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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室使用规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zz住宅小区关于地下室使用的规约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一)不得占用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

(二)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地下室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严禁将卫生间、厨房改在地下室;

(四)不得存放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的物品;不得存放贵重和易潮的物品(物品存放应摆放在货架上,物品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0cm);不得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地下室用途,将其改变为居住和经营性用房;

(七)禁止在地下室饲养宠物;

篇2:金城花园业户精神文明规约2

假日花园业户精神文明规约(二)

为提高本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业户享有文明、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请遵守如下规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居民。

二、邻里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品、化学放射性物品、毒品等任何违禁品进入小区;

四、养成讲道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的良好习惯;

五、爱护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往室外抛物和乱倒污水,共同维护住宅区公共卫生;

六、不在公共走廊、入户门厅及车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不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张贴及设立广告牌等,须保持建筑物的外观统一;

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设施,共同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八、不在社区内造成噪音扰民、燃放烟花爆竹,维护社区消防安全,发现可疑人员及时通知社区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九、严禁高空抛物和在外墙、窗户上悬挂物品;

十、不践踏采摘绿化物,不在入户阳台、露台悬放物品避免伤人,爱护一草一木,争做和谐社区文明居民。

十一、饲养宠物须符合政府防疫规定及相关牌证齐全,不随意于社区内散放宠物,勿惊他人,宠物便溺须到指定场所并及时清理便溺物;

十二、儿童在社区内玩耍须有家长陪同监护,不得随意攀爬设施及随意大小便;

十三、车辆按规定停放于约定车位内,不占用通道、乱拉公共充电电源,不在社区内把地面道路骑车,免伤他人;

业户:

年月日

城市假日花园社区客户服务中心

篇3:物业园区临时管理规约9

物业园区临时管理规约(九)

第一章总则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商务中心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2、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

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

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公共性用房。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九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平台、景观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园区或本物业外观的违章搭建、设立广告牌、私设摊点等;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8、随意停放车辆、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二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不配合维修而损坏其他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适当催缴措施。业主除全额补交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外,还将按所欠费用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物业名称:号楼单元房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承诺书

为维护本园区的管理,本人已阅读过《业主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购房人姓名/名称

签章:

年月日

篇4:X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富雅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作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zz市**路*号;

物业类型小区住宅及配套商业、车库;

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共公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根据买卖合同约定;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车库(业主自行购买除外);

2、小区会所;

3、社区配套商业设施;

4、其他没有分摊给业主的房屋。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08:00-12:00,14:00-18:00(冬),08:00-12:00,14:30-19:00(夏),其他时间(包括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调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按国家、zz市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持证饲养;

2、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严禁饲养动物进入草坪、花丛;

3、饲养动物应遵循防疫措施,定期检疫,保证无疾病传染。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找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督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是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确认签字:

zz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

年月日

篇5:生活小区住户临时规约

某生活小区住户临时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列》和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犯规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本临时规约对本小区住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由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基本情况物业名称:EE生活小区坐落位置: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170000m2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合同,住户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同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题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电梯轿厢,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实施,消防设施,避雷施设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1、地下停车场2、幼儿园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用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卫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

第十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住户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各类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孙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生超标噪声。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高空抛物,花盘放在阳台上,都容易造成意外危及他人生命。9、垃圾、布屑等装修废物投入厕所排水管道。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住户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住户(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转悠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应时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危机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转悠部分由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的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在社居委或业主委员会或派出所)派员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转悠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拒绝恢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转向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修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如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住户、物业使用人违犯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住户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物区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舍制方式,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同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经营收入按规定使用分配。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独立使用的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转悠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规约由物业公司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公司自交房之日起印签署临时规约之日起生效,至社区(物业)业主大会制定新的住户公约生肖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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