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档案管理细则范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学校档案管理细则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学校档案管理细则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内容,来看下面:

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等各项工作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档案是指建校以来,学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将档案工作纳入自身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本校的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他的校领导要检查、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业务上由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校在校长办公室下设置综合档案室,它既是本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各类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

第六条本校档案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并努力完成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二)负责规划、协调全校档案工作,并负责对本校各系、部、处、室、科等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制订和组织实施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档案综合管理水平;

(四)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和保管全校各类永久、长期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的安全防范、修复、复制、保护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或利用工作;

(七)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查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八)负责组织全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九)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工作;

(十)开展档案理论和档案业务的学术研究,组织和参加校内外档案业务研讨、交流和协作活动。

第七条本校各部门须有一位负责人分工主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适当的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档案队伍建设

第八条本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九条本校档案工作人员,编制数由学校根据本校规模及收藏档案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本校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十一条本校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本校各职能部门应对用于保存本部门归档文件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在其经费中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本校遵循方便利用、安全保管,有利发展的原则,为综合档案室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存放声像特殊载体档案的库房,应配置恒温、恒湿设施。

第十三条学校应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置复印、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逐步实现电子计算机管理与档案缩微化。

第五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四条本校应逐步完善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本校各部门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验收、总结各项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验收、总结档案工作。

第十六条本校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综合档案室的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综合档案室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

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不予评奖。

第十七条本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制度,学校各部门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的档案工作,并确定适当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形成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各部门课题组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由立卷入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装订后将属于长期和永久保存的档案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

学校综合档案室对各业务部门的立卷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部门、课题组立卷归档是本校档案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基础,各有关部门必须分工明确、协同配合。

学校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各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都应把涉及相应范围的档案工作列入自己的职责范围,督促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认真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本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本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纪要;党政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方案、汇报、总结、规则章程、统计报表;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教学类

主要包括本校在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教学综合管理、学科与实验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学与实践、毕业生、教材等工作内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

(三)科研类

主要包括本校在科学研究管理和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反映科研综合管理、科研准备、研究实验、总结鉴定、申报奖励。

推广应用等工作内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

(四)基建类

主要包括本校在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基建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基建预算、概算、决算、器材管理等方面内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

(五)仪器设备类

主要包括本校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全部活动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六)出版类

主要包括本校编辑出版的学报、校报。

(七)外事类

主要包括本校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境考察、讲学、合作研究、进修、留学及本校聘请的外籍、

港澳台专家与教师(含客座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校涉外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友好往来等有关文件材料。

(八)财会类

主要包括本校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凭证、帐薄,报表、工资清册等材料。

(九)声像类

主要包括反映本校各项活动和历史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以音响,画面形象等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磁盘、影视胶片、缩微胶片、光盘等)及其相配套的文字材料等。

(十)实物类

主要包括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和境内外知名人土来校参观访问的题词、题字等手迹材料;境外、校内外的团休,

个人和校友捐赠的纪念物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荣获国家、省、市级各类奖品(奖状、锦旗、奖杯等),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二十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蓝黑墨水书写,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案卷归档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归档时间

1、党政部门和按年度归档的部门,于翌年六月底前归档。

2、各教学部门和须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于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3、科研、基建、生产设备的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归档。

(二)档案移接手续

学校综合档案室接收档案时,应根据档案目录,与移交人共同清点,对重要的、机密以上的案卷,要逐页清点,经查对无误,方可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由各部门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自己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正本以外,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统一的移交时间移交给本单位档案人员转交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学校综合档案室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对于个人向学校综合档案室捐赠档案,视珍贵程度,学校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综合档案室应注意向境内外征集与本校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调出及离、退休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必须清还档案,没有学校综合档案室签字,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校各类档案都是学校的重要财富,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将档案视为私有。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综合档案室依据《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负责对本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的排列。

第二十八条本校各类档案按其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一)永久:凡反映我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本校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一是上级领导部门针对本校所发的重要文件材料。

(二)长期: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本校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它包括本校产生形成的和上级领导部门及有关部门所发的与本校工作有关的比较重要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

(三)短期:凡在短期内本校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含十五年)以下。

第二十九条本校综合档案室负责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造册报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三十条本校综合档案室定期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库存案卷数量、档案的利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局、省教育厅办公室报送本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本校综合档案室应建立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并有防火,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湿、防高温、防曝晒等设施;要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护,

