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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常规检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规范车库常规检查的形式,落实车库常规检查的各项措施,保证车库正

常运行。

1.2范围

规定车库日常性检查的周期,参加检查有关人员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措施和落实。

2、车库常规检查制度

2.1车库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检四种。

2.2车库常规检查由车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车库安全情况进行抽查,车库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按照《车库日常(月度)检查表》内容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2.3车库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处理。

2.4车库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内容、项目参照《车库日常(月度)检查表》和车库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

2.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记录。

篇2:车库维修保养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规范车库维修保养得行为,及车库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1.2范围

1.2.1使用于在车库的维修保养。不适用对车库的大修与改造工作。

1.2.2车库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的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更改的业务。

2、车库维保制度

2.1车库进行维护保养必须遵守车库维护保养安全规程。

2.2车库的维护保养分: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2.3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资格证的人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具备车库维护保养的资质证。

2.4车库每次维护保养后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车库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车库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车库档案的内容。

2.5日常性维修保养记录由本单位车库作业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车库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2.6车库日常性维修保养内容应按照车库产品随机文件中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武汉天马华源PCS

2.7车库重大项目的维修应有经资格认可的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2.8车库安全管理人员对车库日常检查和维保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车库严禁投入使用。

篇3:车库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目的和范围1.1目的

提高车库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车库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车库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1.2范围

规定车库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方式,组织车库作业人员的方法。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2、职责

车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车库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单位负责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3、车库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1车库一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3.2车库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的培训两种。

3.3车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车库作业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3.4车库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车库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3.5单位内容培训由车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车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车库事故的案例分武汉天马华源PCS

析;有关车库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3.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3.7车库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3.8车库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收银制度

篇4:车库考核达标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职能部门分配。

2、必须熟悉和掌握“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合理调度停车泊位。

3、正确导引泊车,认真做好车辆出入库记录。包括固定车辆,注明车牌号、时间。

4、严格财务纪律,按规定合理收费。

5、各项记录清晰,交接明白。

6、对车辆定时巡逻检查,保持车库道路畅通。

7、严格掌握消防条例,严禁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滞留车库,乘车人员严禁入库,一律在车库前下车。

8、保持车库及责任区的环境整洁卫生,不得让客户在责任区内清洗车辆。

9、违反上述规定,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于20—100元罚款,造成损失除赔偿相应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作辞退处理。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员工,按不同事迹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1、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条质量有贡献者。

2、在服务中取得优异成绩,受到租户、商铺好评为公司获得荣誉者。

3、严格开支,爱护公物,节约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

5、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6、讲文明,做好事,维护团结,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者。

7、拾金(物)不昧者。

(二)、处分:

对违纪员工按其错误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详情内容、参照各工种、各岗位员工处罚细则执行。

篇5: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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