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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租售中介业务管理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VK物业租售中介业务管理程序

1.目的:

确保租售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及租售中心的租售业务。

3.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财务管理部监督租售业务各项收付款工作

物业服务中心租赁业务的独立操作,转让业务的现场接待、委托受理工作;

已设租售中心接待点或地铺的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不再开展租售中介业务

租售中心租赁、转让业务的跟进、洽谈和手续办理,对公司租售业务管理监督;

租售专员业务培训及指导;地产尾盘、车位、商铺租售代理

租售人员客户收款工作的沟通及各项租售业务办理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基本要求

4.1.1业务操作必须遵循法津和行业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4.1.2熟悉小区内已委托的租、售房的信息,如朝向、面积、楼层、有无装修、价格等,并清楚每套房的优、劣势;熟悉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及周边相应的配套设施。

4.2接待、签约

4.2.1对前来委托、咨询的业主,给予及时、热情的接待。业主委托房屋租售时,通过听、问、看等方式,尽可能多了解其房屋的具体情况。

4.2.2当业主确定委托时,与其签订《出售(出租)物业委托书》,如业主通过电话委托或不愿正式签订委托书,可先在房源信息表或租售软件系统上进行登记。签订《出售(出租)物业委托书》时要注意核实产权证明资料、业主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原件,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保存复印件。如业主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4.2.3对前来求租、求购的客户,应热情接待,在听取客户需求后,介绍适合的房屋,并带领看房,客户初次看房前必须填写《看楼服务确认书》。如客户选中意向房屋,要与其签订《求购(求租)物业委托书》(注意核实客户身份证),并及时与业主和租售中心相关人员联系,促进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如客户当时并没有特别满意的,要将其需求登记在客户信息表或租售软件系统中,有合适房源再与其联系。

4.2.4对于登记委托的业主和客户,要做好后续服务,每月至少需联系一次,告知房屋的租售情况,并了解业主、客户委托意向是否更改。沟通方式不限。

4.2.5租赁交易时,在签订《物业租赁合约》前必需核对业主的产权证明资料,并保存复印件;房屋租赁合约一式四份,签约后告知出租方、承租方须按国家规定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转让交易时,则应由买卖双方和租售中心三方共同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4.2.6转让交易时,必须买方、卖方和租售中心人员三方到场后方可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签订时必须经部门授权审核租售合同人员审核后,方可在经纪方上盖公司租售业务专用章。

4.2.7交易时,可向交易双方提供房标的物业家私电器清单、费用结算确认单,供交易双方使用。

4.3信息报送

4.3.1租售信息报送

4.3.2租售资料保管

4.3.2.1物业服务中心所填写的初始租售资料,应明确专人严格保管,除上级领导、财务管理部和租售中心指定工作人员外,不得提供他人使用或借阅。

4.3.2.2在进行委托登记时,租售人员必须注意登记资料的保管,避免客户看到其它相关资料。租售人员应熟悉委托记录,当有业主或客户来咨询时,要口述房屋委托情况,不可将重要资料出示给客户。

4.3.2.3对已失效的租售资料,各部门需至少再保存二年;《房地产经纪合同》、《物业租赁合约》至少保存五年。

4.3.3邮件发送租售业务表格时,要把所发内容用颜色区分:新增或新更改的用红色字体,对之前已报送的信息用黑色字体。

4.3.4租售信息以年度为单位保存,在下年开始时,启用新表格,相应序号、合同号从001开始登记。对于跨年度仍然有效的委托,要顺延至下一年度,但原编号不变。

4.3.5每季度租售中心应对公司租售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4.4财务管理

4.4.1物业服务中心的出纳负责物业服务中心租售业务款项的收取,并按公司要求及时存入指定账号。

4.4.2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由专人向公司领取收款收据,并按公司财务规定定期将本月收取的收款凭证上交公司财务部结算,及时核销已使用完的收据。

4.4.3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收款收据不可遗失、损坏,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完整保存,地铺负责人对收据负保管责任。

4.4.3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由各业务员负责催收各自达成交易的款项,收据由地铺内指定人员开具。

