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一般规定1、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旧技术、旧材料、旧工艺。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需设有公告和警示标识,标明危害因素、后果、急救措施等。3、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设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应急通道和泄险区。前期预防1、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配备与职业病防治相适应的救护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相分开的原则。4、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防治措施1、要建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测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闭性能不好、设备管理不善、检测检修不到位,而造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而酿成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事故。2、对进入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人员要加强劳动保护措施。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事先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3、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4、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与自动报警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对少数高毒物质,必须采取严格密闭,隔离式操作,以避免或减少直接接触等。5、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备。7、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操作规程,指导其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职业病管理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对以确诊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4、发生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重庆能源集团松藻矿山机械厂,建厂几十年来,没有发现一例职业病患者,这和搞好职业防护、职业卫生是有很大关系的,笔者总结出“三招”,化解职业危害。

一要增强学习职业防卫知识。自己的岗位有什么危害,一定要通过深入学习搞清楚。是锰还是苯还是粉尘,心中要有数,并且要知道怎样去预防。有个工友问我:“我烧了电焊后就感到脚粑手软,这是什么原因”,我回答说:“你肯定没有保护好自己,长时间受到电焊时的电弧光辐射,就会出现浑身无力的状况”,他恍然大悟地说:“那几天几个人在一起操作,我眼睛和脸巴儿都遭弧光打惨了,原来是这么回事嗦!”。其实,职业防护知识,本专业的书籍上都找得到,但没有认真地学,还有许多防护知识都没有学到家,就容易遭受到职业危害隐患的侵害。

二是职业防护用品不能“短斤少两”,不能缺少职业防护用品。发现有的工友,发的劳保用品在使用时有“打折”的情况,如电焊工的皮手套戴起来干工作不方便,干脆不戴或戴帆布手套干工作,则容易被烫伤和遭到电击及弧光辐射;如粉尘大的岗位,有的人嫌戴着口罩碍事,经常没有戴,检查的来了,才应付地戴一会儿,我听到过最雷人的说法:“呼吸到的煤尘肺可以自己排出”,“这条贱命保护好做啥子!”;嫌穿着劳保皮鞋笨重穿轻便式鞋上班,因工件砸伤脚的情况没少发生,这些不正确的想法和做法,导致出现劳保用品穿戴不全的情况,职业危害这个隐患却能见缝插针,给粗心大意的人猛的一击,劳保用品千万不能吃“折扣”啊。

三是要经常总结职业防护经验。如电焊工总结的职业防护经验:在上风口施焊,不易受到电焊金属粉尘和烟尘的侵害。钳工总结的:打錾子时不要对着其他人用力打,以免金属飞屑伤到别人;车工总结的:戴着平光镜,不会遭飞出的车屑烫伤眼睛。油漆工总结的:天气再热也要戴好口罩刷漆。女职工总结的:工作再忙,也要先把头发盘好;每个岗位,都要不断地总结职业防护知识,从而远离职业危害这个隐患。

只要能按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劳保用品,职业危害就能得到有效的预防,辛勤劳作养家糊口的同时,更应该关爱和保护好自己,想方设法去根除影响职业健康的隐患,把职业危害化解为零。

篇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9、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0、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1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3、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6、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19、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0、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3、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24、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25、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26、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27、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8、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9、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0、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1、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2、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33、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4、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篇3: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规定,同时结合本企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制订职业卫生三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的最新精神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企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厂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的标准体系,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病管理水平;强化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制教育和宣传,切实把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到实处,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职业卫生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日常工作实行闭环管理,及时消除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隐患,决不留死角,从而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做好每年接触有危害因素职工健康检查和各类职工健康普检工作,职工就业前体检率达到100%;在岗职工体检率达到100%;离岗前职工体检率达到100%;同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2、在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有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工作环境检查率达10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覆盖率达到100%,在主要生产车间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率达到100%,使用率达到95%;

4、利用电视、宣传栏、各种学习讲座等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活动,通过不定期的测评及相关问卷调查分析,职工对职业病防控重要性及有关知识知晓率达到95%;

5、逐步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及劳动强度,建立良好的人文环境,降低职工劳动紧张度和减轻压力及厌倦情绪,适当调整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工作,安排合理的营养膳食,注重工作期间的休息效果以减缓疲劳;

6、作业场所轻伤发生率控制在0.2%,职业病发病率为0,急性中毒发生率为0,不发生重大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

7、认真做好突发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诊治和报告工作。

三、干预措施

㈠规章制度实行过程中进行效果评估

在企业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企业管理标准,由行政部,生产部牵头组织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对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目的是检验规章制度的可行性,是否合理进行综合评定,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具体为:

1、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急性职业病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3、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4、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5、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7、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修保养制度

9、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管理制度

10、职业病防治管理奖惩制度

㈡宣传教育培训和具体实施部门及进度

1、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利用多媒体、宣传栏、映像资料等宣传工具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护的宣传活动;

3、每年开展“安全职业卫生保健知识”竞赛活动;

4、组织职工消防、触电、创伤急救的知识培训;

5、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6、开展职工参与职业卫生工作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对职工参与职业卫生工作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结合开展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分批举办职工职业卫生、健康促进、营养膳食及医学知识等视频知识学习大会,职工参与率每年递增5%;

8、对在岗职工进行岗位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自防、互防技能,对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待遇,职工签订率要达到100%;

(三)加强日常管理,改善作业环境,落实职业防护措施

1、行政部负责有危害作业场所、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

2、为了加强化学事故急救处理,在硫酸灌区加设喷淋装置;

3、由生产部监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由生产部、行政部定期对生产车间工人作业环境面貌进行整改,使生产环境、工人休息室等场所环境整洁、舒适;

6、由行政部做好绿化工作,增强企业绿肺功能;

7、由行政部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做好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检查工作。

篇4:职业病防治计划方案

(一)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危害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与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经过卫生审查批准。

(二)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存在或者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实向所在地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危害的防护、应急救援设施。

(三)规范用工管理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四)严格材料和设备管理

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隐瞒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中的职业危害;当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或有毒有害材料时,要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

(五)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六)切实履行危害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上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危害后果以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如实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七)加强作业职业防护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应合理、有效。

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1.制定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发放的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登记记录;

3.及时维护、定期检测个体职业病防护设备;定期维护、检测应急救援设施。

(八)如实履行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如实提供证据或资料。

篇5: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既是对员工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几种:

岗前健康检查:凡新招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上岗前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症,确定受检者是否可以从事该项作业;建立健康档案,为就业后定期体检追踪观察或诊断职业病留下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

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凡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和职业病患者以及观察对象,在一定时间间隔内都应该进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影响;早期诊断和处理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以及其他疾病。体检间隔时间一般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而定。当发生生产事故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对有关人员需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以便了解这些人员的健康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以及为制定治疗方案提供科学依据。检查内容除一般项目外,重点针对可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定一些特殊项目。必要时有关人员会在现场采集一些样品。

离岗健康检查:近几年常出现有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被查出职业病。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离岗前应进行一次离岗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处理:对于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其处理原则是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合适工作;通过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个人三方面的配合,对有关疾病进行积极治疗。对职业病人的处理原则是积极治疗、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合适工作;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资、医疗费用等劳保待遇。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