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信息采集闭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加大隐患监控力度和整改力度,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管理如下制度:
信息中心设在安全监察部,主任由000担任,配备专职(000管理人员,负责安全隐患信息采集及闭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及管理。
二、安全隐患信息采集
1:图纸和“三项评价”基础资料会审隐患信息
每月中旬及下旬前,由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一次图纸和“三项评价”基础资料会审,并有会审记录,对会审出来的安全隐患信息,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分类,建立台账,工程师负责审核把关。每月没有组织图纸及“三项评价”会审,对工程师罚款20元/次。每有分类、建立台账或分类不准确,对信息中心负责人及工程师各罚款10元/次。
2:安全检查隐患信息
每周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亲自带队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参加人员:“五职矿长”,专业负责人,区队长。每周不组织安全大检查,董事长或总经理不参加,对董事长或总经理罚款50元/次。
3、安全隐患检查范围
井下所有施工地点、巷道、硐室、地面机电房、炸药库等。检查重点:主、付井提升、斜坡运输、“一通三防”、监测监控、防治水、顶板管理、“三项评价”、措施制度落实情况、安全供电、火工品管理、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检查覆盖100%。否则罚款50元/处
4:检查人员包括
专职安检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部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人员下井升井后必须到安全隐患信息中心填写安全隐患信息笔录,笔录要分专业,分系统,要求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安全隐患信息中心负责分类,建立台账,对信息中心负责人、安全矿长、董事长各罚款20元/次。
5:安全互检和上级部门检查隐患信息
安全互检和上级部门检查的笔录,陪检人员要及时收集交到安全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分类、建立台账安全矿长负责审核、把关,没有分类、建立台账,对信息中心负责安及安全矿长各罚款10元/次。
6:调度及自动化监测隐患信息
有调度室负责分类、建立台账,生产矿长负责审核把关。没有分类、建立台账或分类不准确,对调度室负责人及生产矿长各罚款10元/次。
三、安全隐患信息分类处理
1: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2;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安全隐患不能够现场处理的,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账、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级由安全矿长负责立即用书面形式向二级管理单位汇报。C级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隐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管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消号为止。没有下达安全隐患指令通知书,指定整改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对相关系统领导罚款20元/条。
4:对分公司组织查出的安全隐患信息采集及闭环管理工作检查而矿井未查出的重大问题,对主管负责人进行加倍处罚。
5:每周五,安全监察部、生产部、调度室、通风部分别在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安全隐患信息,调度室及自动化监测信息和“一通三防”隐患信息整改落实情况,否则对责任部门系统负责人罚款10元/次。
6:由安全部负责在调度室悬挂安全隐患信息排版,并及时填写安全隐患信息整改进展情况,填写不及时对安全部负责人罚款5元/次。
7:矿各系统成立兼职安全信息管理员,负责安全隐患信息采集及闭环式管理工作。不配备兼职管理人员、信息网络不畅通,对各系统罚款20元/次。
四、考核奖惩办法
1、为加强安全隐患信息采集及闭环式管理考核的领导,矿成立考核小组:
组长:000
成员:
负责对矿各系统及责任人的考核工作。
2、每月由安全部组织对矿内部安全信息采集及闭环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3、考核实行百分制。
4、矿考核与分公司考核挂钩,分公司考核得第一名对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奖励2000元;第二名对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奖励1000元。分公司考核得最后一名各罚300元,罚款有领导小组根据各系统责任大小划分罚款数额。
篇2:民爆物品库房安全隐患整改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火灾、雷击、盗窃、人为有意破坏及外部山场火灾事故都有可能导致企业民爆仓库发生爆炸事故。
一、造成火灾,爆炸隐患的主要原因是:
1、贮存民爆物品时,安全距离不够,或周围居民生活区日渐迫近储存仓库,阻止无效,且居民使用明火。
2、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全。
3、防雷、避雷设施老化,陈旧、无力更新。
4、贮存民爆物品时,没有使用防爆设备或防爆设备老化无力更新。
二、事故隐患整治与评估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处理,单位一时无法处置,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评估分级,切实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治,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事故处理应急处理
单位一旦发生灾难性事故,在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尽快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情况,如无特殊原因,必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四、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1、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五、做好事故结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对每起事故,必须建立详细的、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目保管,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
篇3:S矿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的财产和资源,将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时期,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排查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国家及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制度
1、每月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由矿组织人员进行,其检查:
①相关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②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③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④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⑤现场生产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⑥现场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等;