4.4.4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在收款时注意单笔现金款项不能超过人民币两万元,大额款项的收取必须要求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存入公司指定银行帐号中。

4.4.5所有租售业务人员不得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馈赠。

4.4.6所有收款应于当天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如银行已下班,应于第二天第一时间存入银行。

4.4.5现场需公示公司收据样式,并公示:"温馨提示:单笔现金收款不得超出人民币两万元。"

5.记录表格

VKWY7.5.1-J03-F1《出售(出租)物业委托书》

VKWY7.5.1-J03-F2《求购(求租)物业委托书》

《物业租赁合约》(格式化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格式化合同)

篇2:某物业公司租售业务管理程序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序文件

物业公司租售业务管理程序

1.目的:

加强租售现场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2.范围

公司全体租售业务人员。

3.职责

3.1管理处负责租赁业务的独立操作,转让业务的现场接待、委托受理工作。

3.2租售中心负责转让业务的跟进、洽谈和手续办理,对管理处租赁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并负责管理处租售专员租售业务的培训及指导。

3.3租售人员负责客户收款工作的沟通,财务人员负责收款。

3.4财务管理部负责监督各项收款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基本要求

4.1.1熟悉小区内所有委托租、售房的信息,如朝向、面积、楼层、有无装修、价格等,并清楚每套房的优、劣势。

4.1.2熟悉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及周边相应的配套设施。

4.1.3熟悉小区内房屋总户数、闲置户数,及闲置情况。

4.2接待

4.2.1对前来委托、咨询的业主,给予及时、热情的接待。

4.2.2业主委托房屋租售时,通过听、问、看等方式,尽可能多了解其房屋的具体情况。

4.2.3当业主确定委托时,与其签订《楼宇出租(售)委托书》,如业主通过电话委托,可先在《房屋出租/转让登记表》上登记。

4.2.4对前来委托、咨询的客户,与接待业主相同,在听取客户需求后,介绍适合的房屋,并带领看房。如客户选中意向房屋,要与其签订《楼宇求租(购)委托书》,并及时和业主和租售中心联系,并把客户需求告知,促进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如客户当时并没有特别满意的,要将其需求登记在《客户委托登记表》中,有合适房源再通知。

4.2.5按业主的委托价向客户报价,业主委托价如和市场价有很大差距,要建议业主采用市场价。

4.2.7对于登记委托的业主和客户,要做好后续服务,一个月至少要联系一次,告知房屋的租售情况,并了解业主、客户委托意向有没有更改。沟通的方式不限,可以电话,也可以是面谈。

4.3签约

4.3.1《楼宇出租(售)委托书》,一式两份,每份后面要印有《交易须知》。签订时要注意核实《房地产证》、业主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4.3.2《楼宇求租(购)委托书》,一式两份,每份后面要印有《交易须知》,签订时要注意核实客户身份证。

4.3.3租赁交易时,应组织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约;转让交易时,则应由买卖双方和租售中心三方共同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

4.3.4房屋租赁合约一式叁份,由出租方、承租方签字成立,租售中心、管理处均不可在房屋租赁合约上签字或盖章,但应留存一份合约原件存档。

4.3.5《房屋转让协议》一式叁份,签订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买卖双方共同自愿、买卖双方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行为能力、转让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或即将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屋转让协议》必须经租售中心主管或授权人审核后,由所在业务部门盖章。

4.3.6交易时,可向交易双方提供房屋出租/转让设施清单,供交易双方使用。

4.4收款

4.4.1收款原则: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租售业务人员不得经手订金、房款、佣金及其他款项和现金,所有收款均由本公司财务人员经手,并出具"正式收款收据"。

4.4.2租赁业务佣金,在出租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约时由部门财务人员收取。

4.4.3转让业务收款:佣金在买方进行产权登记(或出买方产权证明)时由部门财务人员收取;转让定金、购房款买方交公司后,需转付定金、购房款时,由经办人向公司申请,经租售中心主管核对后按公司付款程序办理。

