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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队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监测队技术员是监测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监测队长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监测队技术管理工作。监测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人作,认真组织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齐全,消除监测、监控死角。

第3条掌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装置、安设、调试、维修等情况,对矿井安全监测负技术

第4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监测监控存在的隐患和不足,及时向队长或上级汇报,拿出处理意见。

第5条对新增设的安全监测装置要及时提出标准、指导安设和检验工作。

第6条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7条加强监测系统的定期标校管理工作,确保监测系统稳定可靠。

第8条负责监测资料的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对矿井监测系统排查出来的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3条监测队技术员对监测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监测队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置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监测队技术员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压滤车间机电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2、遵守国标及行业技术规范、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负责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及各项制度,参与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3、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技术方面的决策。

4、负责完善贯彻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及管理考核办法。

5、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6、负责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主安保能力。杜绝“三违”。

7、负责检查设备工艺指标,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提出安全技术方案。

8、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9、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审阅班组的安全技术台帐,并做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图纸的管理工作。

10、协助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做好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及质量体系、环境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管理工作。

11、参加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性评价活动,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方法,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12、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汇报,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参加和协助分析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13、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重大投入的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5、参与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按时参加各种安全会议,认真总结并汇报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和下步安全工作打算,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篇3:主洗车间机电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2、遵守国标及行业技术规范、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负责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及各项制度,参与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3、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技术方面的决策。

4、负责完善贯彻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及管理考核办法。

5、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6、负责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主安保能力。杜绝“三违”。

7、负责检查设备工艺指标,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提出安全技术方案。

8、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9、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审阅班组的安全技术台帐,并做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图纸的管理工作。

10、协助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做好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及质量体系、环境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管理工作。

11、参加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性评价活动,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方法,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12、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汇报,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参加和协助分析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13、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重大投入的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5、参与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按时参加各种安全会议,认真总结并汇报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和下步安全工作打算,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篇4:通防科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技术员在科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胜任本从业人员作,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主任工程师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编制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

第3条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规定要求。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主任工程师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整理工作。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参与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8条通防科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9条在通防科技术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通风队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技术员是通风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风队长的领导下主要负责通风队技术管理工作。通风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人作,认真组织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施工措施齐全,坚持一施工一措施。

第3条编制的措施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队长或上级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队长认真组织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6条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7条加强通风系统的优化管理工作,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矿井通风系统排查出来的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2条通风队技术员对通风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通风队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在编制的通风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通风队技术员对矿井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因措施有误导致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通风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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