2、每班由当班的安全员及有关人员负责排查,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向矿部汇报,由安全科组织人员下井进行复查处理。
3、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矿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间。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完成情况要按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如不能按期要求完成的,对承办人要进行处罚。
5、对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台账。
6、每月月底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既是对当月的安全工作的总结,同时更要对下月的安全工作做好安排。
7、对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行分级登记报告制度,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措施,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以矿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负责,企业主要领导负责领导责任。
9、参加重大隐患排查的有:矿长组织,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科长、安全员、技术员、瓦斯员及各采区的队长参加。
篇4:某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隐患分级追究规定
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
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具体负责公司资源配置;总体上,对管理框架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1、公司和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签发“01号·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文件,不能确保公司运行轨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
(2)未签发“02号·公司年度年度经营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及实施计划”文件,不能确保生产平?有调节,事故控制有指标,安全奋斗有目标。
(3)未签发“03号·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书两种形式确保公司(矿井)班子运营的安全可靠;未明确矿井“一正四副”五职矿长及总工,主要管理人员资格不具、无证上岗。
(4)未签发“04号·公司全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技措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未能保证安全投入,安全欠账大。
(5)未签发“05号·矿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生产队班不成建制,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
(6)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规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7)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培训计划”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切合实际。
(8)未签发“07号·发布应急预案”文件,造成本单位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个。
(2)每季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各少于1次。
3、??行法令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二)矿长
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总体上,对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人。
1、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计划实施方案,造成采掘与设计、计划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时实施,或实施无效。
(3)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培训工作与计划不符合,或培训未达效果。
(4)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造成应急工作无序。
(5)未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造成安全标准化工作达不到相应等级。
2、矿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矿领导班子,造成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无人负责。
(2)未组建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造成业务工作无人抓。
(3)未搞好采掘队班等劳动组合,造成生产队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监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种作业人员不全,矿级监管有真空。
3、矿井责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带班少于5个,造成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3)本人每月组织安全办公会少于1次,造成安全办公会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4)本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少于3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5)年初未对矿领导班子按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分工,造成职责分布不合理。
4、矿井规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制度形同虚设。
(2)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操作规程,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规程形同虚设。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隐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员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隐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资金、物资计划,造成投入不及时。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3)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4)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5)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三)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矿井技术方向,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总体上,对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两个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副矿长、业务科长。
1、方案缺陷
