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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意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对于意外事故,我们无法预料,但却可以防止。以下由qiquha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安全生产意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源头预防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人专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水利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随时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档案和台帐。排查内容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以重点在建工程为重点,防范坍塌、起重机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原则情况;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水利设施如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支护、脚手架安拆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建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建工程水库、水电站及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电开发、项目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电站分类年检安全管理和“两票三制”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的安全供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桥梁和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

五、隐患登记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专管人员每月要对本股室、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分别进行登记,逐级汇总。

六、隐患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要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要区分事故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彻底进行治理。对较大隐患应向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七、隐患督查检查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对本股室(单位)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应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情况;职工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情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登记、销号的台帐规范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八、隐患公示和整改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报告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7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进行公示并确定专人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派专人24小时值守,同时制定出整改时间表,严格按照隐患治理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制度,限期整改。

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篇2: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近几年,交通意外事故发生率十分高,我们应该做好隐患排查。以下由qiquha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条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时;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及时实施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

(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及时关闭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办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以下简称《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形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治理方案和职责分工,拟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对已取得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及时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认定、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于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某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畅通,结合我处自身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通过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深入彻底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成立检查小组为了确保此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高效、

有序的开展,

特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三、排查范围、方式及时间安排本次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范围: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绿化及沿线设施等的管养情况及技术状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规程制度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管理情况、安全基础工作、侵占沿线设施情况等。本次排查治理采取各单位自查、管理处督检的方式进行。各单位自查在月日前完成,管理处在月日至月日完成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的专项检查。

四、排查内容

(一)道路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1、路基:

(1)排查全线路堤、路堑边坡是否存在影响路基稳定性和行车安全的的较大滑移、脱空、边坡垮塌、防护圬工开裂破损等安全隐患;

(2)排查全线高边坡是否存在影响道路通行的坡体变形、砼喷锚层开裂、较大落石滚落等安全隐患。

2、路面:(1)排查全线路面中央分隔带排水沟、桥面泄水孔是否存在因排水不畅,形成路面积水导致车辆制动力下降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2)排查全线路面是否存在影响行车安全的桥头跳车、坑槽、拥包、车辙等安全隐患。

?3、桥梁:(1)排查全线主线桥梁伸缩缝、上部构造、下部构造和桥台基础是否存在影响结构承载力的较大病害和因桥下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形成的安全隐患;(2)排查全线主线下穿立交桥是否存在因超高、超宽、超载等超限车辆通行,而造成桥梁刮擦损伤,影响桥梁结构受力的安全隐患;(3)排查全线上跨天桥是否存在原设计非通车天桥通行机动车或通车天桥超荷载标准通行等安全隐患。

?4、沿线设施:

(1)排查全线标志标牌是否存在因指示不清晰、缺失、倒伏和损毁等原因,造成车辆行驶不便而形成的安全隐患;

?(2)排查全线标志标牌、龙门架等设施是否存在基础脱空、法兰盘螺栓缺失、筋板开裂、钢结构关键受力点锈蚀等安全隐患;

(3)排查全线钢护栏是否存在栏板高度不足、连接螺栓缺失等安全隐患;

(4)排查全线防落网是否存在网片破损、立柱锈蚀失稳等安全隐患。

?5、绿化:(1)排查全线路侧行道树是否存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下容易倒伏的安全隐患,(2)中央分隔带是否存在较长路段树木缺失,造成夜间防眩光不足的安全隐患。

(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排查养护施工前场是否存在施工人员未着标志服,安全标牌和锥桶未按要求摆放,封闭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路段未设臵安全员指挥交通,夜间封闭路段未设臵爆闪灯和电子发光指示牌等现象。

?2、排查养护施工后场材料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汽柴油、沥青等易燃易爆材料是否安排专人值守,进出库记录是否齐全,灭火装臵是否按要求配备并处于有效期之内。

3、排查施工流动人员是否逐一进行了身份信息登记,施工人员保险是否购买,施工人员必要的安全防护装臵是否配臵到位。

?(三)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1、日常巡查的日志及资料、工程管理日志是否齐全;

?2、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评定资料;桥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原始记录资料;桥梁大修、加固及改造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建立了桥梁养护工作制度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3、道路安全隐患是否及时上报,并制定了维修计划和处治方案;

4、施工作业安全监管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

6、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培训落实情况;

7、应急制度建立情况。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成立自查领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安排部署,迅速对本单位相关领域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狠抓隐患整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并于月日前将自查报告及排查情况汇总表上报管理处工程科。

