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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销售是生活中很普遍的工作,因此销售人员也很多,那么该如何管理销售人员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销售人员的管理制度,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项:工作职责

一、全体销售人员必须遵循GB/T19001:2000和GB/T24001:1996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二、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策略,遵守公司的销售规定和政策。

三、销售人员是企业的形象,在外代表公司。着装应整洁得体,符合工作需要。

四、熟知公司产品的品种、性能和施工方法,坚定“真帝”漆就是真的好漆的信念,能解决一般的产品施工问题。

五、销售人员对市场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预测能力,准确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严格执行销售部门的考勤制度和例会制度,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次旷工的销售人员,扣罚一个月保底工资。

七、专卖店和形象店积分卡管理要到位,要求细心打出每一分的合格性和严肃性,管理好每季度的奖金。

八、销售合同采用公司统一文本,合同必须是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方才有效。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与客户签订合同,由此给公司或客户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销售人员承担。

九、协调公司与客户之间出现的问题,一切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十、积极响应公司出台的促销政策,及时将公司的新政策传达给客户,新政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签章方才有效。由于销售人员误传、错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签署的销售合同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十二、销售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根据客户的实际销售能力确定铺货量,杜绝客户利用在公司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大量进货。

十三、开发新客户,销售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如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公司资金是否周转正常等。并将相关资料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确定是否与该客户合作。

十四、对于有现货的订货,销售人员填写《定单确认表》,交财务办理相关发货手续。对于没有现货的特殊订单,销售人员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交相关部门评审沟通是否有供货能力,确认可供货后再与客户签订合同。

十五、所有赊欠的票据,必须有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和收货人签名,交财务保管,否则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十六、销售人员收回销货款应在48小时内交回公司,不得贪腐、扣留、挪用销

货款,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贪腐、扣留、挪用销货款金额的两倍处罚。因有特殊情况,应向销售经理请示。

十七、销售人员有责任督促客户按合同规定期限结算货款,结款以先结时间长

的款项为原则,禁止结新帐压老帐,并且做到结算的票款金额一致。十八、财务与销售人员每三个月核查一次客户,对于往来出现异常的客户限期

一个月进行清理。未清理完毕的,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经理,并且积极配合公司收集法律解决所需要的证据,在确认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销售人员按无法收回款项金额的5%予以赔偿。因销售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无法收回,销售人员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十九、客户如需退货,销售人员需报销售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二十、客户的退货,销售人员必须于当日入库,如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入库的,最迟于第二天上午9:00前入库。

二十一、正式销售员每月报销公共汽车月票40元,手机通话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二十二、有关用餐、赠送礼品、回扣、价格下浮,须经销售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填交公司规定的相关报表者,每次扣罚工资20元。

二十四、因销售人员个人行为造成市场混乱的(争户、抢户),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十五、浪费公司样品、工具、资料或其它材料的,按实际价值的1~5倍处罚。

二十六、本公司销售人员销售其它产品,按损坏公司形象处理,处2000元罚款,以示警告。

二十七、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好客户资料,杜绝客户外流。

以上条款在处罚过程中若出现重叠,以累计扣罚,当月不足扣罚金额部分结转至下月。

第二项:薪资、提成规定

薪资结构:保底工资+月效益提成+年终奖励

一、新销售员,试用期三个月,月保底工资1000元,试用期内无销售任务,无提成。表现优秀者可一个月转正,按正式销售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正式销售员,月保底工资1200元,销售资历满5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

1400元,销售资历满10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2000元。

三、销售任务:月销售回款额2万元,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提成:(奖给、返点、回扣给客户的金额不记提成)

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2.8%

20万元以上:3%

四、销售员新开发客户经销售经理审批后,每户累计回款额达到2万元者,每户奖励200元,该项奖励按月发放。

五、月销售回款额没有完成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扣罚当月保底工资:

未回款部分÷2万元×50%×1200=扣罚金额

六、为避免销售人员流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销售人员薪资一律延缓一个月发放。七、销售员严格执行客户管理评分制。

[1]每月按团队销售回款额的1‰提取奖励基金;

[2]每月评定一次;评定分数不合格的销售人员学习一个月,学习期间不发工资;

[3]每季度评选出两名最高分者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最后一名给予200元处罚,处罚款纳入奖励基金。

