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副部长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机电部副部长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机电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机电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部部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副部长可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5条机电部部长未在岗位时,机电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机电部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机电部副部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副部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在机电部副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副毛遂自荐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通防部副部长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通防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部长未在岗位时,通防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害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部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副部长副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通防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企业产销部生产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协助部长组织实施产销部安全生产,对产销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协调指挥责任。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修订(编)产销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负责审查基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部长、书记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5、参与编审安全技术措施,协助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6、协助落实集团公司、矿下达生产任务,安全生产目标,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协调各队生产任务及程序。

7.参与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

8.协助实施精细化管理,自主管理、合理人员配置,优化工时利用,正规作业循环和均衡生产。

9.协助本单位的生产成本管理、资源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修旧利废,节能降耗工作。

10、协助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11、协助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督促全部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12、协助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3、协助落实矿培训任务,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4、协助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措施及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15、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16、及时、如实向部长报告负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17、支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18、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0、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重大投入的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参与审查对基层单位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兑现的方案。

22、参与业绩考核和评先评优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篇4:技术副部长防治水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组织防治水办公室成员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任务。

2、参加编制全矿防治水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分析防治水工作情况与技术情况,制定技术措施,解决技术业务问题。

4、协助部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5、督促防治水技术人员做好防治水月度预测预报、月度矿井涌水量测量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6、完成部长和其他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篇5: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责任制(新)

1、协助部长贯彻执行《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设计规范》等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2、协助部长组织好安全生产会议,督促检查子公司、直属矿(公司)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3、负责督促子公司、直属矿(公司)抓好矿井采煤、掘进、轨道运输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子公司、直属矿(公司)抓好矿井采煤、掘进、轨道运输、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基层,掌握子公司、直属矿(公司)的生产部署及采掘工作面接替,跟踪调度矿井停产检修情况,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6、参与矿井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追查及处理工作。

7、指导子公司、直属矿(公司)合理编制采掘运安全费用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8、协助部长搞好雨季“三防”和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子公司、直属矿(公司)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实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