对已破损,虫蛀、霉烂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要有安全保密制度,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主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三十二条本校综合档案室设立供查阅档案资料的阅览室,积极开展档案利用与编研工作,主动提供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学校综合档案室开放档案,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本校教职工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者,凭本校工作证,校外单位或个人,还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则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复制;

(二)利用者要求复印档案,由综合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三)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第三十四条本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三十五条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档案管理办法细则2019

档案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

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

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

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

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请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瞒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间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微缩品代替原件。

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抱经档案形成党委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抱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基建档案管理细则范例

基建档案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酝酿、立项、施工到竣工使用整个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必须进行整理立卷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像、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基建档案管理细则:

基建档案管理细则【1】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档案管理,促进基建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基建档案材料齐全、真实,根据国家有关基建档案资料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施工到建成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

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竣工、审计、保修、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2、项目管理科负责全处基建档案管理工作,校园建设处在项目管理科设立档案管理员岗位。

各科室对业务范围内所形成的各类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均应作出明确要求,落实到相关人员,同时要做好基建档案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档案资料的齐全、真实负有责任。

档案管理员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根据金华市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的要求,以基建项目为单位进行预立卷和归档工作。

3、基建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进程同步。

项目建设过程中,现场代表应要求各参建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

在签订基建项目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基建档案资料归档和工程款支付相挂钩。

每月工程资料经监理和现场代表检查认可后方能支付工程款。

4、基建项目档案资料分四个节点进行收集整理:项目前期工作开始至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止;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审计结束;保修结束。

相关节点责任人应将原件交给档案管理员存档,今后工作中需要使用该材料,需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档案管理员对接收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资料应做好清点、签字等书面交接手续,并做好目录清单,

同时负责审核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归档相关标准和规定,校园建设处其他相关人员应负责审核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

5、档案管理员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两个月内完成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将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材料一套按项目做好内部存档工作。

项目管理科应逐步推进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建立基建档案数据库。

6、对由于个人疏忽、失职造成重要档案资料遗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蚌埠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档案是重要的工程技术资料,是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历史凭证,是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管理、维修、改建、扩建的依据。

第三条制定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档案管理,提高工程档案的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基建管理工作服务。

第四条基建工程档案工作接受学校综合档案室的业务管理和蚌埠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部门立卷的管理体制,由档案资料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条档案资料管理专职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努力学习档案工作专业知识,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档案管理工作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利用5个环节。

(三)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按时做好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工作。

(四)负责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档案和工程资料的保管、安全、保密和提供利用。

(五)定期检查档案装具及案卷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参加学校档案室和蚌埠市城建档案馆组织的各种检查、评比工作。

第六条基建工程档案工作是基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纳入基建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1名专职的档案工作责任人,有关科室指定直接负责收集归档材料的工作人员,做好归档材料的收集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工程档案的收集是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收集。

第八条工程档案归档材料的收集是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各职能科室和全体职工共同的责任,必须提高档案意识,认识到工程档案的重要性,齐心协力把归档材料收集齐全。

第九条工程项目立项、投资归档材料的收集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承担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编制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完成后应当立即向档案资料室移交归档材料。

同时,处领导检查、落实。

第十条认真做好工程项目设计、设计变更及规划报建归档材料的收集工作由工程科负责。

承担设计委托及报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完成后应当立即向档案资料室移交归档材料。

同时,处领导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工程项目招标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利用工作由工程科负责。

为了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工程科必须在每项工程招投标工作完成后10天内,向档案资料室移交3套完整的招标文件。

同时,处领导认真做好协调、落实。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及施工报建归档材料的收集工作工程科负责。

同时,处领导认真做好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档案资料管理专职员应当及时了解各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有关负责收集归档材料的工作人员及时移交归档材料。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借用已收集好的归档材料时,按档案保管利用的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限定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收到归档材料后必须随时整理、分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已整理好的归档材料应使用专用的装具装好,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存放在专用的柜子里,建立归档材料检索,取放方便。

第十七条处工作人员查阅或复印工程档案,须经处领导批准,认真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档案资料室内进行;查阅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案卷,严禁涂改、毁损、抽拆和改变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校内单位、个人查阅或复印工程档案,须经处领导批准,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校外单位、个人查阅或复印工程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必要时须经学校档案室或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工程档案的原件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校内单位、个人要写出书面借条,经过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校外单位、个人要写出书面借条,经学校档案室或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确需延长的,须按上述程序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专职人员要坚持每月清理档案借阅情况,到期未还的,及时催还;问题突出的,及时报告处领导,协调解决。

