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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在区长的领导下,对本区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负责,协助区长搞好本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2、坚持八小时盯班上岗,为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按章指挥,坚持正规操作,及时制止“三违”。

3、组织处理现场的各类事故,对危及安全的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对专业领导检查的问题进行落实和监督整改。

5、协助区长搞好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活动,积极推广进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篇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运输区副区长

1、在区长的领导下,对全区运输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是全区运输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2、落实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及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

3、严格执行“三程一标”,抓好兑现作业、设备达标、运输工程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4、协助区长定期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区务会议,及时总结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安全措施,并保证落实。

5、掌握运输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与重大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6、落实运输区职工岗位培训计划,组织全区人员业务学习,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7、依法参加区长岗位安全培训,定期复训,持证上岗。

篇3:生产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在区长的领导下,做好跟(值)班期间和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

3、协助区长制定区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指导班(组)长合理组织安全生产,落实好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4、每月下井天数达到规定要求,坚决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5、在工作现场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规程和规定,跟班时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材料、设备、设施和工具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开工。经常巡回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质量情况、机械运转及设备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6、组织职工开好当班的班前、班后会,对当班的工作进行认真布置、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7、对跟班现场的关键工序及生产薄弱环节必须亲自指挥,确保安全。在跟班生产现场发现和发生事故时,要以身作则,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收工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处理。

8、参加区长定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协助区长进行治理。

9、支持安全、质量检查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大力支持安监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0、协助区长搞好各项生产准备和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全工区生产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区队召开的会议,经常向区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1、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4:机电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1、负责搞好本队机电设备的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机电事故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处理。

2、熟悉机电安全管理知识和规程要求,规范机电安全管理,保证岗位安全职责到位。经常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状况,并负责机电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月度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呈报区长。

3、负责搞好本区的机电标准化工作,负责机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失爆,保证完好率。

4、与安全区长一道定期组织机电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对本队所管辖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能迅速排除故障,最大限度地发挥机器的性能,提高开机率。

6、参加各种例会,提出机电管理方案。

7、参加新工作面的验收工作,对不合理的设备及时提出意见。

8、上岗要做好当班的安全检查工作,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出隐患,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进行监督把关。

9、经常检查、分析机电安全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采取超前防范措施。

篇5:运转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运转工区副区长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协助运转工区区长抓好本工区皮带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运转工区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运转工区副区长工作职责,配合运转工区区长抓好工区各项管理工作,保证井下皮带运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配合运转工区区长根据矿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落实本工区工作计划,协调各班组按照工作计划和安全制度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工区任务目标的完成。

第三条配合区长制定并落实本工区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

第四条及时参加矿和工区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安全指示精神,及时总结工区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配合区长按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技术素质。

第六条按时参加工区的安全隐患排查会,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七条配合区长作好安全薄弱人员和三违人员排查帮教工作。

第八条认真组织落实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转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一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转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运转工区副区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转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转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转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转工区副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转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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