(1)对外部设计、评价、评估、检测等报告未进行内审,造成通过后的外部报告与矿井实际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实施。
(2)采区设计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设计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5)风量分配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场存在瓦斯失控危险。
(7)作业规程不能指导生产,造成现状与规程严重不符。
(8)采掘工程图失真,造成现状与图纸严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统”管理缺陷
(1)矿井进风量不满足设计和风量分配计划要求。
(2)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有效风量率低,风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风量不足。
(3)防瓦斯、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5)“六大系统”未及时跟进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将各系统指明责任矿长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时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类型。
(2)未编制中长远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其中需要设备、物资的,未单独提交申请计划。
(3)需要防水的,在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未进行具体措施设计。
4、技术管理缺陷
(1)未及时将国家新技术应用、淘汰设备工艺融入到生产实践,造成未及时采用锚网喷支护工艺,或仍然采用淘汰设备。
(2)未及时建立公司内部技术规范,导致井下布局混乱,支护不符。
5、现场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
(2)未每月进行瓦斯防治、防治水专题研究,未每月检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从系统上消除重大隐患。
(3)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0个。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在矿长强行组织生产时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3)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四)生产副矿长
负责组织日常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负责将安全措施贯彻到每天的生产中;总体上,对顶板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业务科长。
1、生产计划管理缺陷
(1)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和月调度会意见安排生产,计划外组织施工。
(2)不按调度会意见安排大型维修,计划外组织维修。
(3)日常维修无安全措施,造成维修时无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作业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编制作业规程的地点安排采掘,在未编制安全措施的地点安排维修。
(2)不按旬召开生产调度会,致使生产无序。
(3)不督促调度室每班召开班前会,致使当班无控制生产。
(4)不在调度会上安排每班监管力量:每班1名带班矿长、1~2名瓦检(安全)员,致使当班无监管生产。
(5)不在调度会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项,致使当班在危险状态下生产。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3、质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质量,过了当班验收关。
(2)有缺陷的煤炭质量,运出了井口。
4、现场顶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等合理的支护方式。
(2)掘进工作面未采用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合理的支护方式,未采用前探支护,未禁止空顶作业。
(3)巷道维修未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矿领导未现场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现场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
5、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五)安全副矿长
负责生产中的危险控制,确保矿井每处于无事故状态;总体上,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瓦检员、安全员、业务科长。
1、安全目标管理缺陷
(1)安全目标未指标化,未分解到人。
(2)事故未按月统计分析。
(3)未按季考核安全奋斗目标。
2、安全资格及培训管理缺陷
(1)未统一管理矿井证照、安管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致使证照失效,或无证上岗。
(2)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率未达到100%,未统一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有无证上岗及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现象,培训档案有重大缺陷。
3、安全制度管理缺陷
(1)未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其存在明显缺陷,两次以上出现有事无人负责,或责任不明现象。
(2)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项或缺陷,应该规定的未及时规定,或同一件事两次以上出现不统一现象。应监管的重点制度有:安全办公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班前确认制度、班中控制制度、安全收尾制度、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日报审阅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等。
(3)操作规程存在明显缺项或缺陷,应该规定的未及时规定,或不统一。
4、系统监督管理缺陷
(1)井下开拓、生产布局不符合设计、采掘计划、调度会意见。
(2)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及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或风量分配不满足设计、计划要求,或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未执行测风制度,或主扇、局扇运行不合规。
(3)瓦斯防治系统不合规,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测仪器仪表配备不充分,检查日报审阅不规范,有瓦斯超限现象,瓦斯超限后处理不合规,未按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4)防尘、防火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
(5)“六大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运行不合规。
(6)应急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未组织预案演练。
(7)职卫防治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存在发生职业病危险。
5、隐患管理缺陷
(1)未按规定管理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
(2)未按旬组织矿级安全检查,或检查后未按要求组织整改,或整改后未公示。
(3)每班每天排查的隐患,未按“登记、整改、消号、公示”程序管理。
(4)每班检查操作流程,发现未按“班前确认、班中控制、安全收尾”时,未及时纠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工命令。
(5)每班检查监管力量安排,发现有监管真空,未及时补缺或纠正。
