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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为了更好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现象发生,严格执行好韦家沟煤矿各类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处理办法

一、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运输、押运、库管、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持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二、炸药库(点)管理人员发现火工品核销单上有问题,不直接向矿保卫科、安全科汇报者,一经查获,给予当班库管员三百元的处罚。

三、现场放炮员作业完毕后,必须按规定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管必须全部退交井下炸药库(点)进行核销,严禁私藏、私借、私自带出井,违者给予罚款五百元。

四、领用、清退、核销单必须由当班值班长、安瓦员、放炮

员三人签字,严禁代签和非班组长人员签字,违者给予二百元的罚款。

五、检身工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检身工发现有擅自携带炸药及电管出井者,应立即向矿保卫科、安全科报告,保卫、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追查,检身工未按制度搜缴、执行、给予二百元的罚款。

六、根据严管重罚的规定,现场私藏、私借火工品者,给予三百元的罚款,给予队党政主要领导二百元的罚款,给予现场值班队干三百元的罚款。

七、在运输、储存、押运、发放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对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情节轻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给予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雷管编号制度

1、电雷管必须由库管人员先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进行电阻测试,并将脚线扭结短路,合格后编号,只有经过编号的雷管才容许发放。

2、使用爆破工的联号对雷管进行编号,由药库发放员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3、严禁不同爆破工使用同一联号和串号使用雷管。

4、爆破工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乱扔乱放;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

5、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爆破工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和值班领导或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篇2:煤矿爆炸物品领退管理制度

一、炸药、电管的领用,必须以矿月作业计划为依据。月初各单位将矿计划定额消耗单交井下发放站。库管员照单,计划发放,各单位计划用完,必须向矿申请追加数量,库管员不准超计划发放,领取炸药和雷管时,必须有区(队)长、技术人员审批、签字盖章的或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和雷管。

二、库管员发放炸药、电管时,必须照各队地面值班队干在领退核销单上注明时间、班次、使用地点、放炮员的姓名、数量发放,严禁超签发量发放;领取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取单上的计划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与申请计划一致。

三、放炮员领用炸药、电管时,必须持本人爆破员作业证和领取证及地面值班队干签发的炸药、电管领退核销单(一式两份)。库管员验证单据齐全后,按其发放量才能如数发放炸药、电管;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不得销毁、扔弃,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四、库管员、放炮员在炸药、电管交接完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炸药、电管领用、清退、核销单签字,核销单的第一联由放炮员携带到工作现场,由现场值班人员、安瓦员共同核对数量。第二联留库内存放;领取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取单上的计划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与申请计划一致。

五、库管员放发库存炸药、电管时要本着先入库先发,退回的先发原则进行发放,减少失效和浪费。

六、现场使用后,由班组长、放炮员、安瓦员三人签字确认现场实际消耗量和退库量,由放炮员将剩余的炸药、电管、水泡泥和三人签字的核销单退库交库管员。库管员确认无误后,将第一联核销栏签字留库备查,第二联(班组长、安瓦员未签字联)交放炮员带走交队,作为队统计核算依据。

七、若“领用、清退核销单”有涂改,必须由当班安瓦员在单据背面做文字说明,方为有效单据。

八、严禁放炮作业人员在井下私藏、私借炸药、电管;严禁将其炸药、电管核销单交由他人代为核销。严禁非值班队干、班组长在其核销单上签字。

九、库管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帐、卡、物必须清点、核实,做到班清日结。若实物和单据上品种、数量不符时,应向退库人员查询清楚,并立即报告保卫科或生产调度室。

十、退库的废炸药、电管必须上账妥善保管,由保卫科、供应队及时回收交公司总库与公安部门销毁,不准私自处理。

十一、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认真落实一块炸药、一发雷管的来龙去脉。做到“审批、实领、实用、缴回”四个环节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相一致,使四个环节各负其责、各把其关。

篇3:爆炸物品临时库安全管理规定

1爆炸物品库要建立严格的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制度。

1.1警卫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防身武器,24h值班,严禁酒后上岗、乱岗、串岗、睡岗。

1.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3填写值班日志。

1.4警卫人员应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查爆炸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相符,查看门窗有无损坏,查库区周围有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2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2.1爆炸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如果两种以上同品种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必须符合表1规定。

2.2雷管入库,需存放在雷管库或专用雷管箱内,并做好灭鼠工作。已拆箱雷管,必须短路存放。

2.3爆炸物品临时库,炸药每次最大库存不得超过10t,雷管每次最大库存不大于5000发。

2.4炸药存放,炸药垛放每垛间距不小于0.5m,炸药离库房墙壁不小于0.2m。

2.5沙漠地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采取遮盖隔热措施,防止日晒、雨淋。

2.6储存爆炸物品数量较大时,必须采取分散存放方法,严禁超量集中储存。

3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填写炸药、雷管进出库班报[报表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帐物相符。

4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严禁在库内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5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库区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保持清洁,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

7装有电台的车辆及随身佩带便携式无线对讲机的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库,雷管库。

8在库区内拉运爆炸物品的车辆或其他动力设备,应装防火罩,防止火灾的发生。

9报废炸药和完好炸药要分别???放。

10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篇4:堆浸场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新)

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加强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l、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爆炸物品仓库、储存空应建在远离社会区的独立地段。场库建筑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觐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

4、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5、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要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将火具、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7、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8、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9、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收货部制度

篇5:煤矿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都应销毁。

2、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领导从的书面批示进行。

3、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准许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其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GB6733-2003〈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5、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6、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民用爆炸物品。

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8、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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