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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导语:城市的市容是很重要的,下面qiquha小编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调整。

第五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在炎热季节,适当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站、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现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则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八条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劳动。

第九条负责清扫、保洁责任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容器和运输工具。

第十条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悄、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必须及时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

第十三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城市政府对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保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防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清扫、保滞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道路、公共场所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Y物业公司保洁管理制度

导语:卫生问题与健康息息相关,下面qiquha小编整理了物业公司保洁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第一章保洁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并注意保持个人的仪容仪表,树立良好形象。

3、爱岗敬业,听从上级领导指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发扬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礼相待。

6、清洁过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如跑、冒、漏水和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或专管人员,并有义务监视事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7、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中使用,如损坏或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8、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还失主。

9、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保洁员工作标准

一、走廊及会议室清扫标准

1、会议室内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烟缸、地面、窗台、窗框、门、文件柜、刊物架、沙发、茶几等每天至少擦拭一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2、办公桌上的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要摆放整齐,不得随意翻看。

3、文件柜玻璃、窗框要擦拭得干净、明亮,无手印、无尘土、无水迹;窗帘悬挂整齐。

4、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办公室内的花草植物要定期浇水,并保持花盆内无杂物,盆体无尘、无污渍。

6、区域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7、下班前清扫时,检查各类办公设施电源是否关闭,最后将门、窗关闭、锁好。

二、卫生间清扫标准

1、卫生间内洗手台面、镜面、地面,应随时清扫,做到无污渍、无积水。

2、卫生间内便池应随时清扫、冲刷,做到无污渍、无异味。

3、卫生间内隔断板、墙面、开关插座、窗台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

4、卫生间内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在蚊蝇活动季节里,每周喷药一次,保证厕所内无蝇、无蚊虫。

6、每日不定时喷洒空气清新剂,减轻厕所内异味。

7、卫生间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8、卫生间室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

三、楼梯通道清扫标准

1、楼梯通道的地面每日至少清扫1次,每周至少拖1次,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2、楼梯通道内的扶手、窗台、楼道开关、配电箱门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3、楼梯通道内踢脚线、安全出口指示牌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第三章保洁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二)在超过2米高处操作时,必须使用梯子,双脚需同时踏在梯子上,不得单脚踩踏,并保证梯子下方有人把扶,以免摔伤。

(三)在清理开、关设备设施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四)不得私自拨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故障。

(五)在不会使用机器时,不得私自开动或关闭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六)保洁人员应注意自我保护,工作时戴好胶皮手套,预防细菌感染,防止损害皮肤。清洁完毕,应注意洗手。

(七)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得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

篇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本)

导语:qiquha小编整理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欢迎阅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

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

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

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一)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七条、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

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

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

2.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

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

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

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

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非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

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非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结余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非营利组织自行确定。

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非营利组织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非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赠资产具有类似用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一)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

1.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2.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3.其他足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转入当期费用:

1.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

2.已过期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3.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非营利组织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

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冲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净资产,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结余处理。

第五十三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负债

第五十五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包括:

1.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土地和艺术作品,接受捐赠时以专门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为条件;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

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收入

第六十二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发生时时确认。

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

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办公费,是指非营利组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办公

用品)支出。

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

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

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

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

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

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

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本

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篇4:Y企业费用报销制度

导语:qiquha小编整理了企业费用报销制度,欢迎阅读!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税费支出、工程相关支出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第四条借款管理规定

(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三)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借款销账规定:(1)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五)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一条借款流程

(一)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二)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部分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二条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第三条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度),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二)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报销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第四条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第五条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费用标准:

职务交通工具住宿标准伙食标准外埠市内交通费用

一般员工火车硬卧120元/天30元/天30元/天

部门负责人火车硬卧150元/天40元/天40元/天

总经理助理飞机200元/天50元/天50元/天

总经理及以上飞机实报实销实报实销实报实销

(二)费用标准的补充说明:

1.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实际出差天数的计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京时间为准,12:00以后出发(或12:00以前到达)以半天计,12:00以前出发(或12:00以后到达)以一天计。

3.伙食标准、交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依据实际出差天数结算,原则上采用额度内据实报销形式,特殊情况无相关票据时可按标准领取补贴。

4.宴请客户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招待费,同时按比例(早餐20%、午餐或晚餐40%)扣减出差人当天的伙食补贴。

5.出差时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三)报销流程

1.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出差申请单由总经理批准。

2.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3.购票:出差人员持审批过的出差申请复印件,到行政部订票(原则上机票一律用支票支付,特殊情况不能用支票的,需事先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批人签字后报财务备案)。

4.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第六条电话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费用标准

1.移动通讯费: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员工的手机费用的报销采用与岗位相关制,即依据不同岗位,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和职位不同设定不同的报销标准,具体标准见行政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2.固定电话费: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必须的固定电话,并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不鼓励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私人电话。

(二)报销流程

1、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初(10日前)将本月员工手机费执行标准(含特批执行标准)交财务部。

2、财务部通知员工于每月中旬(20日前)按话费标准将发票交财务部集中办理报销手续。

3、财务部指定专人按日常费用的审批程序集中办理员工手机费报批手续。

4、员工到财务部出纳处签字领款(每月25日前)。

5、固定电话费由行政部指定专人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及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若遇电话费异常变动情况应到电信局查明原因,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示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交通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费用标准:(1)员工因公需要用车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申请公司派车,在没有车的情况下经行政部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可以乘坐出租车;(2)市内因公公交车费应保存相应车票报销。

