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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小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小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在当地公安、司法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物业公司指派专职保安人员负责24小时门岗值班和巡逻制度,并随时接受住户报警和处理紧急事故。所有住户和小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赌博。

3、不得故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不得影响他人工作。

4、严禁卖淫、嫖娼和出租传播淫秽录像及物品。

5、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剧毒物品进入小区。

6、严禁各种流动商贩进入小区叫买叫卖。

7、严格执行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凡在住宅区暂住的人口必须在24小时内持本人身份证到业主管理委员会办理暂住手续,三天以上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手续,并按规定时限逗留。

收货部制度

篇2:施工现场治安保卫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制度: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1)值班不准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非保安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任何不准在值班室会客或聊天。

(2)遇到报警时,值班人员应沉着、冷静、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值班主管报告,值班人员不准错报,不准随便离开值班室,如擅自离岗、按失职论处。

(3)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值班室干净、整齐、各类控制台无灰尘。

篇3: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夜间施工报批规定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制度:夜间施工报批规定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文明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环保管理条例,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无特殊情况,夜间施工必须在22:30前结束。

(2)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夜间施工的有关手续。

(3)各班组考虑工期、工程质量等因素,当天22:30前不能停止作业的班组,班组长应提前向队部相关管理人员做好有关工作,及时上报项目部经理室审批,经项目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部位、作业人数、照明安排、申请作业时间、值班负责人安排、职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等。

(4)夜间施工必须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禁盲目施工,不准安排由年老体弱、带病、疲劳及一切不适合夜间作业的工作进行施工。

(5)对未办理夜间施工申请手续的班组,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该班组进行200-500元罚款,并追究有前人员责任。

篇4: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依照本规定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施工单位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自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需设置值班巡逻人员和现场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条?若发生事故案件,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各级职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组织检查各区域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排查处理。

四、积极调解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内部的一般治安事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各级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组织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始终保持消防器材及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值班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秩序。

二、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值班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值班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及时汇报。

四、对值班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值班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值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七、值班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勤。

?第八条?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处理、记录并汇报。

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火灾和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火警等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全员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九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积极督促各区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并做好检查评比工作。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四、施工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方面的教育,并择机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五、施工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七、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八、施工现场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夜间应有充足照明,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九、办公场所及生活区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十、电器设备的安装,电线敷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十一、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执行一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二、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灭火。如火灾严重,应立即拨打119火险急救电话,并讲清起火单位和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和火灾程度以及周边环境等。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施工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部安全保卫组。

十三、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消防器材要按规定放置于显眼位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除外)。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应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半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及时更换。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有违反上述规定,依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100-3000元。

篇5:加强外施工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缉的人员;

6、?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被假释的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户籍管理

第四条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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