[4]对于每季度评选为最后一名者,公司给予除名;

[5]年末,奖励基金余额由销售部门作为活动经费。

八、年终业绩奖励规定:月销售任务2万元纳入业绩累计额。

80万元:2000元

90万元:4000元

100万元:7000元

110万元:9000元

120万元:2000元

130万元:15000元

140万元:18000元

九、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起模范带头作用。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篇2:教学人员评选奖惩制度

教学人员评选与奖惩制度

一、教师活动奖励办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级别、名次(等级)进行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5、30、25元,省级30、25、20元,县级15、12、10元,镇级10、7、5元,校级5、4、3元(不分等级只评优的按二等执行,分等级评为优秀奖的按三等降一档执行,均需有效证件)。

1、教职工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

2、参加各级会议交流工作经验;

3、在各级交流、评先或在cn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4、参加各级公开教学、优质课评选、教学比武;

5、学生集体参赛获奖的主要辅导者;

另:在国家、省、市、县发表新闻报道分别奖励20、15、5、2元。

二、获奖学生指导者的奖励办法

在上级各类评选、竞赛活动中学生获奖,学生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习作,对其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9、8、7元,省级8、7、6元,市级7、6、5元,县级6、5、4元,镇级5、4、3元(不分等级只评优的按二等执行,分等级评为优秀奖的按三等降一档执行,均需有效证件)。

三、校内班级活动记分办法

1、在学校举行的各类竞赛、评比中,均按班级获奖次数、名次(等级)对班主任进行奖励,一、二、三名(等)分别奖5、4、3元。

2、学校每周进行“文明班”、“升旗手”评选。被评为“文明班”的,每次奖班主任4元;学生被评为“升旗手”的,每人次奖班主任2元。

四、“优秀班主任”评选奖励办法

期末评选“优秀班主任”。按上述校内班级活动情况进行评选:所辅导班级在年级中相比,期末合计总分属前两名,为当然的“优秀班主任”,颁发荣誉奖。

五、参加上级学科抽测、竞赛奖励办法

年级内各班全抽的按如下奖励:班级单科(语、数、综合)总评获县前两名、镇第一名的,奖励科任教师50元,县第三名、镇第二名的奖励40元,县第四名、镇第三名的奖励30元(综合科的奖金由科任教师按卷面分数的比例分享,担任多班同一学科并多班获奖的,按最高的班级获奖数额进行奖励);年级内只抽一个班的只奖励上级排名的前两名。

2、班级各科总评获县前两名、镇第一名的,奖励该班任课教师100元,按所占分数比例分享;

3、年级各科总评获上述名次的,奖励包级领导50元。

六、期末教学奖奖励办法

(一)语、数教师:分3项记分:

1、总分记分:按单科总分记分,每10分记1分;

2、年级前50名记分:前10名、中20名、后20名分别记5、4、3分;

3、平均分记分:年级单科平均分第一名记200分,第二名以后的以第一名为基础,每降低0.1分减记1分。

以上3项记分之和系该科任教师总分。期末按年级单科评出一、二、三等奖: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奖金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学期的经济状况研究决定。

(二)常识科教师

计出所任学科总平均分,在常识科教师中评出一、二、三等奖: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

语、数教师兼任自然、社会课的,在语、数成绩居年级前2名的情况下,自然、社会成绩为年级第一名的,可评为期末校级先进工作者;五班前三名、四班前两名的,期末教学奖可提高一个档次。

(三)体音美教师

根据学期内工作情况评出一、二、三等奖:参加上级比赛获镇集体第一名(一等奖)、县前两名的,组内人员均为一等奖;比赛镇第二名、县前三名的,组内人员均为二等奖;镇第三名、县四名以后的均为三等奖。单项比赛没有评定集体等级,但学生个人成绩较好的,组内人员均为二等奖;没有竞赛均为三等奖。

(四)行管、后勤人员

根据学期工作情况,参考教学人员的教学奖和月奖数额,发放期末综合奖。

七、期末校级“先进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

1、评选,按下列条件对号入座:

①期末总评年级“优秀班主任”中的第一名;

②期末考试年级语、数单科、常识科一等奖获得者;