(6)发现有无作业规程采掘、无安全措施维修现象,未及时停工并要求纠正。
(7)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6、事故事件管理缺陷
(1)对经常出现的隐患,没有进行统计分析,对可以不出现的隐患,没有追究责任。
(2)对出现的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要求进行处理。
(3)安全考核、奖罚不公开、不公正、不公示。
7、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六)机电副矿长
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具体负责“六大系统”管理;总体上,对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六大系统方面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机电运输队班长、业务科长。
1、方案管理缺陷
(1)没有及时编制供用电计划、机电物资及设备和仪器仪表更新计划。
(2)没有及时编制六大系统延伸计划。
(3)没有组织编制机电方面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
(4)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法规规定。
(5)没有及时核定提升运输能力和供电系统能力。
2、现场管理缺陷
(1)供用电方面:
①、井下管线混,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现象。
②、防爆电气设备、线缆存在失爆(发热)现象。
③、供用电方面,三大保护不符合。
④、机电硐室管理不合规。
(2)提升方面:
①、提升硬件方面,绞车有故障,钢丝绳检测不规范,矿车及链环插销不符合,一坡三挡不符合。
②、提升环境方面,上中下车场不符合,提升线路及轨道上有障碍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单车装载不符合,列车编组不符合,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红绿灯不符合。
(3)运输方面:
①、运输硬件方面,机车有故障,矿车及链环插销不符合,车载瓦检器、灭火器不符合。
②、运输环境方面,运输线路断面不够,运输线路及轨道上有障碍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单车装载不符合,列车编组不符合,特殊地段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
④、地面煤(渣)坝翻车操作不符合。
(4)排水方面:
①、排水硬件方面:水泵故障,管路破裂。
②、排水环境方面:供电能力不足。
③、排水管理方面:水仓淤塞,日常不按规定排水,泵房脏乱。
(5)六大系统方面
①、不按规定及时延伸。
②、系统运行不正常。
③、运行记录和报表报审阅不规范。
④、在系统故障时不及时通知调度室停止安排该区域作业。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5天。
3、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七)采掘队班长
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1、不召开班前会就带人下井。
2、不进行班前安全确认就安排工人作业。
3、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不加强班中控制,致使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验收程序。
4、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5、发现异常,不及时组织撤离人员,或擅自组织生产。
(八)瓦斯检查(安全)员
对下列行为负责:
1、没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瓦斯检查仪失真。
4、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及时下令撤退工人并向领导汇报。
5、责任区域内存在盲巷不汇报。
6、对责任区域内其他违章现象、不符合现象不报告。
(九)从业人员
对本人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作业流程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领导带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整改后及时公示,接受监督;原则上,必须每班、每个作业流程进行隐患排查,整改不能过夜。
2、隐患解决渠道初步划分:
(1)管理人员上、机构体系上、投入上、物资上的隐患,由董事长总经理解决。
(2)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隐患,及综合性或涉及到几个领导分管方面的隐患,由矿长解决。
(3)通风和水害防治系统上的隐患,以及设计、规范方面的隐患,由总工(技术副矿长)牵头解决。
(4)瓦斯、粉尘、火灾防治和职卫方面的隐患,以及制度方面的隐患、作业流程方面的隐患,由安全副矿长解决。
(5)顶板方面、作业安排方面的隐患,由生产副矿长解决。
(6)设备、提升运输、六大系统方面的隐患,由机电副矿长解决。
(7)个人方面的“三违”,由个人解决。
(8)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由分管领导局面细化,由矿长审定。
四、事故隐患追究
1、对工人的人为失误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50元及以上/条。
2、对工人的违章操作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100元及以上/条。
3、对干部的不履行职责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200元及以上/条。
4、对违章指挥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500元及以上/条。
5、上列造成隐患情形中,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隐患危害极大的,加倍处罚;是工人的,直至转岗、下岗;是干部的,直至免职、撤职、下岗;因之而造成事故的,从事故处罚。
篇5:机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隐患监控责任制
为了建立我队机电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机电事故,保障机电三队机电设备运转安全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要求:
机电三队负责组织本单位所辖责任区及机电设备隐患排查;对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治理。机电三队是皮带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对本矿井下原煤的皮带运输业务工作负责。
二、隐患排查职责
1、在机电三队队长的领导下,协助机电矿长做好矿井井下皮带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法》等赋予的权力在本单位作业现场的实施。
3、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经常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做好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机电三队负责井下皮带设备的安装、检修、运行过程中隐患排查及安全管理。
5、定期组织进行本单位所辖区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处理。
6、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相关区队(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7、单位任何个人发现安全及机电设备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质科和机电三队报告。
三、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重大隐患及一般隐患。
1、重大隐患是指难度大,机电三队自行解决不了的隐患。
2、一般隐患是指难度不大,本单位能自行解决的隐患。
四、具体实施
1、负责对本单位所辖设备统一管理,合理安排设备的检查、检修实施过程中的隐患排查。
2、抓好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3、认真监督、检查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