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搬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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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搬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负责全矿井上下轨道、安全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安装、维修和维护工作。

2、负责井上下矿车的供应调剂、排矸、拉煤、设备材料的接送,负责全矿矿车、叉车、平板车以及罐笼的维修、维护和日常管理,要按时接送上下井人员。

3、负责井上下主要运输斜巷大型绞车的安装和日常管理,以及管辖区域内的扒钩设备管理。

4、负责本区域内的机电设备、配件的维修、维护工作,按时完成矿交给的应急工作。

5、机电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大型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小型电器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事故率降低到1%以下。

6、主要运输轨道完好率达90%,辅助轨道和采区轨道完好率达85%以上。

7、矿车完好率达85%以上,机电设备和矿车维修率5%以下。

8、齐抓共管,确保落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做到人人肩上有指标,让组长向班组保证,班长向区长保证,把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到位。

9、严格质量,确保落实。认真按照施工标准和“三大”规程施工,做到一施工一措施,使人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把质量标准严格抓好兑现,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0、加强设备管理,大型设备和小型电器实行包机制,确保大型设备台台完好,小型电器达到标准要求。

11、主要轨道和采区轨道及相关辅助设施分片包干落实到人,做到凡事有人负责,确保矿井运输畅通。

12、矿车、叉车、平板车和实行班组负责制,凡涉及车辆问题,全部落实到班组,实行服务质量与收入结合,提高服务质量,为生产提供一流的服务。

篇2:通防工区注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认真学习和掌握三大规程、矿井安全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安全指令、指示。注氮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在班长的领导下,干好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做到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严禁三违,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注氮工应掌握制氮机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知识。

4、注氮前应首先检查管路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汇报工区值班人员。

5、注氮时注意检查注氮机产氮地点及附近氧气的浓度,防止氮气泄露,窒息伤人。

6、注意维修保养好注氮装置,控制好工艺流程,保证注氮质量。

7、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确保注氮机正常运转后方准交接;上井后将当班的工作情况及时汇报工区值班人员,并将注氮量及其他情况作好记录。

8、严禁脱岗、串岗及酒后上岗,严禁任何无关人员随意触碰注氮机组。

9、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篇3:通防工区注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认真学习和掌握三大规程,矿井安全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安全指令、指示。注浆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在班长的领导下,干好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做到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严禁三违,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一)地面注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地面注浆工负责地面制浆、排浆及注浆系统的相关维护工作。

2、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不断熟悉本业务,按要求作好本职工作。

3、熟练掌握本工作范围内不同泥浆的配比方法,能够按要求配制井下需要的泥浆浓度,保证地面合理的下浆量,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4、对地面注浆各系统经常检查及时维护,使之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能单独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区队领导,以便安排人员处理。

5、要爱护水电设备及各种资源,杜绝浪费。

6、接到井下停浆电话后,要立即关停搅拌机,并关好注浆管路的阀门,然后给水冲洗管路,清理、冲刷泥浆池。

7、本班下浆工作结束后,制备下一班所用(部分)泥浆,并将卫生打扫干净。

8、注浆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及时填写报表,并送达有关部门。

9、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二)井下注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井下注浆工负责井下注浆防火及注浆系统的相关维护工作。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按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3、按规程要求对井下存在自燃隐患或发火地点进行注浆。

4、做好对注浆管路的巡回检查及日常维护工作;严禁空岗,严禁弄虚作假。

5、对密闭注浆要注意溃浆,对采空区注浆要注意工作面出浆。

6、对密闭出水及工作面涌水异常时要查明原因,及时汇报区队领导;尤其要注意停采线密闭注浆时的观察。

7、发现管路浆液不畅或管路阻塞时要立即通知地面下浆人员。

8、对管路进行维修时,要严格按操作程序办理。

9、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篇4:工区顶板管理岗位责任制(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我矿的顶板管理,保持我矿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顶板分析管理责任制。

一.区队长

1.采煤、掘进区队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国家《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中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照执行的指令。

3.监督落实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矿制定的各项顶板管理制度。

4.参加矿召开的各种顶板管理会议,认真开好每月的顶板活动例会。在布置工作中应该详尽安排可能遇到的顶板问题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负责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和措施,经常分析本区队的顶板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顶板变化及顶板管理工作情况。

6.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枣庄矿业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和检查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立即整改。

二.工区书记:

1.采煤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2.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顶板维护管理工作。

3.抓好顶板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4.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5.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顶板管理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6.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副区长:

1.在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采煤工区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2.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顶板维护管理工作。

3监督支架工,维护工岗位工作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5.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顶板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技术员

1.区队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

2.负责编制顶板管理措施、指导措施的实施,协助区队长定期分析顶板情况,检查和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顶板管理的文件、规定和措施,针对顶板变化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措施。

3、负责本单位矿顶板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定、顶板管理计划情况工作。

4、搞好职工顶板管理的学习和考核工作。

5、参加追查各种顶板事故的责任,并制定预防措施。

6、做好顶板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并做出及时的分析,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认真及时填报。

五.工班长

1、跟班队长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要坚持做到班前,班中、班后检查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并指定专人处理,要求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面出现无法处理的安全隐患,有权停止本班的作业。

2、在搞好顶板管理工作的同时,搞好工程质量,抓好进度,升井及时给调度室和区队汇报当班顶板情况。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向下班交待清楚顶板情况和应该注意事项

4、对于本班组出现的顶板事故,要认真配合组织追查,制定防范措施。

篇5:运转工区区长岗位责任制

运转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皮带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运转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职责,保证井下皮带运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根据矿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工区工作计划,组织各班组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安全措施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条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工区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组织好本工区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

第四条及时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安全指示精神,按时召开工区区务会等各项安全会议,及时总结工区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按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会,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七条做好安全薄弱人员的排查与帮教。

第八条认真组织落实运转工区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转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转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转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运转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皮带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运转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转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转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不按章作业的,运转工区区长负领导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运转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转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上述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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