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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类别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谋私以权、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合同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2:合同管理制度汇篇

市发改委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集中核算转轨的要求和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单位独立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审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策要求,同时为把规范权力运行、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调动全委干部职工勤俭节约的积极性,增强机关工作活力,强化内部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证机关正常运转。

第四条统一账户、统一预算、统一台账、统一审核,不允许私设账目,规范建账,会计和出纳职责明确,分别设定,严格监管。下属单位咨询公司按原市财政核算中心管理办法,纳入委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收支预算,目标考核

第五条委属各科室对口各项经费收入及费用支出以科室为单位按月按进度核报,由委财务设立台账统一管理,各科室明确报账负责人按月核对收支金额,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报账程序实行报账。

第六条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工作经费争取任务数。

1、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招投标罚没收入由委财务开具非税收款收据,督促各科室及时入账、财政及时返还。

2、因各种特殊情况各科室向市领导、市财政局申请特批的工作经费、追加预算和各项专项经费申请拨付的报告,经市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必须留存财务室备查,便于委财务和相关科室与财政衔接,督促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支出:根据各科室和单位工作职能,每年确定基本费用支出控制指标,分别下达给各科室和单位。支出指标核定依据为:以近几年来各科室和单位实际发生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业务科室和单位工作实际需要以及各科室的实际情况。基本费用支出包括科室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和印刷费等,各科室支出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突破。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开支,由科室提出计划,说明事由,经分管领导审签,财务领导审核,报主任批准或委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实行目标考核。各科室争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争取工作经费和支出指标每年年初下达,各科室工作经费与支出挂钩,体现在经费收支预算中。

第三章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第九条委机关财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体制改革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不谋私利,坚持原则,做到日清(出纳帐务)、月结(会计财务)、三相符,即:帐帐相符、帐据相符、帐表相符。不经领导批示的发票不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报,一切按规定办事。在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坚持“划分事权,分工负责,厉行节约,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条开支范围及规定:

1、属委开支的包括:全委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含司机出差补助)、医疗保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基本支出;以发改委名义的接待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等;委主要领导的办公费、差旅费等。设备购置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列支,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财务领导请示主任后核批。10000元以上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提交委务会研究决定。车辆维修费用由委统一开支。车辆维修,由车队提出申请,按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委财务人员核结,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科室包干经费,主要用于科室人员办公、出差、接待等工作开支。

3、各分管领导的各项工作开支(含司机差旅费用、路桥费、油费,不含车辆维修费)由各分管科室对应包干。

4、车船燃料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控制,不在办公室管理并通过政府采购认定的油票不予报销。

5、委各项会议组织和经费结算、上级领导及各兄弟地市的接待经费按照《市发改委机关会议、接待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6、各科室争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当年超任务完成部分,按超收部分的20%作为科室当年工作经费。

7、在接待开支上,其费用标准可视情况适度掌握,由分管领导把关。

8、差旅费开支,除司机按规定给予出差补助,其他人员实行实报制。凡在市内、省内、省外入住五星级宾馆,须与主任报告,原则上按委领导300元/天以下,科级干部260元/天以下标准报销。

9、单项单次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需报告分管财务领导并请示主任同意后列支。

10、按照财政审核要求,办公用品、烟酒、礼品、打印费等必须附清单。

11、凡属于全委机关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奖金补贴等方面的开支,统一由委政工科按人事工资管理规定办理核定审批。办公室按政工科核定通知的数额,逐人登记造册支付。支付情况每年至少由政工科审核一次。

12、委内各科室所有大件物件采购必须通过办公室集中采购。

13、严格控制参加各种类型的考察、培训、研讨会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主任或委务会研究批准。

14、因工作需要各科室需请专家编制规划的,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和主任审签同意后,由主任(或指定代签人)与其聘请专家签订合同方可财务报账。

第十一条报账要求

1、所有费用开支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2、经费开支由科长签字,财务核定,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监,分管财务领导签报;

3、支出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印章清晰,大小金额一致;

4、支出票据按科目分类,按要求粘贴;

5、招待费、差旅费一次一贴;

6、各科室发生的费用不得跨季审核,否则不予报账;

7、出差、学习或其它公务活动需要现金数额较大时,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同意后可由经办人到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但借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请示委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对原来账龄较长的借款,委出纳人员要加强清查并督促归还,对接到催还通知后仍不归还的,于次月从本人津补贴中逐步扣还。

8、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9、报账时间要求:每周星期一、星期三。

第十二条报账程序

1、开支经办人按要求归类粘贴好票据。

2、委财务审核票据合法、真实性,并加盖审核章。

3、委分管科室领导审核签字。

4、主任审监。

5、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报账。

6、各科室科长为报账负责人。

7、签报后的票据交委财务会计报账,登记科室台账并记账。没有特殊情况下,本周会计业务原则上在本周周五办理完,由出纳提现或转账交付报账人,及时处理好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所有专项经费的收支全部由委里统一集中管理,凡重大活动、重大开支等专项经费支出须先拟定支出方案,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查,报主任批准,并在委务会上通报。