4.4.4代理业务收款

4.4.4.1客户定金,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如委托方委托现场人员收款,现场人员必须开具由委托方提供的正式收款收据。

4.4.4.2销售代表在收到现金后,立即知会直接主管,并在一个工作

日内存入指定帐户(或交委托方)。收款人员对所收款项负有保管责任。

4.4.4.3定金款和收款收据财务联交委托方时,必须要求委托方人员签收。

4.4.4.4收款收据不可遗失、损坏,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完整保存,现场销售人员对收据负保管责任。

4.4.5所有租售业务人员不得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物质酬谢。

4.6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4.6.1转让流程图

4.6.2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须提交的资料: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转让房屋的《房地产证》;卖方的婚姻证明,如已婚需提供配偶有效同意转让的证明。

4.6.3按揭申请人的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年满十八周岁的国内公民;有稳定的收入和充足的还款来源;同意以购买的房屋作贷款抵押。

5.质量记录表格

VKWY7.5.1-G06-F1《楼宇求租委托书》

VKWY7.5.1-G06-F2《楼宇出租委托书》

VKWY7.5.1-G06-F3《楼宇求购委托书》

VKWY7.5.1-G06-F4《楼宇出售委托书》

VKWY7.5.1-G06-F5《房屋转让协议书》

篇3:知名地产租售中心职责

知名地产租售中心职责

A.负责经**房地产公司授权委托,代理**地产尾盘销售工作;

B.负责公司各部门租售业务的管理,对租售业务活动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租售业务的正常开展;

C.协助各业务部门租赁业务工作的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各部门租赁业务开展情况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向分管上级提供书面工作报告;

D.负责三级市场房产销售相关手续的办理及跟踪工作,做好转让双方相关证件的交接工作。相关资料须妥善保管,定期存档。

E.负责与国土局、公证处、律师楼、按揭银行、行业协会等各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确保三级市场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顺畅;

F.负责收集相关业务资料及行业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交工作报告,在专业范围内就如何促进本职业务发展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篇4:物业中心租售中心财务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中心租售中心财务管理规定

1.目的

使租售中心财务工作规范化、合理化。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租售业务所涉及收、付款环节。

3.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各物业服务中心出纳负责服务中心处租售业务款项的收取,并按公司要求及时上缴公司;

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由指定的兼职财务人员及地铺负责人收取款项(现金),并将现金款项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将缴款凭证交财务部门结算。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付款和收款监督。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收据的领用、保管与核销

4.1.1公司正式收款收据统一由部门财务到公司财务处领,各地铺要使用的收据由地铺负责人及兼职财务人员到部门财务领取,并按公司财务规定领用、发放、核销。

4.1.2收款收据不可遗失、损坏,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完整保存,地铺负责人、兼职财务人员对收据负保管责任。

4.1.3现场指定兼职财务人员每月定期将本月收取的收款凭证上交公司财务部结算,并按财务部的要求核销已使用完的收据,月底必须核销完当月全部收款。

4.1.4作废的收据,"四联"要全部完整,并注明"作废"和作废时间。

4.2收据使用要求

4.2.1现场收据分类:在收据备注栏中注明"出租类"、"转让类";

4.2.2收据的填写必须完整,日期、付款方式、金额大小写等严格按公司财务部的规定要求填写;

4.2.3所有人员在开据收据时须在"收款人"签全名,待上缴财务人员时,再由财务人员按公司要求核销;

4.2.4填写收据时,客户姓名、付款人均需填写全称,"付款人"栏目原则上由付款客户本人签字,如因特殊原因须为客户代付款,付款人签名处须注明"某某人代",但"担保金"和"定金"必须由付款客户本人签字。

4.2.5当收取客户的租售业务定金时,采用定金托管。买卖双方如不按托管方式需经地铺负责人同意,可直接开收据给买方:款项来源必须注明"代××(业主姓名)收取××房(房号)购房定金",并尽量请卖方在此收据上签名确认此方式。