③在竞赛中获镇集体第一名(一等奖)、县前两名的主要辅导者,在镇以上学科竞赛、抽测中获单科班级前三名的任科教师。

④行管、后勤、政教、电教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2、奖励:进行物质奖励。

八、出席镇以上各类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办法

1、推荐工作由校务委员会组织进行,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工作为重,让事实说话,以工作成绩为主要依据。

2、以校级“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结果和“评优”结果为基础,根据名额推荐全面优秀和成绩突出者。推荐顺序如下:①先选出两个学期均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和两个学期期末教学奖一、二等奖者;②根据名额多少,先从各项均为第一名中选取,如不足再从各项均为第二名中选取;③如果名额较少,通过比较,从各项均为第一名中选出最优者;④根据名额还要考虑代表性、先进性和全面性,班主任、科任、行管、后勤人员等要占一定比例。

3、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

4、推荐、评选工作要做到指标、过程、结果“三公开”。(本文由文书帮小编编辑提供阅读)

九、毕业会考成绩奖励办法

1、学校根据会考(参考学科)成绩进行单科奖励:上级评比单科第一名的,按单科人均300元进行奖励;第二名按150元奖励;三名以后的不予奖励。

分配办法:①分别计出年级语、数单科总分,根据奖金额求出分值,乘以班级单科总分,即该班科任教师奖金。②按语、数获奖教师的奖金平均额对责任人进行奖励。③综合科根据名次计奖金,第一名300元,第二名150元,奖金额乘以班级数为该科奖金总数,由综合科全体教师平均分享。

2、镇评比语、数、综合三科全第一名的,奖金提高三分之一;一科第二名的,奖金下降10%;两科第二名的,奖金下降三分之一;三科全第二名以下的,奖金下降50%,取消责任人的责任奖。

十、“优秀教研组”评选、奖励办法

1、基本条件:①组内团结协作好,有开拓进取精神;②组内人员师德良好,无违纪现象;③教研、教改气氛浓,有成果(学年中组内至少有1人承担校级以上实验项目,至少有1篇论文在市级以上cn刊物上发表或交流);④教育建校质量高,师生对外竞赛获镇第一名、县前两名。

2、奖励:①学年末考核,组内人员每人加2分;②该组组长为“优秀教研组长”,颁发荣誉奖。

十一、学年末教职工业务考核办法

1、校务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业务考核工作。学期末,根据学期内各种记录,由包年级(组)领导按照《考核细则》的要求,实施对年级(组)内的人员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计出每人的总分。

2、召开包级(组)领导碰头会。各年级(组)根据考核分数,按照职称级别分类,每年级分别推荐1名班主任、1名科任,体音美组、常识组和后勤组各推荐1名科任,再按照下列办法进行选优:

①在推荐的班主任人选中,按级别对照上、下两个学期“优秀班主任”评选情况,先把两次均被评为“优秀班主任”的人员挑选出来,再根据指标数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取。

②在推荐的语、数科任人员中,按级别对照上、下两个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先把两次均为第一名的挑选出来,再根据指标数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取。

③在推荐的其它学科的科任人员中,参考平时表现、工作态度、对外竞赛成绩以及完成任务情况,根据指标数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取。

3、凡在学年内出现违纪情况或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其评优资格。

篇3: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七条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且未建有殡仪馆的县(市)为暂缓火葬区。

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政府(行署)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殡葬管理的需要,制定全省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各地新建殡葬设施,应当在全省殡葬设施规划内进行。

第十条县(市)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五)距殡仪馆较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建立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六)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申办殡葬设施在履行前款程序后,应当到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殡仪馆和公墓应当由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四条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两侧、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兴建坟墓。

第十五条火葬区内禁止建立骨灰坟墓。

第十六条实行土葬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墓地入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暂缓火葬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第十九条墓穴和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章殡葬管理

第二十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第二十一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二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火化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二十三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禁止播放哀乐。

第二十四条暂缓火葬区死亡者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深埋。禁止乱埋滥葬。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生产。各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实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内焚烧。

火葬区内禁止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除指定的公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全省总体规划要求,擅自新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在暂缓火葬区内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实行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殡葬管理和经营中,违反物价、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物价、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殡葬设施、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的价格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篇4:博物馆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博物馆人员管理制度