第二阶段:督查阶段根据自查情况,管理处将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

?第三阶段:反馈总结阶段检查结束后,组织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各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责令进行专项整治。

?六、有关要求

(一)认清形势,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对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促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安全监管。

(二)高度负责,严格检查。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组要认真检查、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对于检查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单位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为契机,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应急管理的长效机制。(四)信息畅通,加强处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报送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遇到突发安全事件,积极稳妥地开展应急处臵,努力将事故灾害及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并及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篇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格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41号)、《华能集团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澜沧江公司《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苗功建管局《关于印发〈苗尾·功果桥水电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项目部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云南省、行业、澜沧江公司和建管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着眼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反违章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建立起包括排查、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等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消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作业环境危害因素,进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取得成效,成立由项目部安委会直接领导的工作小组。

组?长:宋?云

副组长:王俊蔚?吴领生

成?员:伍齐文?但启婷?高?彬?张胜强?郑浩剑?宋?伟

张传信?何中华?唐海风?各协作队负责人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项目部安委会的各项部署,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职责划分

1、组长为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事故报告、处理情况。

2、副组长主要负责安全检查情况;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施工作业风险调查归档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3、安全环保科主要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相关工作。

4、物资装备科主要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5、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该项工作的宣传鼓动工作,对工作开展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单位、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6、计划合同科、财务科主要负责该项工作的专项资金计划、审核、提取工作。

三、排查的重点内容及落实单位

(一)上级安全文件贯彻学习情况。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和《关于电力行业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20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41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6月1日,安全环保科组织各中队、协作队负责人宣贯学习上述文件;6月2日,各中队、协作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上述文件,安全环保科督导检查)

(二)建管局安全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苗尾·功果桥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反违章实施细则》、《苗尾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和达标评级计划》以及《苗尾·功果桥水电工程2012年反违章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的贯彻情况,项目部相关工作方案执行情况。(6月上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情况。(6月上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6月中旬完成前,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查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查复岗、转岗人员安全培训,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查日常、季节性安全教育,查劳务用工协议签署情况。(6月下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牵头,计划合同科、财务科配合)

(六)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情况。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情况,查外协队伍安全生产资质审核情况,查外协队伍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查外协队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查外协队伍特殊工种岗位持证情况,查外协队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情况。(6月下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牵头,物资装备科、计划合同科配合)

(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及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采取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调查分析等方式,对风险程度达到显著的施工工序及重点环节、部位,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预控台账,完善监控预警机制和预防设施,加强过程管控,对满足安全要求的进行验收、销号。(7月上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牵头,工程技术科、物资装备科配合)

(八)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以建管局《反违章实施办法》为指导,项目部《反违章专项行动方案》及《反违章实施细则》为工作标准,深入排查各施工工序存在的作业性、装置性及指挥性违章现象。(全年实施,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九)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深入排查道路运输作业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查车辆、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查道路行车违章驾驶行为,查道路两侧岸坡及路基安全稳定性,查开挖单位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情况。(全年实施,安全环保科牵头,物资装备科配合)

(十)防洪度汛和迎峰度夏工作情况。查防洪度汛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查防洪度汛设备、物资储备情况,查防洪度汛专业应急分队建设情况,查防洪度汛专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6月上旬前完成,工程技术科负责,安全环保科、物资装备科配合)

(十一)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查项目部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编制情况,查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查应急预案演练情况。(6月上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负责,各科室、中队、协作队配合)

(十二)风险分析和危险点分析预控开展情况。继续推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调查分析,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重大危险源挂牌监管。(7月前上旬完成,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十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管理情况。(7月下旬前完成,物资装备科负责,安全环保科配合)

(十四)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情况。查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及台账,查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岗位防护用品配备情况。(8月上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负责,物资装备科配合)

(十五)脚手架搭设、验收、使用及拆除等管理情况。查脚手架搭设、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查脚手架验收记录,查脚手架验收合格挂牌情况,查脚手架使用日常检查情况。(8月中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十六)民爆物品管理情况。查火工品库安全设施投入,查火工品库室设置,查火工品领、用、退各环节管控情况。(8月下旬前完成,物资装备科负责,安全环保科,炸药库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计划部署阶段(5月20日至5月30日)

1、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建管局安质[2012]17号文件要求制订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排部署到位、责任分工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面推进阶段(5月30日至9月10日)