4.2.6部门财务负责部门内各地铺收据的发放及核销。

4.2.7银行转账类使用收据时,先在收据:"交款方式/票据号"空格处加盖"以银行实际到帐为准"的章。开票人必须严格按转款凭证上金额且与银行到帐记录核对确认后,方可给客户开具收据。

4.2.7现金使用收据时,只限于购房定金、佣金、担保金等小额款项,且单笔现金不能超过二万元。地铺兼职财务收到现金后,需认真清点现金数,确认数额无误及钞票真伪后方可开具收据。

4.2.8各地铺负责人,每天必须核对当日新开的收据,如遇外出、休息时,需指定专人核对;地铺负责人开的收据,由现场兼职财务人员核对。

4.3现金收取、保管

4.3.1地铺兼职财务在收款当天将所收现金交物业服务中心处出纳代存或直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如银行停止收款,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在次日内存入指定账户。地铺兼职财务、地铺负责人对所收取的现金款项负保管责任。

4.3.2在收取现金时注意单笔现金款项不能超过人民币二万元,大额款项的收取必须要求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公司指定银行帐号中。

4.3.3在遇有客户使用超过二万元现金支付相关费用时,我方不允许直接收取现金,由业务人员陪同客户到银行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4.4领用支票、申请转账、代交费用的要求

4.4.1.支票领用

4.4.1.1大额支出、转账,业务人员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付款申请单》交财务部。

4.4.1.2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领用申请,准确填写收款人及金额后按公司财务制度审批。

4.4.2转付款项

4.4.2.1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考虑到公司的财务审批流程,在转付款项条件约定原则上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具体以合同为准。

4.4.2.2申请转款给卖方时,按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款日期,由客户服务部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单据报部门财务审核。

4.4.2.3申请转款给卖方时,经办人需确定佣金、各项费用是否结清,否则需预留足够的金额在公司。

4.4.2.4退还的款项,付款申请单申请时需"收回原收据",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办理退款。

4.4.2.5填写转付房款《付款申请单》时,请准确填写房号、收款人姓名、收款人的银行帐号,同时附件应有:业主本人亲笔签名的收条(不能代签)、指模、收条上有业主本人的银行帐号(原则上需与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的账号保持一致)、业主(收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4.3转让业务中的代收款项

4.4.3.1经办人员负责按协议时间催促买卖双方交纳各种款项。

4.4.3.2经办人员在客户交款后,需及时将信息上报部门财务。

4.4.3.3在办理转让手续中,如客户委托经办人员代缴费用,如转让税费、有线、煤气过户费,如客户有费用在公司,则经办人员可向公司办理借款手续垫付,并在业务结束后,持相关单据报销。否则,应提前向客户收取。原则上公司不予代垫,如发生自行垫付而客户不予认可的款项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4.3.4在办理转让手续中,如客户委托经办人员代缴费用,如转让税费、有线、煤气过户费等,需转款至银行卡后办理手续的。如单笔金额20000元以下(含),由经办人办理;20000-50000元(含)由地铺负责人办理;50000-100000元(含)由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办理;100000元以上,由部门指定人员在财务部指定人员陪同下共同办理。

4.4.4代理赎楼业务,原则上要求赎楼业务由担保公司操作。

4.5费用报销

4.5.1当月上下班交通费、手机费用,按公司财务制度报销。

4.5.2外出办公需经地铺负责人同意,外出车费的报销,须列详细清单,注明款项发生原因、时间、路线等,经部门核实后方可报销。

4.5.3其它费用报销时,按公司规定填好《付款申请单》并粘贴好原始票据交到部门财务。

4.5.4部门需建立费用台账。

4.6收入结转

4.6.1每月1号前,部门财务与公司财务部结转上月实际收入。

4.6.2每月5号前,部门财务统计上月的交易达成情况。

篇5:物业管理处租售业务管理程序

物业程序文件

--项目管理处租售业务管理程序

1目的

加强租售现场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全体租售业务。

3职责

3.1管理处负责租赁业务的独立操作,转让业务的现场接待、委托受理工作。

3.2租售中心负责转让业务的跟进、洽谈和手续办理,对管理处租赁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并负责管理处租售专员租售业务的培训及指导。