博物馆人员管理制度

一、本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博物馆秩序,做好馆区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南门每天开门时间为7:30,关门时间为22:00。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博物馆进出人员管理制度。本馆工作人员上班须佩带工作证。馆外人员要进入馆内,须主动接受门卫询问并填写会客登记,经许可方能进入。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进馆内。

四、博物馆闭馆后,任何人不得在馆区滞留。不允许在馆内会客、留宿。因公需要晚上加班的部门,须在当日17:30前到博物馆办公室办理加班审批手续。

五、物资出馆须持《物资出门证》并主动接受门卫查验。下班后馆区实行封闭,严禁物资出馆。节假日期间禁止物资出馆。

六、值班门卫要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值班馆领导报告。个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事先与馆办公室联系进行调整,不得私自找人顶替。

七、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教育,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管理、扰乱治安秩序者,交至校保卫处处理。

八、如由于门卫值班人员失职,给本馆造成损失,责任人必须依据相关制规定予以赔偿,严重者一并追究相关责任。

博物馆免费开放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县博物馆免费开放时的文物安全、观众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实现文物陈列展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更好地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值班方面:

(一)博物馆实行领导带班、职工轮班,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安全值班制度。

(二)每周为一班,每班分正副班共两人,全权负责本周安全、卫生、电话接听及相关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三)正副班交接时间每天为12时,14时30分;18时,20时。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轮流值守,节假日不休,做到不空岗、不误岗,确保安全。

(四)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开启防盗报警系统,否则可视为脱岗,若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如遇停电,系统无法运行,值班人员更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五)按时交接-班,若交接某一方在15分钟内不到者可视为脱岗,若本班发生事故,由脱岗一方负全责。

(六)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工作日志,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和来人登记;要随时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文物库房及展厅是否安全正常,照明及报警设施、消防防暴器械是否正常,发现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也不得由他人顶替。如有特殊原因需顶班者必须请示馆领导同意后,另行安排接-班人员。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要如实填写工作日志、值班日志,特别是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处理情况要进行详细地记录。接-班人员必须对所交实物:门、窗、锁、照明、防暴、消防、通讯、电视监控录像防盗报警设施以及文物库房和展厅(通过电视监控)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接-班。在周一馆长总交-班时,必须由库房、展厅管理人员、交接人、监交领导对库房、展厅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登记、处理。交接人、监交人签字后方可交接。并将工作日志、值班日志交办公室存档。

(十)由单位一把手负责牵头对安全值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时间为每周一;也可通过电话或实地随时抽查。对检查的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对脱岗、误岗等行为单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展厅管理方面:

(一)展厅实行集体负责制。各展厅实行两人两锁或三人三锁的总门出入管理办法,管理人员各持钥匙不能离身、不能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保管。

(二)所有陈列文物必须办理严格的出库登记手续,做到与库房文物档案帐帐相符,帐物一致。所有陈列文物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做到帐目清楚,资料齐全,档案一式两份。

(三)陈展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馆里规定的时间开放展厅,如有特殊需要临时开放展厅时,必须经馆领导签字批准,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开门。

(四)陈展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服务热情、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尽职尽责,树立良好形象。

(五)陈展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展览日志,整理汇总观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陈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六)陈展文物如有调整变化,必须做好出入库手续,同时做好陈展文物档案的调整手续,附文物入库收据,补办所展文物档案手续。

(七)陈展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陈列文物安全情况,文物保护环境服务设施情况,包括展厅照明、消防、排风换气设施、展柜玻璃等易碎易掉部件,以及防虫、防鼠、防潮、卫生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异常和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保持环境卫生,确保文物安全。

(八)陈展文物在陈列、调整、检查、保养及照明、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录像、展柜等设施的维修中,必须严格操作规程,采取妥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否则造成文物的损坏或重大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陈展文物一般不能进行拍摄活动,实属工作需要进行拍摄的,必须严格执行《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拍摄。

三、文物库房管理方面:

(一)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库房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房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二)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三)库房应规定安全容量,文物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随意堆砌。入库时按文物级别和类型挂牌标明,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四)对照明系统、防火设备等按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保证完整好用。应保持良好通风,可安装通风设备。

(五)库房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以尽快处理。

(六)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七)外来人员未经博物馆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库房,工作人员要入库须两人以上,并做好入库登记。

篇5:涉密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五、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六、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七、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九、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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