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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场商户进离场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商业广场商户进、离场管理规定

第1条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依据约定,到公司财务部交纳履约保证金、租金及其他各项(含相关资料)费用等,并妥善保存票据。

第2条到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办理商铺装修进场手续,领取本手册,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商铺接手手续。

第3条经相关部门验收商铺装修合格后进行布展(不得将别处使用过的道具、货架等在zz商业广场商铺内再次使用),经公司全面验收后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开业。

第4条离店时到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填写《商户撤店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第5条持《商户撤店审批表》到公司财务部进行清算租金及费用,并予以确认。

第6条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撤店。

第7条撤店三个月后,携带各项押金和履约保证金等票据及《商户撤店审批表》、商铺交接手续等到公司财务部办理费用结清手续。

篇2:X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篇3:X大型商业广场商户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商户管理规定

第1条商户的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工商、税务、质量、价格、计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广场的相关规定。

第2条在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守法经营,并须经营与本广场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相符的品类、品牌,不得超范围经营。如需调整经营品类、品牌,须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并更改合同或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3条商铺内商品品种齐全、货量充足、丰满,及时引进新品,保证经营的正常进行,严禁以任何理由缺货、空铺、空柜。

第4条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所有货品必须使用物价局规定的标签,做到一物一价签;服务项目、餐饮项目明示收费价目表。经营中禁止与顾客讨价还价;杜绝销售"三无"商品和卫生标准不达标商品;计量准确。

第5条本广场营业时间为上午9点半至下午6点半,商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广场的开闭店时间(特殊行业如餐饮业报经批准的除外);节假日营业时间如有变动,以书面通知为准;严禁在营业时间内私自闭店、停业。

第6条营业员必须于营业前半小时到达岗位,打扫卫生、整洁地面,不得利用营业开始后的时间大面积打扫和整理。营业时间不得空岗。营业结束后营业员不能无故在商铺内逗留。遇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7条一切与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如水杯、饭盒、化妆包、报纸等)不得摆放在商铺的明显位置。

第8条禁止在商铺内或广场公区吸烟。

第9条按国家相关规定备齐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置于规定位置。

第10条商户负责看管好自己的物品。营业期间物品丢失由商户负责,非营业期间物品丢失,报公安机关处理。搬出批量的商品和装饰物品时,需到相关部门开取《物品出门许可单》,并走指定通道。

第11八条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按规定向顾客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凭证。

第12九条商户在zz商业广场所经营商品的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同类经营场所相同商品的售价。

第13条商户对于其营业人员的聘用、劳动保险、福利等均遵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商户应及时为其营业人员发放工资、福利等。如有违反,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对此表示认可。

篇4:X大型商业广场营业员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营业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必须着装工整,店铺营业人员佩戴本人上岗证;违反者每人每次处50元。

第二条保持店铺内、外清洁卫生,店铺干净、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三条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超短裙、内衣下摆不外露,不敞怀、挽袖、卷裤腿、趿拉鞋等;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四条淡妆上岗,不准化浓妆,不准留染奇色怪状发型,不准涂有色指甲油和留长指甲及佩戴过于夸张的饰品。违反者每次处罚10元。并令限期改正,否则,劝其离岗(营业内容与此项相关者除外,如美发店)。

第五条不准抱肩、叉腰、插兜、前趴后仰、手搭(趴靠)商品货架(柜台)、哼小曲、照镜子、梳头、剪指甲;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元。

第六条营业员店内定岗,不准串岗、打闹、聚伙闲聊及在柜台(厅)内会客长谈;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

第七条不准打扑克,下棋,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第八条不准岗上因接打电话怠慢顾客;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九条不准酒后上岗、酗酒、赌博;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第十条不准摊位内带小孩、吃零食、看杂书、织毛衣,干与经营无关的私事;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一条营业员不准在岗上坐着接待顾客;违反罚款10元。

第十二条不准在商场内的任何地点(含办公室、营业厅、走廊、楼梯口、仓库)抽烟;违反一次处罚100元。

第十三条接待顾客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四条接待顾客不准说粗话、怪话,顶撞、怠慢、扔甩商品,否则,引起顾客不满的;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五条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切勿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顾客;违者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六条顾客离开本店铺后不准再叫、拉顾客;违者处罚10-100元。

第十七条不允许在店铺外商场规定的通道内摆货架、模特,私自侵占公共场地,私设广告和破坏公共设施,违者视情节处罚100-500元。POP陈列位置要显目合理,提交公司美工统一书写。任何POP的摆放需保持平整、洁净,不得自行涂改、书写或作他用的专柜、商铺每次给予处罚50元,并没收其POP。

第十八条店铺员工用餐时间为12:00-13:00。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需向楼层主管请假,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公司将给予10-50元不等处罚。

第十九条自觉服从现场管理,对辱骂、威胁管理人员,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经营者,给予500元以上罚款。商户应带头遵守上述纪律,否则,给予加倍处罚。

第二十条营业员服务标准

1、做好"三声服务"工作;与消费者交流时使用普通话,用语规范、礼貌、自然、语句完整、准确、音调适中,正面回答问题,不以衣貌取人;

2、顾客浏览商品时,不可紧随其后;顾客需要时应主动介绍有关内容;

3、介绍商品和服务要真实可信,实事求是,特别要将注意事项、使用说明、保养方法、不足之处清楚的告知顾客;

4、对提出特殊包装要求的顾客应尽量满足,自己无法解决的,可介绍到礼品包装专柜或找服务台寻求帮助;

5、顾客付款时,收款员应唱收唱付,主动将购物凭证(如机打小票等)递交顾客,提醒顾客保留,作为退换货的依据,按国家规定提供发票;

6、及时提醒顾客带好随身物品,发现遗失物品与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联系;遇有特殊情况(如偷窃、寻衅、可疑人、物等),须及时与现场安全人员联系或拨打电话;

7、按照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的管理要求填写《营业员交接班本》等相关运营资料,及时做好交接班及顾客建档、回访工作,并自觉接受运营管理中心检查;

8、餐饮、娱乐、服务类营业员除遵守上述标准外,还应遵守行业要求。

篇5:小区养犬管理规定10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本(十)

1.凡在小区内养犬的住户,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养犬管理办法办理养犬证;进行年检,并且到物业部办理登记。

2.养犬人在办理养犬手续时,可以由物业部代为办理,也可自己到当地派出所前台办理。

3.办理养犬证时,应携带住户证(租房协议)、养犬人身份证,办证费600元,年检费300元。代理办证时应出据保安部证明,养犬人身份证(护照)号,联系电话。

4.物业公司依法对养犬人进行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管理,应当对违法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告制止。

5.小区住户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准养烈性犬、大型犬。

6.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携犬出户时,应当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养犬证,应当避让行人。

8.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9.不得进入小区的超市、健身娱乐场所。

10.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叫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12.当发生犬伤害园区其他住户人员时,养犬人应当负责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13.在小区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所等项经营活动。

14.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时,物业公司可以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物业公司应当向公安部门反映,对于公安部门的处理决定,养犬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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