3.3租售人员负责客户收款工作的沟通,经营管理组人员负责收款。

3.4经营管理组负责监督各项收款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基本要求

4.1.1熟悉小区内所有委托租、售房的信息,如朝向、面积、楼层、有无装修、价格等,并清楚每套房的优、劣势。

4.1.2熟悉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及周边相应的配套设施。

4.1.3熟悉小区内房屋总户数、闲置户数及闲置情况。

4.2接待

4.2.1对前来委托、咨询的业主,给予及时、热情的接待。

4.2.2业主委托房屋租售时,通过听、问、看等方式,尽可能多了解其房屋的具体情况。

4.2.3当业主确定委托时,与其签订《楼宇出租(售)委托书》,如业主通过电话委托,可先在《房屋出租/转让登记表》上登记。

4.2.4对前来委托、咨询的客户,与接待业主相同,在听取客户需求后,介绍适合的房屋,并带领看房。如客户选中意向房屋,要与其签订《楼宇求租(购)委托书》,并及时和业主和租售中心联系,并把客户需求告知,促进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如客户当时并没有特别满意的,要将其需求登记在《客户委托登记表》中,有合适房源再通知。

4.2.5按业主的委托价向客户报价,业主委托价如和市场价有很大差距,要建议业主采用市场价。

4.2.6对于登记委托的业主和客户,要做好后续服务,一个月至少要联系一次,告知房屋的租售情况,并了解业主、客户委托意向有没有更改。沟通的方式不限,可以电话,也可以是面谈。

4.3签约

4.3.1《楼宇出租(售)委托书》,一式两份,每份后面要印有《交易须知》。签订时要注意核实相关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4.3.2租赁交易时,应组织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约;转让交易时,则应由买卖双方和租售中心三方共同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

4.3.3房屋租赁合约一式叁份,由出租方、承租方签字成立,租售中心、管理处均不可在房屋租赁合约上签字或盖章,但应留存一份合约原件存档。

4.3.4《房屋转让协议》一式叁份,签订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买卖双方共同自愿、买卖双方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行为能力、转让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或即将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屋转让协议》必须经租售中心主管或授权人审核后,由所在业务部门盖章。

4.3.5交易时,可向交易双方提供房屋出租/转让设施清单,供交易双方使用。

4.4收款

4.4.1收款原则: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租售业务人员不得经手订金、房款、佣金及其他款项和现金,所有收款均由管理处经营管理组人员经手,并出具"正式收款收据"。

4.4.2租赁业务佣金,在出租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约时由经营管理组人员收取。

4.4.3转让业务收款:佣金在买方进行产权登记(或出买方产权证明)时由经营管理组人员收取;转让定金、购房款买方交管理处后,需转付定金、购房款时,由经办人向管理处申请,经租售中心主管核对后按管理处付款程序办理。

4.4.4代理业务收款

A.客户定金,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如委托方委托现场人员收款,现场人员必须开具由委托方提供的正式收款收据。

B.销售代表在收到现金后,立即知会直接主管,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存入指定帐户(或交委托方)。收款人员对所收款项负有保管责任。

C.定金款和收款收据财务联交委托方时,必须要求委托方人员签收。

D.收款收据不可遗失、损坏,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完整保存,现场销售人员对收据负保管责任。

E.所有租售业务人员不得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物质酬谢。

4.5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4.5.1转让流程图(略)

4.5.2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须提交的资料:买卖双方身份证明;转让房屋的《房地产证》;卖方的婚姻证明,如已婚需提供配偶有效同意转让的证明。

4.5.3按揭申请人的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年满十八周岁的国内公民;有稳定的收入和充足的还款来源;同意以购买的房屋作贷款抵押。

5支持性质量记录表格

**WY7.5.1-G06-F1《楼宇求租委托书》

**WY7.5.1-G06-F2《楼宇出租委托书》

**WY7.5.1-G06-F3《楼宇求购委托书》

**WY7.5.1-G06-F4《楼宇出售委托书》

**WY7.5.1-G06-F5《房屋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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