第十四条建立财务监督和报告制度

1、主办或承办有关会议,应按规模、规格确定标准,由相关科室造成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备案。

2、科室个人和集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任何款项,一经发现,由组织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对重大支出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室对有关会议费、汽车维修、重大接待费等进行监督。

4、实行财务月报制度。委机关及咨询公司财务报表、科室经费开支情况按月向委务会通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向全委干部职工通报,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市发改委。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制定的《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委机关编外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编外人员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外人员系指委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外借用、聘用的人员。根据工作分工,聘用人员设置管理人员、驾驶员、工作兼职人员等三类岗位。

二、借用、聘用人员手续办理

(一)借用人员由科室提出申请、推荐人选,分管科室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由政工科备案,并办理借用手续。

(二)聘用人员由科室提出申请推荐人选,报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由科室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交政工科备存。对同一聘用对象连续聘用不能超过3次(含3次),每次不得超过4年(含4年)。

(三)工作兼职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申报,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办公室聘用,聘用合同应注明兼职性质,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三、编外人员的待遇

(一)借用人员在原单位发放工资,委机关发放交通费及误餐补助费300元/月。

借用人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可享受与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同等标准的年终奖。

(二)聘用人员

1、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月工资(指工资总额,含各类补贴)根据学历(以毕业证为准)分为三类:本科及本科以下1600元/月,研究生1800元/月,博士2000元/月。

科室与管理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后,由委机关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委机关承担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应交纳部分即350元/月(2012年度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数1750元/月的20%,下年度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数核定),意外伤害保险100元/年。

管理人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可享受与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同等标准的年终奖。

2、驾驶员

驾驶员月工资总额(第一年)为1320元/月,以签订用工合同当月为起算时间,对驾驶员实行“四年一聘”,在聘期间,驾驶员每年增加工龄补贴40元/月;出车补贴分三类:下乡20公里以外10元/天、郴州行政区外26元/天、外省40元/天;节假日加班费30元/天。

科室与驾驶员签订用工合同后,由委机关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委机关承担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应交纳部分即350元/月(2012年度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数1750元/月的20%,下年度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数核定),意外伤害保险100元/年。

驾驶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年终可享受年终奖,标准参照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的50%发放。

3、工作兼职人员

工作兼职人员月工资为1000元/月,不享受委其他待遇。

四、开支渠道

编外人员的工资、年终奖、节假日福利由委财务年初列入相关科室预算。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机关有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

2、不按政策办事的、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岗位职责履行职任、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等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3、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触犯法律和依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6、聘用期间因服务态度恶劣等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和被服务对象连续二次以上举报,经查属实的;

7、因身体原因一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班的。

(二)委机关、聘用人员须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委办公室、政工科负责解释。

郴州市发改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并适时补充完善。

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等均为本委入帐的固定资产。

二、全委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作为使用单位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1人。办公室设固定资产兼职人员一名,具体负责委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主任或委务会确定,委办公室统一办理,并按财务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

四、所购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予以登记,手续完备后方可使用。

五、委科室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负责报主任批准,回收资金由委办公室登记入帐。其它部门不能私自处理固定资产。

六、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造成丢失、损坏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赔偿资产损失。

七、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人员变动需增减的,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其它处室不得随意调换固定资产。

八、委办公室财务人员协同各科室,每年定期进行核查盘点,搞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九、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为使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领导职责及分工制度

二、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并直接向分管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市政府领导负责。有关国民经济全局性的重大方针、政策、计划和措施的提出,经集体讨论,向市政府报告和请示,由市政府决定。

三、主任召集和主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主任负责签署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内作出的指示和制度的规章,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向市政府的报告,建议市委、市政府任免的干部的请示和委管科级干部的任免备案报告。

五、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协助主任工作。主任负责对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进行分工。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主任出差、出访期间,根据情况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同志代为主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

六、发改委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在主任和副主任或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领导下工作。受主任委托,协助管理有关科室工作或交办的专项任务。

第三节会议制度

七、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委务会议、党组会议、月度工作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八、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是委行政事务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主任认为有必要参加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全市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和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决定事关本委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及重大开支等等)及需会议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部署全局或阶段性工作任务;

(五)讨论决定本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由主任、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提出的需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委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领导成员同意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委务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副主任或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提出,办公室汇集报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前督促相关科室作好汇报的材料准备工作。

九、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由委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政工科科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指示,讨论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二)讨论机关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四)研究重大人事问题。研究、审批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管理的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意见;

(五)组织党组中心组及机关党员干部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六)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政工科汇集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组中心组建立学习日制度,每2月一次,每次一天。

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委务会精神全面了解上月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布置下月工作计划的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各科室负责人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二)通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协调调度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

(四)主任认为其他应该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

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收集整理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并复核上月工作完成情况。会后下达下月工作计划和通报上月完成情况。

十一、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工会联合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组织召开,相关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经请示市相关领导同意,可以通知其他单位同志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委务会议精神;

