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建设新农村村规民约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村建设新农村村规民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E村建设新农村村规民约范本(二)

本村村民应遵循《宪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省、地、市政策条例规定外,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二、认真学习“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三、坚守(六要六不要)

一要弘扬美德,尊老爱幼;不要虐待老人,歧视妇女。

二要彼此谦让,互相尊重;不要恶语伤人,以强欺弱。

三要艰苦创业,科技兴农;不要奢侈浪费,愚昧落后。

四要礼貌待人,热情好客;不要污言秽语,懒散焕弱。

五要男女平等,优生优育;不要性别歧视,违反国策。

六要美化环境,爱护公物;不要蚊蝇漫飞,陋习滥行。

四、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垦耕种外,依法收取抛荒费。

五、村民审请宅基地建房必须服从本村新农村规划,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先批后建原则。

六、遵守计划生育是每个村民应尽义务,违反计划生育依照《福建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进行依法处理,对违反计划生育不执行计生处理的,有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家庭成员享受村民委员会或上级部门下发的各项福利补贴。

七、保持村容整洁卫生,营造舒适的村居环境是每个村民的基本道德,做好门前卫生“三包”,保持垃圾分捡后到入垃圾池,村民委员会应有专用经费、专职保洁员分片、定期搞好村居卫生。

八、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青少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十、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村民可以按《信访条例》依法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所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不得对他人非法搜身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可以要求通过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村民委员会补助每位死者火化费200元。提倡勤俭节约,反对丧葬大操大办。

十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

1、未经办理砍伐许可证进行非法盗伐、盗卖、盗运林木的,没收其砍伐林木外,村民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对盗伐者收取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山林扶育补偿费,并移送林业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2、对护林巡山、举报、抓获盗伐者有功人员,村民委员会收取盗伐者的山林扶育补偿费80%给予有功人员做为误工补贴及奖励金。

十五、本村户籍在校生,考取大专生一次性奖学金200元,本科生300元,本科以上学位500元,并进行张榜公布。

十六、加强农村户籍管理,户口需迁入本村的(除合法正常婚取)必需经所落地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迁入,禁止“人走户不走”挂户现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当事者享受村集体及各项福利待遇:

1、婚嫁户口未及时迁出(领取结婚证日起算30天内)的村民。

2、办理离婚手续后,非本村户籍当事者户口未迁回原籍的:

3、户籍在本村,外出三年以上而且在本村又没有居住房屋,又不履行义务的。

十七、违反本村规民约,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6、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

十八、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九、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本村规民约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2:某某镇村示范点新农村建设村规民约

某镇村示范点新农村建设村规民约

为了稳步推进我村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酬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院落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落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瞻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篇3:村规民约3

村规民约(三)

1、认真学习、宣传、执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响应政府号召。

2、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3、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赡养老人,教育子女,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照顾孤寡老人,帮助五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4、绿化、美化环境,搞好家庭和个人卫生,防止疾病流行,开展有益的文娱活动。

5、学科学、学文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搞好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6、禁止偷盗、赌博、打架斗殴和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提倡健康民俗,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村民的权利和利益。

篇4: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共同致富,由(所有发起人)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经批准成立。本合作经济组织定名为:新城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商品流通、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成员享受平等权利,志愿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成员的合作与联合。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接受由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商品、经济、技术,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他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自2005年6月6日成立,办公地点是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镇供销社。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合作经济组织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加入本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吸毒、品行恶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成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本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合作经济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权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6、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7、享有参加本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盈余分配;

8、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9、有权提出退出合作经济组织的申请。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施;

3、积极参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优先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4、接受本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5、承诺不从事同本合作经济组织相竞争或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须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退出合作经济组织时,其入合作经济组织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转让,但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将股金转让给非成员,须经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定有关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4、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经济组织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一切财产,如有因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职能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无偿、低偿服务:

1、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进行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

2、组织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收购和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4、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业务

5、向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6、办理成员需要的文化、福利事业。

第二十八条努力提高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素质和农产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团体成员。联合会与各成员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关系,提供指导、服务咨询等。

第三十条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整体或一部分,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或国有、集体、个体、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办理代销、农贷等业务,帮助成员实行资金互助,把闲散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用于服务的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会费;

2、成员股金;

3、本合作经济组织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他非返还的收入;

5、政府扶持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成员元。会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元,每股金额为元。每个成员最多只能认购股。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实际入帐,作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合作经济组织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经济组织按日历年度对经济服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报告,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

3、股金分红;

4、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顾者原则,向成员返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对模范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合作生产消亡;

5、本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三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3)缴纳本合作经济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成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篇5:生态村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生态村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设立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小组(简称管理队),负责本村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某政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违反者除责令清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禁止将建筑工地及其它作业场所产生的未处理的泥浆直接排入污水管,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并按镇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禁止在辖区范围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和杂物,禁止从高处抛垃圾和杂物,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生活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桶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清除外,并处于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配置的垃圾桶由各单位和住户协助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七条分布在村内的垃圾箱、垃圾桶等,由管理队委托专业环境卫生单位管理和收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捡拾垃圾、废弃物,也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

第八条村民住户要设置厕所,一定要做三级标准化粪池,不能直通,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外,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禁止在辖区范围内放养禽畜,因放养而伤及他人的责令其养主负责赔偿一切费用。

第十条辖区内所有单位、店铺、住户门前都实行“三包”,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等违章行为要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辖区内各种摊档必须维护周围环境的整治,不准将垃圾丢在地面,收某后要打扫好周围的地方,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辖内所有绿化设施人人有责保护。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准砍伐树木,花草,违者每棵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严禁采摘公园,草坪,路旁上的花和树木;严禁在花坛,草坪,树木下堆放杂物,垃圾,摆卖东西,违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村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第十五条管理队工作人员,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沟渠等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蚊蝇蛆。

以上管理规定,由村委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0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各村民住户共同遵守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