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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中学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一、指导思想

为深刻汲取近期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确保我校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47号)和市教委《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教办〔2013〕38号)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二、组织领导

建立以校长、处室主要负责人、年级组长为体系的消防安全工作队伍,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勇

副组长:李光强刘五州黄笪程世均

成员:谢伟冉斌周光临万文新兰海彭时光

晏琪李曦范晓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程世均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主体建筑。

(二)排查重点

1、建筑施工、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前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各部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教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学校是否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按照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8、用电线路是否老化,绝缘胶皮是否破裂脱落。电源插座、电器等是否存在短路,运转不正常等问题。

9、是否建立并落实严格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场所电闸的开关,是否做到人走灯(机)关。

?四、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一律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师生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使用。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必须立即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立即进行更换。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立即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停止使用并迅速整改。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并迅速整改。

(六)对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教学、生活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教学、生活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立即报公安消防部门予以查封。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可能引发校园火灾的,一律报请当地公安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7月20日前,学校召开本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并对照标准排查整治,并填写《渝中区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明细表》报送区教委安稳办。

(二)全面排查整治。9月10日前,学校要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学校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的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报告市教育局。

(三)检查验收。10月10日前,学校将组成检查组,对各部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部门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二)落实责任,群防群治。

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发动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三)严格督查,确保实效。

学校将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对工作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发生亡人或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2:某某县水上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水上运输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针对安全检查中排查的安全隐患,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行动。为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强化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水上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为主线,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落实年”的有关要求,重点排查和整治一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和自然灾害损失,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促进水上交通安全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认真落实水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水上安全管理实际,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立水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对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港口码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船主、船员及码头业主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水上运输船舶、港口码头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使水上运输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违章经营得到有效遏制。

四、整治范围

(一)整治区域:本辖区**水域。

(二)整治主要对象:

一是检查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特别是“四客一危”的水路运输企业及营业资质。

二是采砂船舶是否持有海事机构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

三是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堵河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四是船舶超载运输(包括客渡船、砂石船舶)。

五是在严禁夜间航行的通航支流水域航行的船舶。

六是运输船舶是否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足额配备适任船员。

七是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航行资料及船证相合情况。

八是砂石码头是否按照港口法的相关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水域安全许可。

九是其他违法行为。

五、时间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1年7月15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7月15日至8月5日为动员部署宣传阶段

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利用电视、网络、版报、简报、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阶段:2011年8月6日至25日为实施大排查阶段。

突出重点,细化排查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对重点目标逐一进行评估,按照“谁排查、谁负责”和“谁排查、谁整治、谁销号”的原则,建立完善档案,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空档和死角。

第三阶段:2011年8月26日至10月25日为实施大整治大大执法阶段。

1、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码头和渡口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

2、全面掌握辖区船舶、码头和渡口数量及规范经营情况。

3、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从事水上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安全培训等有关情况。

4、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码头、船舶业主及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四阶段:2011年10月26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整治验收阶段

1、在县安监局、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集中整治。

2、组织对从事水运运输船舶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的培训。

3、严格查验运输船舶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船舶是否按照核定的吨位装载运输;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航行;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船员;码头是否有经营权等违法行为。

第五阶段:201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为“回头看”总结阶段

七、工作内容

(一)“四客一危”航运企业。加强对“四客一危”航运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四客一危”水运企业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对近5年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实行过停航、停业整顿的运输、服务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港口码头的检查必须100%覆盖。对因疏于管理,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水上交通和险情的船公司、船舶、港航部门要给予停业、停航整顿处理,并由海事部门对当事船舶实行重点追踪管理,情节严重的要将公司所属船舶全部列入重点跟踪名单。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船舶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员和主要责任的的当事船员实行行业禁入。

(二)客渡船安全。继续推进客渡船改造、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和渡改桥工程。重点对客渡船舶安全设施设备(如:客渡船救生衣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和签字发航、“六不发航”(即: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的执法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三)货运船舶超载。对辖区水域内船舶存在“大船小证”和擅自更改船舶吃水、载重线情况进行一次逐船复核排查,对擅自更改船舶尺度和船舶水尺的船舶应撤销其船舶检证书,并责令限期整改。继续加大采、运砂石船舶的检查整治,对证照和安全设备不齐、采挖区域变更及超载行为进行制止、收正和打击。

(四)水域无证船舶和农民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严查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夜间航行、挤占客渡船码头和占据航道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对群众出行确有需要的且船舶技术条件基本满足安全要求的,对其进行技术评估,督促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后完善有关检验、登记和劳动手续,并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对确实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船舶要坚决淘汰,以保证当地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五)水上交通应急救助预案和应急装备。针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对水上交通应急求助预案、应急物资、装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迅速完善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

(六)水上交通汛期安全。按照水上防汛安全工作要求,落实好客渡船减载、停航封渡和船只停泊等各项工作,重点跟踪检查渡口船和港口码头的防洪情况,防范山洪、泥石流、地质滑坡对港口码头、航道和运输筹办的影响,确保水路安全畅通。

篇3:Z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方案

为了巩固我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成效,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考核对象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督查考核内容

(一)日常监管工作。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食品原料规范存放、餐(饮、用)具消毒保洁、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工作等。

(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查办案件和行政处罚情况,包括:行政处罚程序、处罚实体内容、处罚文书制作和处罚案件数等。

(三)行政许可工作。

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包括: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依法规范、事项公示、受理与决定、档案管理等情况,以及便民服务、简化服务流程、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四)专项整治工作。

是否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三、督查考核方法

(一)成立督查组。成立以县卫生局党委书记龚锐平为组长督查组,副组长梅联球(县卫生监督所所长),成员朱洪焕(县卫生所副所长)、吴杰(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助理)、林涛(县卫生监督所一股股长)。下设办公室,朱洪焕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日常工作。

(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及现场抽查方式进行。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考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随机抽查大型餐饮服务单位1家、中型2家、小型3家、学校食堂1家。现场督查考核占总分70%,其它综合督查考评占30%。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方案。各按照《南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督查考核方案,督查组定期开展督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8日前)。

(二)信息上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形成本地督查考核总结、汇总本季度处罚目录并上报。

(三)责任追究。在市督查考核工作中三次个季度在全市排名倒数两名的县(市、区)或县督查考核组反馈的问题拒不改正等情节,将依照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闽委办发〔2012〕15号〉及*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平市关于对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南委办〔2012〕74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附件:1.2014年**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督查评分表(30%)

2.2014年**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现场督查评分表(70%)

**县卫生局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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