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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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长、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规定,结合我矿现有情况,为管好、用好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的作用,特制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和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上人员下井时应领取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由各使用单位统计人数名单,报送通风区备案。

2.通风区根据使用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建帐、发放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牌。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设专人负责发放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检查和测试结果要有记录,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4.发放地点设在井口发放室,实行上架编号管理,使用人员下井前凭牌领取,上井后必须及时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5.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校验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故障登记册、调校记录、发放记录,维修、发放室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室内保持整洁卫生,挂牌持证上岗。

6.当电压低于3.3V时,车机将发出连续报警声,并自动关机,使用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调节,应及时交回窗口充电维护。

7.本仪器不应在H2S和CH4气体大于5%浓度的环境中使用。

8.收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发放和交接班制度。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牌子有问题不发放;发现仪器有问题不发放。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三对口”、“三清楚”,即牌子与架子对口,架子与仪器对口,仪器与牌子对口。当班使用的仪器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清楚。

9.收发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要做到轻拿轻放,对号发放,认真检查仪器零点、电池电压及报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确认仪器无问题后,方可发放。

10.领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人员在领取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有问题时应立即进行调换。

11.掘进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的上隅角。

12.便携仪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转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是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13.便携仪在使用前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14.当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便携仪报警值时,便携仪便发出警报,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15.通风区对仪器零点测试精度要定期调校,每隔7天用标准气样进行一次校正,不合格的仪表严禁使用。

16.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有计量合格证,方可使用,严禁无证使用。

17.使用人员和维修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与维修。

18.使用人员要爱护仪表,不得乱扔、乱碰,不准随意调节电位器,并严禁打开。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者照价赔偿。

19.丢失牌子者应及时申请办理,凡因牌子丢失,仪器被人领走,由本人照价赔偿。

20.损坏丢失仪器及配件,发放人员有权扣下牌子,办理赔款手续,如不办理赔款手续而影响工作或打骂发放人员,移交矿武保科处理。

2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

2007年2月14日

篇2:煤矿悬挂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准确监测综放工作面上隅角甲烷气体浓度,避免发生瓦斯事故,并规范安全仪器的领用,特制定本制度。

1、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由一、二采区机电队负责在井口矿灯房进行充电。要求:充电工作必须严格按《CJC4*型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测定器欠压后充电时间必须达到9.5小时以上;充电完成后,由专人负责进行仪器电池电压、零点和报警声等使用前准备工作的操作。确保电压充足,仪器完好。

2、仪器发放前,由专人负责按《CJC4*型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完成仪器的开机操作,确认完好后进行发放。严禁测定器欠压或不完好发放。

3、仪器领用人员及配备地点:每班由综放队跟班队长或班长负责CJC4*型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的领取和携带,入井后负责及时将仪器悬挂在综放工作面上隅角,且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4、入井前,必须凭证领取仪器。携带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擅自关机、调校和拆卸仪器,不得随意碰撞、重压和敲打仪器,避免损坏仪器或影响检测质量;对于无故丢失、损坏仪器者,按每台7000元进行赔偿。

5、一旦测定器出现报警,上隅角内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至工作面进风流中。由瓦检员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经检查确认上隅角甲烷气体浓度超限时,先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汇报队和区调度站,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复查后确认上隅角内甲烷气体浓度不超标时,方可恢复作业。

6、人员升井后,测定器必须当班交矿灯房。测定器使用后应及时充电,以确保下次正常使用。

7、不按规定进行仪器充电或发放,一次给予机电队1000元经济处罚;不按规定进行测定器领用和上交,一次给予综放队2000元经济处罚。

8、通灭部电工负责每隔7天用标准气样对测定器进行一次标校;日常若出现元件故障时,应及时处理。调校完毕后及时填写调校记录。

9、通灭部负责联系公司测试中心每半年逐台调校、标校一次,并及时填写调校、标校记录和合格证书。

10、测定器如有以下现象,停止使用并及时送通灭部检修:

(1)数值显示不正常,无报警声音等。

(2)被水浸泡、损坏等。

通风灭火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篇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

为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强化“一通三防”管理,保证便携仪的正常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以下简称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使用管理要求:

1、使用人员: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采煤机司机、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

2、携带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便携仪。

3、每一入井便携仪必须保证仪器完好、电量充足、数据准确。

4、便携仪必须正确使用,严禁不开机入井和入井后不使用。

5、携带人员必须爱护便携仪,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开仪器,避免硬物碰撞造成损坏和乱扔乱放、保证仪器表面清洁。

6、便携仪的吊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7、便携仪升井后要及时交回充电。

8、便携仪要定期进行校验、做好发放记录及台帐。

二、考核:

1、不按规定携带便携仪入井者,每次考核50元。

2、不按规定位置悬挂使用,每次考核50元。

3、丢失或人为损坏,每台次考核责任人800元。

4、井下随意拆卸便携仪的考核责任人500元。

5、当班升井的便携仪没有交回充电,考核责任人50元。

6、凡出现发出入井仪器不完好的,对发放人员考核50元。

7、便携仪维修人员,要对报警仪定期检查校验,否则考核50元。

8、便携仪维修及管理人员应管理好全矿仪器的资料管理工作,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考核责任人50元。

三、考核部门:

安全监察科、通风科、机电科。

注:从下周一开始(2012年2月20日)使用人员入井必须佩带便携仪,否则按《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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