(二)研究专项工作;

(三)研究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具体工作。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或业务科室负责。

十二、严格会议审批程序。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发改工作会议,具体事宜由委办公室商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并经委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申报。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办理。

(二)以发改委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提出意见,一般性会议报请委主要领导决定,大型会议报请委务会议决定。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会务工作。

(三)召开全市发改工作会议以及大型专业性会议必须填写会议报批表,拟定会议方案,提前报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批表后,提出平衡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四)要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与会人员要根据需要从严确定,尽量减少参加会议人员。

(五)严格执行统一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三、会议室管理。

(一)会议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保证委领导活动和集体学习、会议使用。

(二)科室如使用会议室须事先经办公室同意,使用后须及时打扫卫生,并交还钥匙。

(三)爱护室内财产,不得任意挪动和搬走。空调、电视等贵重物品等不得随便使用,损坏财产照价赔偿。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乱扔烟头、果皮、杂物,不乱吐痰。

(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外来人员不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室内。

第四节请假制度

十四、主任在国内出差,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主任出差时,由办公室将主任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领导名单,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

主任出差返郴后,应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需向市政府报告。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返郴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主任,必要时在委务会议上通报。

十五、主任出国访问,需报请市长批准。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访,在主任同意之后,经外事办审核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按制度办理,陪同市领导出访和确需出访的工作,按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事项,参照出差办理。

十六、为便于集中力量研究大事,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或出访的时间尽可能错开。

十七、委机关各科室(包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郴出差、出访,须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同时确定一位同志代为主持工作。回郴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委领导汇报。

十八、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郴出差、出访应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节公务活动制度

十九、委领导一般不出席地方政府〔包括县(市、区)发改局〕以及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除市委、市政府以及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不出席开工、竣工、挂牌、命名、接见、照相、颁奖、剪彩等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委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办公室报告委主要领导统一协调安排。

二十、凡事先未经联系而直接邀请委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委领导应请邀请单位同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报请委主要领导批示后,答复对方。

二十一、我委一般不参加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不题词、题名。意义特别重大或与我委主要工作有关的,需报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同贺。其中: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我委工作有关的局级单位要求同贺的,需经办公室报请委领导批准后,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义同贺;局级以下与我委工作有关的单位要求同贺的,需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办公室名义同贺。以上均由办公室负责答复邀请单位,并由办公室向有关新闻单位出具同意同贺证明,各科室不得擅自表示同贺。对不宜参加同贺的,也均由办公室通知对方。一经发现冒用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同贺的行为,将追究侵权单位的责任。

二十二、委外副厅以上老同志去世,要求发唁电的,经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委外县处级干部去世,需发唁电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办公室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

第六节来访接待制度

二十三、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来委商谈工作,一般由委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委领导不能接待的,由办公室转请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待。

二十四、县(市、区)领导找委领导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委办公室联系。办公室要向对方问明领导的姓名、来委时间、商谈内容、涉及的部门、所需大致时间等,以便及时安排,避免领导突然来委,临时找人,增加在郴或在委的等待时间。

二十五、县(市、区)领导来委商谈工作,原则上按商谈的内容,由分管的委领导商谈。如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可以找主要领导商谈,同时相关分管委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共同商议。

二十六、县(市、区)领导来访需要在委内就餐,由分管委领导统筹安排,必要时报请委主要领导参加。

二十七、市直机关、群众团体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节办文制度

二十八、为使发改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事质量和办文效率,凡涉及本委机关公文的办理,必须严格按《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二十九、上行文

(一)上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党组织名义;凡向上级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

(二)请示应一文一事,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经市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若需以本委名义印发,可由主管委领导签发。“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和报告问题。因情况紧急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本委请示和报告问题的文电,除因情况特别急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隶属逐级请示和报告。

三十、平行文

(一)平行文是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机关或者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的行文,可以用函、知照性通知等文件。

(二)同市直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也可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单位不宜过多。

(三)本委内的通知、通报行文,一律由办公室按行文程序办文。

三十一、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如通知、决定、意见等。

(一)“通知”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二)“决定”是针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涉及问题带有方针政策性、指挥性。

(三)“意见”体现上级机关的商榷、探索的态度,往往是对重要问题表明态度,提出见解和参考的处理办法。

三十二、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应按照行文规则由主办科室起草文稿,科室负责人初审后交办公室核稿,由分管领导审阅(如需会签要请相关部门会签)后,呈单位负责人审发。

第八节阅文制度

三十三、阅文程序。委领导阅读上级来文和有关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定期送阅,领导对文件阅毕,应签署自己的名字,并及时送回机要室统一保管。

三十四、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各科室要纳入月度工作(当月要完成的作为计划外工作,可以下月完成的作为下月计划内工作)。

三十五、文件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传阅,对于有关的业务性文件,个别科室或个人需要借阅,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机要室保管。不准将机密文件放在科室或个人办公室过夜。

第九节附则

三十六、本制度由本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制订的《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终止执行。

篇3:D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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