篇4: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细则办法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内容

1.实验室的建立、建设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2.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各类学生上课情况、学生实验报告、成绩记录、实验项目开发情况记录等。

3.实验室人员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项目数及其工作量。

4.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论文、专著、鉴定、专利、获奖等情况。

5.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的总台件数及金额、固定资产帐卡、随机技术手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原始记录。

6.单价5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国家科委23种仪器设备,单价虽不到5万元但属于精密稀缺设备)的申购报告、领导批复;开箱记录及装箱单、安装调试记录及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使用、维修、故障、事故记录等。使用维修记录,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始资料:申报表、论证报告书、审批计划单、订货合同及有关来往信函等。

(2)设备的开箱验收单、说明书、合格证、附件清单、随机图纸、外观照片等。

(3)安装调试记录等。

(4)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方面的资料和管理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5)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记录。

(6)降级、报废、处理的报告、批示等。

7.自制设备的任务书、技术总结报告、鉴定材料、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8.实验室用房及环境条件的各种技术资料。

9.实验室工作的各种统计报表。

10.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和本实验室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

1.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分类编号、存档等工作。

2.实验室工作人员及时将自己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交给实验室主任。

3.实验室工作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短期和与设备共存三种。

4.学生上课情况、实验报告、成绩记录、实验项目开出情况记录属短期保存资料,一般至少应保存三年。

5.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应与设备共存,即保存至设备报废之日为止。

6.除上述两项资料外,其它资料均应长期保存。

7.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借阅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

8.档案管理员的工作要相对稳定,如工作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

9.单价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包括国家科委23种仪器设备,单价虽不到5万元但属于精密稀缺设备)的设备说明书、装箱单、保修单及全套随机文件原件交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复印件由使用人保存;由使用人保存的还要包括:论证报告、开箱记录、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使用、维修、故障、事故记录等材料。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

篇5:活动档案管理细则模板

活动档案管理细则一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全市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著名外国友人、国内知名人士(包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各领域杰出人士、宗教界知名人士等)、华侨领袖、有名望的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在本市的访问、考察、参观等活动;

(四)本市副市级以上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五)本市重大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体育、外事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六)本市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的处置活动;

(七)本市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切实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本级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方案或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保障措施,并将重大活动及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或计划及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工作与重大活动同部署、同推进。

第八条组织承办或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关于重大活动的请示、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字、题词、简报、总结、通知、信函、请柬、贺信、名册、通讯录、会议纪要、宣传材料、纪念册等各种纸质、电子文件;

(二)关于重大活动的照片、音频、视频、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新闻媒体关于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

(四)关于重大活动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五)重大活动形成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重大活动档案保管期限界定、整理、编目、鉴定等工作,执行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等标准。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与移交:

(一)组织承办单位为一个单位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组织承办单位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单位的,重大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归入牵头负责单位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其它承办单位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牵头负责单位移交,本单位可保存重大活动档案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

(三)组织承办单位为临时机构的,重大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移交进馆前,临时机构档案人员不得撤回原单位。

(四)组织承办单位委托、指定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应责成有关新闻媒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承办单位移交一套原素材声像档案。

第十二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加强重大活动档案数字化,提高重大活动档案利用水平。

组织承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必须同步移交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的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组织、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鼓励其他组织、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四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向利用者提供重大活动档案时,应当逐步用各种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复制件由国家综合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重大活动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明知所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葫芦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活动档案管理细则二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在自治区内召开的国家级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内的公务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自治区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六)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

(七)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民族、宗教活动;

(八)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置活动;

(九)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五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九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简报、宣传报道、总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具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移交一套原素材音像档案。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与移交:

(一)重大活动由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重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牵头单位档案全宗,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参加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将相应的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三)重大活动设立临时机构的,临时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临时机构撤销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三条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归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未经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转让、赠送重大活动档案,不得私自携运出境。

上述其他组织和个人因保管条件等其他原因不利于重大活动档案安全保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措施,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捐赠、寄存者对所捐赠、寄存档案拥有优先利用权。

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利用寄存的重大活动档案时,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十六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及保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并造成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损失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依法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非法买卖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携运禁止出境的重大活动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