(二)报销流程

1.员工整理交通车票(含因公公交车票),在车票背面签经办人名字,并由行政部派车人员签字确认,按规定填好《交通费报销单》。*uekuaiji.com

2.审批: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审批。

3.员工持审批后的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管理规定:为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此类费用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集中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报销流程

1.购置申请:公司行政部每季度根据需求及库存情况按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购置预算,实际购置时填写购置申请单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批。

2.报销程序:报销人先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出入库单),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报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原始单据(包括结账小票)交财务部,按日常费用报销流程付款或冲抵借支。

3.费用归集:财务部按月根据行政部提供的各部门领用金额统计表,归集核算各部门相关费用。库存用品作为公共费用,待实际领用时分摊。

第十三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及其他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费用标准

1.招待费:为了规范招待费的支出,大额招待费应事前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2.培训费:为了便于公司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此费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培训需求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培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3.资料费:在保证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注意资源共享。各部门在购买资料前必须先填写《资料申请表》,在报销前必须到行政部资料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在资料发票背面签字)。

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支付。

(二)报销流程:

1.招待费由经办人按日常费用报销一般规定及一般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2.培训费由人力资源部人员根据审批程序及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3.资料费在报销前需办理资料登记手续,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的报销单及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4.其他费用报销参照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办理。

第四部分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支出制度及流程

第十四条工薪福利等支出包括工资、临时工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等,此类费用按照资金支出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薪福利支付流程

(一)工资支付流程:(1)每月20日由人力资源部将本月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的工资支付标准(含人员变动、额度变动、扣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转交财务部;(2)总经理提供职工月度奖金分配表;(3)财务部根据奖金表及支付标准编制标准格式的工资表;(4)按工薪审批程序审批;(5)每月25日由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形式支付工资;(6)每月末之前员工到财务部领工资条并与工资卡内资金进行核实。

(二)临时工资支付流程同工资支付流程。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支付流程:(1)由人力资源部将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的支付标准交财务部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2)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部按工薪审批程序申请转帐支票支付;社会保险金由财务部协助人力资源办理银行托收手续,财务部收到银行托收单据应交人力资源部专人签字确认,若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其他福利费支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审批后的支付标准填写报销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财务经理进行财务复核→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支付标准交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部分专项支出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十六条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咨询顾问费用、广告宣传活动费及其他专项费用等。

第十七条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报销财务制度及流程。

(一)填写购置申请: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填写《资产购置申请单》并报批。

(二)报销标准: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批准生效的购置申请。

(三)结账报销:(1)资产验收(软件应安装调试)无误后,经办人凭发票等资料办理出入库手续,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办人在发票背面签字并附出入库单);(2)按资金支出规定审批程序审批;(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以支票形式付款;(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其他专项支出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费用范围: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其他所有专门立项的费用(含咨询顾问、广告及宣传活动费、公司员工活动费用、办公室装修及其他专项费用)支出。

(二)费用标准:此类费用一般金额较大,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向总经理提交请示报告(含项目可行性分析、费用预算及相关收益预测表等),经总经理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审批。

(三)财务报销流程

1.审批后的报告文件到财务部备案,以便财务备款。

2.签订合同:由直接负责部门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前由公司法律顾问的审核,合同应注明付款方式等)。

3.付款流程:(1)由经办人整理发票等资料并填写费用报销单(填写规范参照日常费用报销一般规定);(2)按审批程序审批: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复核→总经理审批;(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金额付款;(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部分报销时间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为了协调公司对内、对外的业务工作安排,方便员工费用报销,财务部将报销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财务报销:公司财务部每周四为财务报销日。若当月的最后一个报销日在该月的28日以后,为了便于财务部集中时间月末结账,该报销日停止财务报销。

2.借支及其他业务的不受以上的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

第七部分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收银制度

篇5:Y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导语:安全生产是最重要的,下面qiquha小编整理了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欢迎阅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现生产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策,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3)审定本单位改善安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审定新的建设项目时,遵守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5)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并对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和统计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接到安全监督行政部门发出的监督指令后,要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8)搞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9)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生产厂长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制

(1)、生产厂长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

(3)、健全领导及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4)、主持召开全厂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安全生产计划。

(5)、建立安全网,明确责任制,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遵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6)、经常深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零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质量。

(7)、狠抓“三违”,坚持原则,处理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8)、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劳动工资分配,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9)、如遇安全生产发生矛盾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10)、组织督促业务学习,推广先进经验,推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及业务素质。

(11)、发生事故必须亲临现场,直接指挥,认真处理,及时汇报,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做好善后工作。

(12)、经常检查巡视本厂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四、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2.参与组织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3.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

4.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8.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工保护工作。

9.监督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保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3.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的手续。

六、职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听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做到不违章作业。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工具,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准随便开动他人使用操作的机械、电气设备,不准无证进行特殊作业,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4)、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和使用的工具、材料、电气、机械设备,做好文明施工和各种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和向上级汇报。

(6)、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做到相互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七、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凡进库货物必须进行验收,核实后做好造册登记。

(2)、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工具的发放工作,并应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3)、工程需要的材料库存不足时,应提早备足,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

(4)、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5)、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6)、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7)、做好外场砂石料的收、管工作,签好每一张单据,严格把关砂石料的计量及质量。

(8)、定期检查仓库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在规定的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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