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文小区管理规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南文小区管理规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文南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文南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约束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服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服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按照文南小区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提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规定,并事先书面向小区物业服务处提出申请。物业服务处对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于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可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业主承担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物业服务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因自有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由业主进行维修或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一、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告知和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服务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业主将住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及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改变住宅用途的业主承担。

十四、业主安装空调、油烟机和排气扇时,应报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并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安装,不得污染楼宇外墙。

十五、业主安装遮阳、防雨设备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安装;晾衣架不能伸出楼宇外墙或阳台。

十六、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业主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垃圾。

十七、上层业主在浇花、晾衣物、拖布时,应防止水滴入下层,否则应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十八、小区内商铺网点统一管理,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严禁在小区内设置各种摊档,各商铺经营时严禁外摆外卖。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维护房屋外观整洁、统一,房屋的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造成公用(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二十、本物业服务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及布局等;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房屋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五)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安装护栏、晒衣架;

(七)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高空抛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乱设摊亭和集贸市场;

(十一)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按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二十二、使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十三、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二十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十五、业主或住户如违反本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与业委会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因违反本规约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可收取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仍未缴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上门催收以及在小区公布欠费名单等方式催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各种管理收费按惠州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执行或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来执行。如因政府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物价局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八、本《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和物业服务企业认可后生效,《规约》范本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房屋主管部门调解,或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九、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篇2:科技大学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科技大学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广西科技大学东环校区职工生活小区

坐落位置:柳州市东环大道268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当于每月20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按规定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未经市容局批准不得擅自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动物,不得扰民,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四、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3、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4、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5、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五、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严禁货车进入小区内停放(为小区业主运送货物临时停放的除外),以免影响小区内的交通安全、防止汽车制造废气污染小区环境和损坏小区道路。

4、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其他。

六、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等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七、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规约的规定。

八、其它。

第四章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处每日3‰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的,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业主改正并将情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

修和拒绝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

第五章其他事项

一、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二、本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然无效。

三、已生效的管理规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六章附则

本规约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

篇3: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宁波市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所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在物业销售前已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水木清华;

座落位置位于鄞州区集仕港镇望春工业园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约122779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走廊、户外墙面、屋面、公共进户门等;

2、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由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和设施。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七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

1、交纳装修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2、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建筑物的墙、柱、梁等结构体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风抗震及抗渗水能力;装修材料应分散堆放。

3、业主应按装修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应考虑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突出体现物业保值增值的长期功能。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以免给物业整体设计带来破坏而影响自身利益。

第九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装外墙墙檐或公共进户门;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安装卫星接收器、燃油锅炉);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违反规定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9、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增大荷载;

10、不得高空抛物;

11、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或擅自在本物业外观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14、不得在公共场地、设施、绿化带上晾晒衣物;

15、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对本物业外立面装修,遵守以下规定:

1、保持原外立面设计状态,不任意改变或安装其他构件和设施;

2、阳台不得私自封闭,如需封闭需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统一式样、规格、颜色封闭;

3、露台不得违章搭建;

4、空调外机安装在原设计位置或物业管理企业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安装防盗窗(栅)的,应将防盗窗(栅)安装在窗内侧;

6、晾衣架设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装花架、雨蓬;

7、不得改变公共部位原有设计;

8、公共进户门处不得擅自加装门等设施;

9、沿街商铺广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装,不得另行安装;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如下,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集中装修期间07:00时――21:00时;

集中装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时――18:00时;

其中节假日施工时间为08:00时――12:00时

14:00时――18:00时,

进行高噪音、大灰尘、有异味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

09:00时――11:00时,

14:00时――17:00时;

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设摊点、跨门营业;在店铺外的走廊上放置杂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3、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挂、设立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6、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化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7、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1、22座以上客车、货车(如有搬家等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入)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道和绿化等场地停放;

4、使用停车位的业主,应承担车位的综合服务费或租赁费,且车位仅可作停放车辆之用,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5、有私家车位(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将机动车停入私家车位(库),不得停放于公共车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确有临时性停车需要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装卸货、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业主在出租物业时,不得拆改卫生间、厨房及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不得在屋内增设卫生间、厨房等;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不得群租。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应遵守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2、因宠物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或对公共财产、其他业主的财产损失的,由宠物饲养人负责。

3、遇重大疫情时,宠物饲养人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益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宣传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支付滞纳金,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主在办理交付手续后或在符合交付条件而由于业主自身原因延迟交付的,不论是空置或业主没有入住使用,业主均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或签字)

年月日

篇4:星河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金和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金和家园物业管理(以下简称本物业)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统一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l、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理修缮。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人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沽、美观、畅通、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渗、漏、堵)押金予以退还,否则,限期整改并视违章情况对装修押金予以扣除。装修垃圾如属统一清运的,还应同时缴纳垃圾清运费。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在本物业范同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2)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

(3)擅自在住宅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乱挂、乱贴、乱圈、乱占;

(4)擅自移动、占用、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住宅区共用设施;

(5)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6)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7)排放各种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标准的噪音;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生活;

(9)庭院、楼梯间停放白行车、堆放杂物、设置盈利性扰民娱乐设崦;

(10)共用休闲场地、绿地存放机动车辆;

(11)从室内向室外抛垃圾和杂物;

(12)饲养禽畜;

(13)践踏绿地、损坏树木、种植蔬菜;

(14)摆摊设点、人肆喧哗、叫卖:

(15)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人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人会的常设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行使各项权利。

2、第一次业主人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50%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方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均应按时山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为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有法人公章。

5、业主人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以后的业主人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

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50%以上投票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己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人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需决定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通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或住宅为l票,非住宅房屋每份房地产证书l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违约责任

违反本规约业主条款l、2、3、4、5、6、7、8、9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暖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或承担违约金,并将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后,经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业主术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3‰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暖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l、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各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的已住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规约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3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对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白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5、本规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篇5: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宁波市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一、根椐《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本物业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所拟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买受人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三、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桥镇宋家漕村;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建筑面积:13600平方米。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企业厂房南至:望童路西至:海曙区空地

北至:海曙区空地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备设施,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智能化系统等;

4、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半地下室停车位、地面机械停车位权属为建设单位所有。

七、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八、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九、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十、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十一、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时间为7:00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