲或旅游,事前应向组织请假,途中注意个人形象,不在国(境)外参与违法活动,返回后向组织汇报。

14、严禁参与非法组织,不准参与非法的**。

15、严禁参与迷信活动,并劝阻家人不参与迷信活动。

16、严禁参与赌博活动,不为他人赌博提供方便。

17、严禁参与色情活动,不买、不租、不传、不看淫秽色情的音像制品和刊物杂志等。

18、严禁参与吸毒、贩毒,不为他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

19、不向亲朋好友通风报信案件查处情况或执法检查动向。

二、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

1、实行八小时以外因公外出登记备案制度,工商干部在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工作日每天下午下班以后,参加会议、业务活动、外出办案等需要加班的实行登记备案。局机关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登记备案,基层分局由分局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备案,需要加班的同志,应在下班前到登记处通报加班的时间、地点、主要任务和批准人。特殊情况,当天来不及登记备案的,应在第二天补办登记手续。负责登记备案的同志应及时向其家属进行通报。局纪检组、监察室要经常进行监督抽查。

2、不定期走访居住小区居委会及有关街坊邻居,了解工商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3、采取电话、书面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不定期与家属互通有关情况,共同掌握干部职工8小时以外的动态。

三、违反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处理,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清退或开除出工商队伍。

档案管理制度

篇5:H工商局实施待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整顿作风纪律,调动积极因素,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工商系统及各协会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章待岗对象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待岗处理:

1、不注重学习,政策业务水平低,不具备完成本职工作能力的;

2、工作消极散漫,自由主义严重;

3、有贪腐、受hui、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够不上辞退的;

4、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玩忽渎职,给工作和单位造成重大影响或一定损失的;

5、执行上级决定,工作顶着不干,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6、不遵守工作制度,组织纪律涣散的;

7、参与赌博,违反禁酒令,或在公共场所酗酒失态,造成一定影响的;

8、因生活作风问题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9、自私自利,乱发议论,拨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一定影响的;

10、其他制度规定必须作待岗处理的。

第三章待岗期限与待岗处理审批

第四条待岗期限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分1至6个月不等;

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局长签发对全系统各级人员作出待岗1至6个月的处理决定。

第六第待岗期满,由待岗人书面提出复岗申请,经局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复岗或延长待岗时间的决定。

第七条待岗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章待岗待遇

第八条待岗期间,正常上下班,完成领导交办的一切工作任务。

条九条待岗期间只发本人当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其他任何补贴和奖金均不予发放。

第十条受过待岗处理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对符合待岗处理而本人不服,无端闹事,影响工作秩序,延长1至2个月的待岗时间;延长期间不思悔改的,可根据公务员有关规定,经本局党组研究提出辞退建议,报上级任免机关审核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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