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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公司劳动保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以下是一篇最新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文章向大家展示了公司劳动保障的详细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一起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篇2:金河社区劳动保障站工作职责

社区劳动保障站工作职责

社区劳动保障站工作范围:就业在就业、社会保险的扩面续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其工作职责如下:

1、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信息和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情况;

2、采集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

3、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信息,积极推荐就业;办理申报政府购买岗位、非正规等有关手续;

4、办理辖区中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协助开展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

5、协助办理辖区内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费用申报结算工作;为参加医疗保险的长居外地或转外就医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等管理服务工作;做好特困、高龄、鳏寡、重病和残疾退休人员的帮困解难与走访慰问工作;

6、组织辖区内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7、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劳动保障工作。

篇3:单位劳动保障制度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有限公司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34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年以下的为9个月;**年以上**年以下的为12个月;**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篇4: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紧紧围绕我盟“四大战略、一个工程”实施的大局,通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完善源头监控,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引导我盟企业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净化我盟劳动用工环境、为繁荣我盟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价范围和组织机构

我盟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属评价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较大规模的用工企业的评价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组成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报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评价内容

㈠制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㈡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㈢遵守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

㈣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㈤遵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的情况;

㈥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㈦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㈧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评价标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如下:

㈠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⒈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依法协商、签订劳动和集体劳动合同;

⒊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⒋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⒎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⒏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⒐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⒑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⒒年度内无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

⒓年度内无集体*事件发生。

㈡劳动保障B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劳动保障诚信规范企业)

⒈连续两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⒊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⒍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⒎年度内无集体*事件发生。

㈢劳动保障C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

⒈年度内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⒊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当年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⒌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四)劳动保障D级企业评价标准(劳动保障诚信警示企业)

⒈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⒉不按有关规定招用劳动者;

⒊签订劳动合同低于50%、未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⒋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内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存在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⒍年度内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或发生涉及侵害劳动者权益内容的集体*事件。

五、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A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企业申报。有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评审委员会;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直接向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

⒉初步核实。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

⒊征求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处(科)室、单位对入选企业的劳动保障诚信情况提出意见,并反馈评审委员会。

⒋评审委员会评定。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评定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公示名单。

⒌社会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评定A级诚信企业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银行、税务、工商、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社会各界意见。

⒍公布结果。公开后没有出现异议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A级诚信企业,并在新闻媒体和锡林郭勒盟劳动保障网公布名单。

㈡B级和C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劳动保障管理情况,提出评价建议。

⒉征求有关部门各科室的意见。

⒊评审委员会评定企业诚信评价等级。

六、建立诚信评价激励约束机制

㈠实行评价等级动态管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确定后,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诚信评价标准,予以晋升或降低诚信等级:

⒈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降低一个诚信等级,直至划为D级企业:

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⑵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⑸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⑺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划为D级企业,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⑴拒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⑵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履行的;

⑷发生涉及5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并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属实的;

⑸发后5人以上集体*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⑹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⒊B级和C级企业认为达到A级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A级企业的评价;

⒋C级企业认为达到B级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晋升B级;

⒌D级企业经过整改后,认为达到C级企业的,提出申请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复核后,可向评审委员会申报晋级。

㈡实行分类管理

对评价出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⒈对A级诚信企业,采取鼓励企业诚信自律的方式,可免于两年劳动保障年检,除举报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免于日常检查;

⒉对B级诚信企业,采取年检审查为主、主动检查为辅的方式,除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外,年度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⒊对C级诚信企业,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劳动保障管理;

⒋对D级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发生违法案件从重处罚。

篇5:公路绿化养护劳动保障安全文明措施

1、养护机具使用及养护措施安全

(1)带刀片机具:工人在使用带刀片的园林绿化养护机具(如割草机、割灌机、绿篱碰剪、绿篱修剪机、高枝剪、手锯等)应注意人身安全,绿化养护工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带上工作手套,着装专业工作服,佩带安全帽,做好安全措施。

(2)农药机具:在使用农药机等绿化养护机具时,操作工作人应注意农药对人体的伤害,操作时应带上橡胶手套、专用雨衣及防毒面具,做好防毒措施。

(3)农药管理:农药等有毒物品有专职人员看管,农药进出有明确登记。对绿化苗木进行病虫害防治而进行的农药施用后,必须对此进行挂牌提醒,以防治附近居民特别是儿童触摸后发生农药中毒事件;农药施用后农药包装及瓶罐一律回收,以防污染水源造成人员中毒。

(4)其他机具:其他一般不出现对人有伤害的机具在使用过程中也要防止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以防对工作人员造成人体伤害。

2、交通车辆安全

辖区内维护区域属于市区,交通较为繁忙,需预防附近车辆不正常行使的发生,预防措施可以在靠近绿化带边道路侧进行竖牌对行驶车辆进行提醒,同时我们的护卫员要全程注意路边的交通安全情况,一旦发生车祸要第一赶赴现场,并立即通知管护部领导,处理赔偿事务;在白天我们的绿化和保洁工人也应在工作的同时辅助护卫员做好这一工作,使我们的养护工作做得更加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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