1、按照领导小组职责划分,小组成员依据工作方案安排、业主、监理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及时向活动办公室报告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2、结合日常巡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季度隐患排查及反违章专项督查,开展每月一次施工用电专项检查、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反违章督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号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办公室及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排查内容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3、9月10日前,活动办公室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上报活动总结材料。

(三)迎接督查抽查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认真做好迎接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专项督查和抽查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对待督察组查出的每一条隐患,并按照要求认真整改,确保督查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巩固提高阶段(9月20日至12月31日)

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政府督查抽查通报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总结。采取“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评比”、“安全管理人员下班组”等活动方式,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项目部施工实际,分区域、分专业、分层次进行职责划分,做到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重点突出,目标明确。认真吸取近期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杜绝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把责任制落实、制度建设、应急体系建设、教育培训、人员素质等作为重点排查内容,突出排查上述各方面在基础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统筹安排,有机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与反违章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与日常安全巡查相结合,规范作业秩序,加强作业指导,遏制隐患“事故化”的苗头;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展全面的检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的实施、长效机制的建设等情况,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五)广泛宣传,及时总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着手,组织开展好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各中队、协作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同时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与总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客观评价,认真分析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差距,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篇5:S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管一〔2011〕20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政综〔2011〕197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各类事故隐患,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提高矿山企业防灾抗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排查重点

(一)安全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开采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完备;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职工培训记录、考试试卷等档案是否完备;地下矿山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是否齐全,露天矿山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是否齐全;安全评价报告书和检测、检验报告书是否有效;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是否归档保存;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有效开展,标准化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转;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是否制定实施计划并有效实施。

?(二)地下矿山

?1、安全出口:每个矿井是否至少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并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是否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2、矿井通风:是否全面实现机械通风并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通风构筑物是否齐全完好;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是否有完善的漏电、接地、过流等保护装置;井下作业地点风质、风量和风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的采掘工作面、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是否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3、采掘工程:矿山企业是否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进行开采,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是否被开采或者毁坏;顶板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是否超过设计规定;采空区是否按开采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地表陷落区域内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栅栏。

?4、防治水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摸清矿区水文地质状况及废弃采空区积水情况,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洪、防透水、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矿井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是否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是否满足规程和井下排水的要求。

?5、防灭火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地面、井下防火制度;主要进风巷道、机房、硐室和仓库等设施是否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是否有防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进风井口及机房、硐室等20米范围内是否有可燃、易燃物和火源存在;空压机(含移动空压机)是否安装在地面或通风良好、无可燃、易燃物的专用硐室内。

(三)露天矿山

?1、是否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露天采矿原则,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凿岩平台宽度、分层高度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2、矿山爆破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设计及规程要求。

?3、是否完善防洪排水措施,采场工作帮是否定期进行检查,是否有效清理坡面上的危岩、浮石。

?4、是否采用机械化铲装,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四)尾矿库

?1、在役尾矿库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是否按设计规范排放尾矿。

?2、尾矿库库内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观测设施、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防汛的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是否落实防暴雨、防山洪的措施,应急物资器材是否充足;汛期前是否开展检查、维修和疏浚排洪设施,确保畅通,是否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有效清除排洪口周边杂物。

?4、上游式筑坝法是否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每级子坝堆筑完毕是否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是否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5、××市人民关于《关于下达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书(××政综〔2008〕234号)落实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

(五)排土场

?1、实际堆存量大于6万立方米且下游有人员聚集场所、居民区(点)、企业和其它重要设施的排土场是否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对评价报告确定的事故隐患,是否制定落实整治措施。

?2、是否制定排土场作业规程,作业管理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6条的规定;排土线是否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是否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是否有2%~5%的反坡;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是否有固定的挡车设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是否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捡矿活动。

?4、汽车排土作业时,是否在作业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安全标志;排土场滚石区是否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制定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1日前将上报市局矿山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30日以前,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对照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关键环节、重点装置和重点场所的检查,全面排查、治理、整改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要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限期整改到位,要及时将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的安排部署、排查治理隐患的内容、数量、责任人等情况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安监部门。

(三)督促检查阶段:8-9月,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9-10月,市安监部门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企业;10月份,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巩固治理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级督查组将在11月份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检查各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整改、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王建生,成员:申秀伟、叶森林、郑定胜、马旺林、杨琪。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安排部署,要结合本单位、本地的实际,精心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矿区和重大危险源,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加强工作实效。

(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安监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信息共享,有效运用“一岗双责”有力抓手,强化职责分工,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增强合力。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各矿山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充分应用各种舆论宣传途径,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安监部门要对在排查治理中走过场的企业进行通报,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安监局矿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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